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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报告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了全面部署。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执法思想,统领工作全局,指导执法实践,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要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执法的灵魂,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也要不断地更新和发展,要克服“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地方本位、部门本位和官本位,片面、不透明地履行检察职能等错误的执法观念。要增强人权意识,提高保障人权的能力和水平,坚决制止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克服有违人权的执法习惯和做法。通过刑事侦查监督,维护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不被非法限制与剥夺;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不受错误裁判;通过刑事执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准确性,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要深刻理解“第一要义是发展”。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还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需要用法制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来矫正和修补被违法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检察机关来说,必须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为改革开放清除障碍;要维护司法公正,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在于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要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统一,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的统一,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执法、客观公正。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要深刻理解“全面协调”的基本要求。要求检察机关充分估计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司法需求,辩证把握监督权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底线,保障社会的协调发展。理性地看待不可避免的人民内部矛盾,在法律限度内创新工作方法,寻求、探索与其他化解调节社会矛盾手段方法的衔接和契合点,充分发挥刑罚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协调机制中的职能,形成法律、道德、政治、经济等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从而多管齐下,维护社会和谐的关系;高度重视宽严相济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要深刻理解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既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主题,也是新时期检察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它科学地回答了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检察事业怎样发展和朝着什么方向发展的问题。强化法律监督不是简单地加强检察机关某一个方面的职能或权力,而是要加强各项检察职能;也不是要简单地扩展各项检察权力,而是要从整体上提高法律监督的效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机关的根本任务,是检察工作的价值目标,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方向。把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平正义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作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纲领。要自觉地把检察事业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之中,谋求检察事业全面发展的新策略,有进有退,统筹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