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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在当今社会,无论是从世界范围还是从国内范围看,宗教不仅存在,而且呈持续发展之势。宗教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决定了宗教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但不会自行消亡,而且还会有所发展,在农村甚至呈持续升温的态势。宗教的长期存在,决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具备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基本功,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使宗教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和谐因素,使信教群众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力量。
一、正确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宗教工作纳入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明确提出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就表明,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普遍实行宗教事务属地管理。农村基层党组织处于宗教工作第一线,直接面对信教群众和各项具体的宗教工作,这就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首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宗教方针政策,了解宗教工作业务知识,掌握做好宗教工作的方法,提高对宗教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宗教工作是事关国家稳定、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从而自觉地把宗教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正确对待信教群众,诚心诚意团结和服务信教群众。信教群众是我们党所依靠的群众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教群众既是特殊群体,又是普通群众。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没有因信仰上的差异而出现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主观认同和客观实践上的差异。因此宗教信仰本身并不足以说明人群的先进和落后,不能将信教群众等同于落后群众。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中就包括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是党的依靠力量,又是党的服务对象。既然信教群众包括于最广大的人民之内,他们自然就是我们党的依靠力量和服务对象。“心诚则灵”。只要我们能够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诚心诚意地关心爱护信教群众,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能够把他们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上来。
三、正确引导信教群众坚持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思想,积极为加快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采取正确、行之有效的方法引导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并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的阐释。还要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引导和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多做贡献。
四、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十六字方针,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要贯彻好《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宗教活动,使宗教活动走上规范化、正常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