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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在这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现代化进程中,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正确行使审判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在任务。
一、司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家的权力归属于人民。国家权利存在的唯一依据是为了人民谋取利益和增进人民福祉。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为民所用、为民谋利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必然的价值选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本质核心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人全面的自由的发展。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本质特征,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民福祉,打击惩处违法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将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化为人民法官的内在自觉,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发挥司法职能,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
(一)发挥保护职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和发展人民权利的本质决定了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就是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对具体案件的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针对现实农民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进城务工、劳动就业保障等方面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损害的状况,人民法院要依据宪法平等权利原则,保障他们应有的平等权利,防止司法活动对农民的歧视和差别对待。要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行政权滥用侵犯农民权利。
(二)发挥惩处职能,强化农村治安秩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赖于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秩序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要充分地发挥惩处职能,依法打击惩处严重危害农村治安、危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刑事犯罪,突出打击杀人、强奸、抢劫、投毒、拐卖妇女儿童以及坑农害农的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打击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的村霸、乡霸以及宗族恶势力,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做到打击和防范相结合,确保农村社会平安。
(三)发挥调处职能,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农村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换的过程。这个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时期,必然是一个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这些社会矛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推进。为此,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民商事审判的审判调解职能,积极化解农村各种矛盾纠纷。要加大调节力度,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以公正裁判推动社会利益布局的大致均衡;要加大调解力度,积极探索民事速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新机制,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审判中,要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加强辩法析理,做到以理服人,力求案件结事了,从而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四)充分发挥宣教职能,推动农村文明建设。一方面,要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执行,发挥司法的教化作用,树立社会正气,弘扬社会主义的道德,倡导诚实守信、尊老扶弱、宽容大度、团结互助、勤勉敬业等传统美德,逐步培养起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另一方面,要延伸审判职能,在广大农村,广泛开展以案说法、法制咨询、法制赶场等法制宣传,扩大司法的社会效果,由此增强农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农民的文明素质,促进乡风民俗的健康纯正,推动社会主主新农村的文明建设。
三、强化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司法为民措施
一是要强化司法救助措施。司法救助是一项在司法领域的惠民制度。它是通过对伤残、孤寡人员和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免、减、缓交诉讼费等费用的办法,使经济弱势的当事人能够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救助应将救助的重点放在农村,对索讨工资、伤亡赔偿、追索抚养、抚恤费、赡养费、医疗费的贫困农民,对其诉讼费等费用,尽可能免缴或少缴,以使其打得起官司,以此真正体现司法为民。二是强化对农民的诉讼指导。针对普遍农民法律素养相对低下,诉讼能力较弱,人民法院在不影响中立地位的情况下,强化对农民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其司法诉讼的具体权利和程序过程要耐心、准确的释明,要明确告知诉讼风险,引导农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强化巡回就地办案。要针对农村交通不便、农村农忙、当事人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实施电话受案、上门立案,巡回办案、就地开庭、上门调解等多种便民诉讼措施,使司法真心贴近农民群众。四是加强农村基层法庭建设。农村基层法庭是人民法院直接承办农村农民案件的派出机构,是司法为民的前沿阵地。为此,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法庭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保障物质装备,解决好工作经费,妥善解决基层法庭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司法保障真正落到实处。五是强化对行政裁决、民间仲裁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应积极介入到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来,加强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民间的合同仲裁、劳动仲裁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人民调解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组织的业务指导,主动协调关系,做好相互之间的功能衔接,促进农村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缓解司法诉讼的压力,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方式的新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四、搞高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及法官从事司法审判活动,公正高效裁决、执行案件的本领。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履行司法职责的基础。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司法能力的建设至关重要。针对现实状况,提高司法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提高法官的政治素养。不断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在政治上成熟可靠。要切实加强对法官的廉政教育,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廉洁如水。其次,要提高法官司法水平和职业技能。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不断提高法官的知识水平,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庭审,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提高辩法析理,法律文书及口头表达能力,提高做思想工作,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的交流沟通能力。第三,强化法官的监督制度。要构建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监督制度体系。主动积极接受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的监督,重点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制,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防止司法腐败。第四,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要保障法官独立履行职权,排除一切非法干预和干扰;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免受非法的法律追究;保障法官的个人待遇,使法官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切实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司法保障提供坚实可靠的司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