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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内民主提高政治建设水平建立社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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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内民主提高政治建设水平建立社区委员会

近年来,*市针对社区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社区党务工作缺少常态化监督主体和渠道的情况,在该市锦江区设党委的社区内,开展了建立社区党务监督委员会的试点工作,重点对社区党组织及班子成员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这项试点为完善社区党内民主监督体系,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搭建了新的监督平台。

实行结构席位制,形成立体化的社区党内监督

社区党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主要包括:明确职能定位。社区党务监督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经社区党员大会推选产生,直接对社区党员大会负责。在社区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检查、监督和民意收集等活动,独立行使社区监督职能;实行结构席位制。社区党务监督委员会设委员4名、特邀委员2名。其中,下岗失业党员席位委员1名、离退休党员席位委员2名、“两新”组织党员席位委员1名,驻辖区单位在职党员特邀席位委员和流动党员特邀席位委员各1名。社区党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实行轮值制,由监督委员会委员定期轮流担任,轮值主任负责提出当值期间的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公推直选产生人选。社区党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由党员个人自荐、党员群众推荐,经社区党员大会差额直接选举产生。特邀委员分别由社区党建联席会成员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从自荐或推荐的在职党员和流动党员中提名,经社区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工作职能与委员相同。

赋予六项权力,增强社区党内监督

社区党务监督委员会与社区党委、居委会彼此相对独立,互不从属。监委会实行任职回避,明确规定社区“两委”成员、社区聘用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社区党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监委会主要监督社区党组织及班子成员履职尽责、权力运行和廉洁自律情况;党内民主选举和党务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及社区党员队伍作风建设情况等事项。

监委会被赋予六项权力:有权列席社区党组织召开的会议,当会议议程、决定违反相关组织程序或纪律时,可直接向街道党工委提出审议要求;有权对社区党建工作提出质询;有权向街道党工委提议召开社区党员大会,罢免不称职的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有权约请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谈话,召集社区干部、党员、群众和其他有关人员随机了解情况;有权查阅社区党建工作资料、会议记录和文书档案;有权参与社区党组织及班子成员的考评工作。锦江区委还明确规定,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在随机考察、年度考核和评优表彰时,须听取社区党务监督委员会意见。

配套制约机制,保证社区党内监督健康有序

为防止社区党务监督委员会与社区党委“同化”或滥用监督权,锦江区在制度设计上统筹兼顾,建立制约机制,为社区党内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主要包括:

报告工作制度。规定监委会及其成员应定期向社区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述职,在社区进行年度实绩公示,向社区党建联席会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街道党工委或纪工委。同时,社区党务监督委员会的决议,应在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表决形成。

联系党员群众制度。规定监委会成员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联系党员群众,及时发现社区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先进典型事例,收集、整理和反馈社区党员群众对社区党建和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为民办实事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奖惩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监委会及其成员在“创先争优”工作中给予表彰;对不能胜任工作、不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违规等行为的监委会成员,由街道党工委提出罢免建议,并主持召开社区党员大会进行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