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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指广大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在党的一切活动中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党员的主体地位在本质上就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是党内民主的本质与核心,也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与核心。党员主体地位的特征主要体现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个体与群体的统一、素质与体制的统一、地位与作用的统一。
*年1月14日,总书记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年6月30日,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通过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基础。”这就明确提出了“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应该说,“党员主体地位”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课题,而且是一个不应该忽略、但却又被长期忽略了的问题。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研究党员主体地位问题,首先应该正确理解和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本质和特征。
一、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
“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是什么?或者说“党员主体地位”所指的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的含义?由于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研究得很不够,甚至根本没有什么研究,所以现在也就根本不存在一种权威的观点或为人们普遍认可的解释。笔者认为:“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指广大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在党的一切活动中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党员是党的组织的主体。“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这是对党员与党(党的组织)的关系的一种形象比喻。我们也经常把党员与党的关系比作树木与森林。其实,无论哪种比喻都不能全面揭示党员与党的关系的本质内涵。我们知道,“党员”这个概念本身就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一个个具体的党员,即党员个体;另一方面,又是指党员队伍,即党员整体(群体、集体)。作为党员个体,他是党的肌体的细胞;作为党员整体(群体、集体),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党。作为整体(群体、集体)的党员队伍是党的组织的主体,这是毫无疑义的。作为个体的一个个具体的党员是不是党的组织的主体呢?我认为同样是的。这是因为,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具有自觉性、创造性与能动性的人,本身就是主体。作为个体的一个个具体的党员,首先是一个个具有自觉性、创造性与能动性的人。他与党组织的关系,我们可以将其比喻为细胞之于肌体、树木之于森林;但是,我们同时应该清楚,党员在党的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本质上并不完全同于细胞之于肌体、树木之于森林。细胞之于肌体、树木之于森林,从本质上说仅仅是一种个体(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党员之于党的组织,却不仅仅是个体(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应该说它首先是一种主体性的关系,在这里,每一个党员都可以在认识党的组织、健全党的组织、完善党的组织、影响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都应该在党的组织中居于主体地位。这才是最本质的东西。
2.党员是党的生活的主体。党的生活也就是党内生活。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我们通常所说的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单独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而党的组织生活只是党的生活的一部分。广义上讲,党内的各种活动都属于党内生活的范畴。例如,党的小组会、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委会、党组会、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党内选举、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党课、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他政治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党的生活的主体当然就是广大党员。离开党员这个主体,党的生活也就不存在了。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3.党员是党的工作的主体。党的工作就是全党为党的事业而奋斗的实践活动。从不同的角度来说,党的工作可以划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比如,从工作的作用上可以划分为领导工作和一般工作(业务工作、事务工作、具体工作);从工作的性质上可以划分为政治工作、经济工作、文化工作、社会工作、军事工作等;从工作的内容上可以划分为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政法工作等;从工作的领域上可以划分为城市工作、农村工作、机关工作、企业工作等;从工作的对象上可以划分为群众工作、工人工作、农民工作、青少年工作、妇女工作、干部工作、知识分子工作等。作为党的工作,无论是哪方面的,其主体都应该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因为党的各级组织也是由党员组成的,其具体的工作也多是由具体的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去做的。
4.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主体。党肩负着神圣的历史使命。她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时代和实践发展的要求。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三个基本方面。无论哪方面的建设,从根本上说都是以党员为主体的。通过党员这个主体的努力推进党的建设,也通过党的建设改善和强化党员这个主体。离开党员这个主体,党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大战略思想,更加突出地把党的先进性建设作为党的各方面建设的主线,从而使党的建设的努力方向和检验标准更加鲜明。党的先进性与党员的先进性具有内在的联系。党的先进性是党员先进性的前提,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基础、体现和保证。只有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党的先进性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保证。因此,党的先进性建设在实质上就是一种主体性建设。这个主体首先就是广大党员。
5.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我们党是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论者。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中,我们党又有每个阶段的最低纲领。为共产主义奋斗是党的事业;在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党的事业。共产党员从入党那天起,就立誓要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就把自己的一切同党的事业融合在一起。因此,党的事业也就是广大党员的事业,是每一个党员的事业。党员当然也就是党的事业的主体。
二、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
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亦即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是一事物之所以区别于他事物最根本的东西。党员主体地位体现在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等各个方面。我们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它,不仅要了解它的基本内涵,而且还要进一步深入认识和把握它的本质。只有从本质上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在更深的层次上理解和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特征。
党员作为党的肌体的细胞,其主体地位是靠什么确立的?它的基础是什么?它的根据在哪里?笔者认为这就是民主,即党内民主。民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实践。权利是核心,是根本;制度是对权利的确认和规范,实践是权利在制度规范下的运用。没有权利,民主就是空的。所以,没有党内民主,或党内民主不健全、不落实、不充分,那么,党员的主体地位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内民主就是围绕着党员的主体地位展开的,就是要承认党员在党内权力结构中的主体地位。
党内民主实质是在党内生活中,党员平等地享有党章所规定的参与党内决策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同党员的主体地位“与生俱来”的,是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党章规定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无权剥夺的。它意味着:首先,党员权利是平等的。党员是党的主体,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的一切重大事务。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都有平等地参与党内各种事务的权利,这是党内民主的精髓和核心,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其次,组织结构是民主的。政党是由各种机构和组织体系构成的统一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体系是不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是判断政党特质的有效尺度。这种组织结构上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形态,是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的载体,它具体体现在党员大会和党的代表大会、党委会、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中。再次,运作形态是民主的。党内民主除了有良好的制度,还要有党内的民主运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党内民主制度固然重要,但制度的有效离不开民主的运作。如果没有民主的运作形态,再好的制度也会受到侵害。而党的活动方式和组织生活的民主化,也是党内民主实现的程序性保证。这种运作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内事务的公开原则、讨论原则、多数决定原则、集体领导原则等。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认为党员的主体地位在本质上就是党员的民主权利。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国家是这样,我们党也应该是这样。借用这种句式,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党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党。党员是党的主人。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内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党员权利,享有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
党内民主强调的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是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发表对党内事务的看法并决定党内重大问题的权利。党内平等激发党员对自己角色的自我认同,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内选举保证了党的新陈代谢,并使这种新陈代谢符合最大多数党员的利益和意志。党内事务公开破除了党内的神秘主义和个人专断,以及封建主义的为尊者讳等观念。党内意见表达自由有助于党员参与党内决策,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党内民主的这些要素,将有力地推动、促进和保障党的健康发展,是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根本保证,也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这是党内民主的本质与核心,同时也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与核心。离开了这个本质与核心,党员的主体地位就无从谈起,党自身也将失去应有的生机和活力。
三、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特征
党员主体地位的特征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在各个方面的体现。对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理解和概括。以下这几点可以视为它的基本特征:
1.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它们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610页)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重要特征。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整体。一方面,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不允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允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另一方面,党员的权利和党员的义务是相对的,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但有些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是权利,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又是义务;同样,有些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是义务,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又是权利。比如:“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党员的义务,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党员的权利;再比如:“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这是党员的权利,我们也同样可以理解为党员的义务。同时,在党内民主问题上,权利与义务也是统一的。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是党章赋予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但作为每个党员都有义务执行党的纪律和决定,积极参与党的各种活动,更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党的整体利益,坚决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2.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包括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意识与行为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既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实践问题;既有一个意识问题,也有一个行为问题。从理论上讲,党员是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仅仅有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和理论,仅仅有党员的主体意识和观念,还是不够的,还不就是党员主体地位的现实。当然,如果没有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和理论,广大党员没有主体意识和观念,党员的主体地位也不可能会是现实的。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和体现,既要有正确的认识和科学的理论,又要有在正确的认识和科学的理论指导下的具体实践;既需要广大党员具有明确的主体意识和观念,又要有切实体现主体意识和观念的主体行为。只有实现理论与实践、主观与客观、意识与行为相统一的党员主体地位,才能真正体现出党员主体地位的现实。
3.个体与群体的统一。个体与群体处于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之中。群体是由个体组成的,没有个体,就没有群体;而个体又不能脱离群体而存在,它要受到群体的制约。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就政党而言,每个党员都以个体而存在,同时又以各级党组织这个群体和党这个整体中的成员而存在。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包括党的干部),是不同层次上的两个主体。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存在于个体和群体的统一之中。党员个体的主体地位与党的群体的主体地位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党员个体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党员群体的主体地位。同时,党员群体的主体地位,又是以党员个体的主体地位作为基础的。没有个体党员的主体地位,也就没有了党员群体的主体地位。所以说,个体与群体的统一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又一个重要特征。
4.素质与体制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和制约的,其中有两个因素是特别重要的,这就是党员素质和党内的制度、体制、机制。如果党员的素质不高,主体意识淡薄,主体知识不足,主体能力不强,那自然就不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主体地位。如果党内的各项制度、体制、机制,特别是确认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党员的各项权利得不到明确确认和切实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同样不可能得到很好落实。在实现党员主体地位这个问题上,党员的素质和党内的制度、体制、机制是同等重要的。党员的素质和党内的制度、体制、机制这两者之间又有着内在的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从一定意义上说,党员素质造就了党内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党内制度、体制和机制体现着党员素质。两者的统一决定着党员主体地位的现实状况。
5.地位与作用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不是喊出来的,而是作出来的、干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员的主体地位是同党员的主体作用相统一的。党员的主体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党内生活中能够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力;二是在社会实践中充分认识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这就要求党员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的过程中,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模范;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做遵守党章、维护党章、践行党章的模范;做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的模范;做反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只有充分发挥了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更好地落实和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