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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这不仅表明党员主体问题已经日益受到我们党的高度重视,更表明党员主体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将日益成为党的建设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指导。
*多年来,在党内机制运行中,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而存在的,这使党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领导本位”的误区
多年来,在党内体制及党的建设的若干具体机制的运行中,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即党内客体而存在的,很少以党的主人身份即作为党的建设的能动主体出现,在党内高度集中的体制以及相应的一系列制度下,党员尤其是非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很难找到和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在对待党员权利、义务的关系上,党内长期存在着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的倾向;在党内监督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在党内管理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漠视党员有一律平等地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在党的决策上,往往只强调党员无条件地贯彻党的决策的义务,而忽视党员以多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在党的思想建设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教育的对象,对党员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缺乏足够的信任与尊重,很少鼓励党员进行独立的思考;在党的制度建设上,党规党法的制定仍然囿于少数人参与,广大党员往往只有贯彻制度法规的义务,而缺乏广泛参与的有效途径,等等。在这种状况下,长期以来,党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组织本位”、“领导本位”的误区,与“党员主体”、“党员主体地位”的根本要求渐行渐远。
与多年来党建实践中党员主体地位缺失及党员主体意识匮乏相伴而生的,就是在党建理论研究中“组织本位”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对“党员主体”的研究却处于缺位的状态。以往的党建学科体系主要着眼于“组织”的建设,即主要研究组织的性质、纲领、路线、结构、制度、干部、作风、纪律等内容。这些研究当然是必要的,但如果因此而忽视对党员主体地位的研究,就容易在实践中片面强化忽视党员权利的组织本位。
*按照“组织本位”路径来发展党内民主,容易出现只强调组织的权威而不注重党员应有的主体地位的偏向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确立的坚定不移的方向。问题在于,在这个方向下,应当选择什么样的具体路径呢?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发展党内民主曾多年实行“组织本位”(亦可称“领导本位”)。这就是把发展党内民主的工作重点放在增强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民主作风上,包括着眼于在党的领导机关及各级领导班子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民主制度,强调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蕴含的价值取向及思维逻辑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目的是要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那么,靠谁去“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呢?只能靠党的组织、党的领导机关及领导干部。因此,着重把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自身的民主搞好,着重于他们的民主素质、民主作风、民主制度的建设,就能放心地靠他们去“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发展党内民主的目的。
多年来,党内民主建设大体上是沿着这个轨迹行进的:在思想建设上,不断呼唤和谆谆劝导领导干部要让人讲话、要兼听则明、要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要尊重党员的权利、要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等等;在组织和制度建设上,一直以很强的声音、从不懈怠地强调在领导班子中建立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包括民主议事、民主表决、民主监督、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等;在党的作风建设上,则大力强调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要求他们要在发扬党内民主中起表率作用,反对家长制、一言堂、欺上瞒下的作风,反对以集体领导的名义掩盖个人专断实质的作风,反对对有不同意见的党员打击报复的作风等等。这些,应当说都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就是在发展党内民主上只强调组织的权威而不注重党员应有的主体地位。对党员就是强调“应尽的义务”大大胜过“应有的权利”;就是一味要求党员服从而少有尊重党员意志;就是只强调党员发挥作用而不注重党员真实地全面地参与党内生活及党内管理。这种“组织本位”的路径,在发展党内民主中的局限性是很突出的。
*“党员主体”(亦可称“党员本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新的路径选择
我们党在发展党内民主上的另一种路径选择,就是“党员主体”(亦可称“党员本位”)。这就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无论是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重点上,还是在建立党内民主制度的途径、目标上,党的十六大报告都第一次突出地强调了党员主体。这可以说是党的十六大在发展党内民主上的一个重大改革和突破,是在如何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思路上由传统的组织本位、领导本位向党员本位、党员主体的调整和完善。这实际上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新的路径选择,是从传统的以“组织本位”为主导的路径依赖,调整为两种路径并行。
*“党员主体”的路径更具有根本性,更符合民主的一般的规律和根本的价值取向
可以说,以上两种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路径选择的思路,都各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问题是,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及党内民主越来越向纵深发展的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不能把发展党内民主的希望都寄托于此。两种路径相比较,“党员主体”的路径更具有根本性,更符合民主的一般的规律和根本的价值取向。尽管由于党的历史习惯、党内生活环境、党的制度的不完善及党员主体素质等方面原因,目前在对党员主体的认同及党员主体机制的建设上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但它毕竟是我们真实地发展党内民主的主要希望之所在。按照以“党员主体”作为主导的发展党内民主的路径选择,在继续重视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自身民主建设的同时,就要把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放在大力增强全党的“党员主体”意识,在党内真实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党员主体的各项权利上。这就包括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党员广泛地参与党内生活的制度机制、党员能够有力地监督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包括党的领袖人物在内的制度机制等等。可以说,什么时候在党内真正确立了党员主体地位,什么时候我们才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党内民主达到了应有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