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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自*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大足法院依法任命了一大批熟知民情、品行良好、作风端正、素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他们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为确保司法公正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推进基层法庭人民陪审员工作,使人民陪审员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大足法院三驱法庭专门组织人力、物力从9月底~12月上旬对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先后召开多次人民陪审员座谈会,走访当地群众,广泛了解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并调阅大量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卷,针对陪审员在基层法庭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庭的实施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
该庭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积极响应院党组的号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在认真总结往年的人民陪审员使用情况后,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县法院通过公告、组织推荐(或本人报名)、审查、审核、公示、培训、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程序,共选任了2名陪审员,占该庭现有法官人数的50%。
(二)陪审员的培训管理情况。
该庭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今年按院党组要求,针对新任人民陪审员在法律程序和常用的法律知识等方面不太熟悉的情况,结合日常审理案件的需要,专门抽时间组织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分别就“程序、调解、民事”三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分类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同时,为了帮助陪审员更好地熟悉庭审流程,提高陪审员庭审驾驭适应能力,还利用巡回审理的案件,特意组织陪审员进行了多次庭审观摩,并于案后开展了陪审经验交流座谈会。通过这些观摩、培训和座谈会,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素质都得到明显提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参与审判活动、发挥既“陪”且“审”的职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情况。
今年该庭在往年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一些法律关系较简单,但当事人双方争议大,抵触情绪高,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教育意义的民事案件,我庭尽量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并结合所审案件组织陪审员座谈,进行培训指导,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身在基层、与群众联系密切的长处,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依法做出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年,我庭共收诉讼案件130件,审结案件130件,结案率100%。其中2名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案件23人次,个人最高参审案件23件,结案率100%。还配合我庭参加了多件非陪审案件的调解、执行工作,效果非常理想,这些案件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反响。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特点
(一)陪审率较低。今年该庭无重审案件,所有一审案件130件中,陪审员参与审理23件,陪审率仅为17.7%。
(二)陪审案件范围较窄。从案由来看,陪审案件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身及合同案件陪审少;从程序来看,陪审案件集中在缺席审理的公告案件,对席审理的案件陪审少,陪审员作用不明显,有些“凑人数”的味道。今年该庭有陪审员参与的23件陪审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9件,占陪审案件总数的82.6%;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案件3件,占13%;人身损害赔偿案1件,占4.3%。
(三)无一例当事人申请陪审案件。该23件陪审案件,均是该庭自行依法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无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支持法院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
由于受地域、经济等条件所限,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步较晚,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就本次调研中所发现的而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供选择的陪审员来源范围较窄,陪审员代表性不够广泛。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事实上,像我庭这样的西部贫困地区的基层法庭,辖区内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大专以上学历的主要集中在公务员部门及村镇干部阶层,因此在选任陪审员时受到很大的限制。虽然这些人也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而事实上我庭目前仅有的2名陪审员也都是村镇干部,但由于其身份及工作职务所限,无形中就已经使得“人民群众监督支持法院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并代表民意”等重要特色失色不少。
(二)陪审员法律水平较低,工作中缺乏主动性,“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比较突出。
由于我国对法律的全民推广及普及程度不高,而法庭的审理工作又的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我庭2名陪审员在审理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对法官存有一定“依赖性”,在一些较为复杂,牵涉具体法律问题较多的案件审理中,陪审员几乎是“陪”而不“审”,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言未发,与一个旁听群众无异。在其后的合议庭评议中,陪审员也受到专业知识限制,难以与法官在同一层面讨论案件,除在生活经验及伦理道德方面对案件发表意见外,几乎很少从法律角度对案件的提出个人见解,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官在评议会上常常不得不给陪审员临时宣讲传授法律法规。
(三)陪审员庭前准备不够,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矛盾冲突较大。
由于地处农村,该庭2名陪审员平时都有自己的职业,除了乡镇街道工作外,自家还有种地养猪等事情要做,不可能像法官一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庭审前就阅卷,往往是临开庭前才得知案由,而案件的基本情况就只能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边听边匆匆阅读一些书面材料来进行大致的了解。这样,虽然陪审员的确是参与了审判活动,但无疑与我国施行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合,失去了陪审制度的真正意义。另外,由于该庭所在农村仍保留有“赶场”的传统。而“赶场天”对于当地群众,包括陪审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赶场天往往正是他们交换农产品,做做小买卖的好时机,也是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如果选择在赶场天开庭,往往会给陪审员家庭的收入带来一定影响,所以我庭在排期开庭时,往往只能避开赶场天,但这样一来,又给法庭的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四)陪审员报酬明显偏低,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该规定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压在了法院肩上,而基层法院经费非常紧张,无法充分保障陪审员的经济权益。以该庭为例,今年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23件,计23人次,每案每人次的报酬仅15元。而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往往是属于在当地影响较大、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是上午开庭,下午就紧接着调解、评议,整个过程常常会持续到傍晚时分。由于农村交通不便,陪审员仅来回一趟的车费就得10元左右,加上餐费,陪审员来参审一次,只是路费和餐费就得倒贴钱进去——这还没计算误工损失。更何况,据司法实践看来,有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常常不是在一天之内就能完结的,往往是头天开庭后,调解工作要持续好几天,分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实在无法达成调解意向的,还要择日召集合议庭评议、拟稿、宣判……这样一来,耽搁陪审员的时间更长,然而报酬却仅为15元。一次两次,陪审员还能尽力支持法院工作,但次数多了,陪审员自家也不富裕,他们也得为自己家庭考虑,如此长期一来,就难免对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严重影响。
四、措施和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认为是新中国的“司法传统”,它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又是一种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过,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全面体现司法民主,确保公正与效率,而又符合国情,易于接受的群众参与司法的机制,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的最好方式。尽管司法实践中的腐败和不公是个别的,影响却是恶劣的。消除这种影响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去感受,去见证。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被誉为“不穿制服的法官”,其存在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原因,基层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和地位尚未得到完全的发挥和体现,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根据我庭自身的审判实践,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探讨:
(一)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选任程序,积极拓展陪审员来源范围,使得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真正得到体现。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关人民民主权利和司法公正,落实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法院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责任,仅靠法院在选任过程中的宣传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整个社会应该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不断提高全社会成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程度,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及任期内的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同时,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当地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将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人大考察、选任竞争四个方面有机结合,从社会阅历、政治取向、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社会影响力、法律水平等各方面全面考查,并根据居住区域、作息时间等特点,最终确定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二)加大培训力度,迅速提高陪审员法律水平,积极培养陪审员工作主动性,逐步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尤其是像我庭这样的西部贫困地区的人民陪审员法律水平普遍不高,这和我国法制大环境有关,和社会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程度不够有关。但既然要使用陪审员,就应当使其“不穿制服的法官”的称谓名副其实。然而依照我国目前现状,各种法律法规不断颁布施行,法律知识日新月异,连专职法官都得不断上网“充电”,那么对陪审员而言,仅靠一两次的岗前集中培训是明显不够的,我们必须对人民陪审员多次进行不定期的法律法规知识专项培训。
但该庭目前仅有2名审判员,维持日常审判工作都十分吃力,人力严重不足,显然是无力组织这样的培训的,这就得依靠县法院积极联系相关司法培训部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一批年富力强、法律知识渊博、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或是法律工作者,根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类型及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让陪审员学会运用法律的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时也要积极培养人民陪审员的使命感和工作主动性,不断提高法律业务水平,逐步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陪审员真正成为便衣法官。
(三)求得财政支持,切实提高陪审员待遇,促进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正如前面所述,待遇问题也是严重影响陪审员工作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钱,但我们不能一方面看着陪审员“出工又贴钱”,一方面还指望他们发扬精神,积极工作。
在前文中,提到“陪审员庭前准备不够,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冲突矛盾较大”这一问题。其实就该庭的陪审员而言,只要能把待遇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也是可以克服的——在误工损失能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我们完全可以通知陪审员在开庭前几天专门抽时间来法庭阅卷、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甚至与法官一同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
因此,法院系统应该与政府财政部门磋商,依照当地生活、收入水平,切实提高陪审员出工报酬,让其后顾无忧。这样,才能让陪审员可以安心投入案件的陪审工作,积极发挥自己来自群众,了解并代表民意的优势,才能让陪审员真正意义上参与到案件的审判、调解中来,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猜疑、不满和误解,增进对司法的信任、理解与支持,使得陪审员真正成为“化解敌意和疑虑的避雷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