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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七大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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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七大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当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认真思考如何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一、城乡统筹发展对司法工作的迫切需求

1、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将要求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司法职能的同时,要对社会财富的第二分配进行合法、有效、公平、合理的调控。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重庆市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目前,市场分配追求效率所形成的第一次分配,造成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后果,亟待我们加以矫治和补救。因此,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第二次分配被寄予厚望。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背景下,形成公平、高效、科学的第二次分配机制,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和谐社会全面尽快的建立。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职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合理、科学分配中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增强审判工作为经济工作服务的自觉性,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调节经济关系,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确保人民群众共同富裕,努力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健康全面发展。

2、弥补城乡分割、缩小东西部差距,根本解决二元结构性矛盾,必将要求人民法院灵活、辩证地处理不同地区的相同或类似问题。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推进新农村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重庆市城乡统筹发展的历史进程,也是大农村向大城市逐步转变的过程。直辖十年来,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区域发展很不平衡、以城带乡“小马拉大车”的基本市情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城乡居民的思想观念、生活环境、文化水平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司法职能的同时,应当立足于我市市情,综合考虑城乡差距、东西部差别,注重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处理不同地区相同或相似矛盾纠纷时,人民法院必须考虑地区发展差异、城乡居民的文化、生活、观念的差别,用不同的方法、方式、策略去解决矛盾纠纷。如何用合法、灵活、辨证的审判理念、审判方式来处理不同地区的相同或相似问题,值得人民法院高度重视。

3、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必将要求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能力,总结审判经验,引进优秀人才。十七大报告指出,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全党同志不要为任何困难所惧,不要被任何干扰所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改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的定位,明确了重庆这个祖国中西部唯一的、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并存的直辖市的特殊使命,鲜明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重庆将会在改革上先人一步,在创新上先人一拍,积极探寻一条科学发展的新路子,努力通过率先改革创新实现率先发展,为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摸索出科学发展的新方向。这就需要人民法院不断提高自身审判能力,创新审判机制,总结审判经验,去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有效地解决在改革创新道路上出现的各类新问题。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走出去、请进来”,通过对外交流、相互学习、引进人才,不断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

4、社会纠纷层出不穷,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必将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高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十七大报告指出,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呈现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未根本扭转、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难度加大等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重庆市在城乡统筹发展中也将面临诸多问题。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关口,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降低社会对抗、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和经济健康发展。因此,人民法院面对社会矛盾的飞速增长,应当依靠合法、及时、高效的审判机制,确立“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办案标准,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用法律的手段消除因矛盾纠纷引起的不和谐因素,确保我国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重庆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的顺利推进。

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良好服务的职能

当前,随着我市城乡统筹建设的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城乡二元性结构矛盾愈渐突出,深层次体制难题日益明显,如果社会财富的分配严重不均,城乡、东西部发展愈加不平衡,那么,利益群体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诸多矛盾将会不断出现,在阻碍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顺利推进的同时,甚至也影响到国家西部大开发这一重大战略决策。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压力”的减压阀,依法、高效、科学地行使司法职能,能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彰显司法的人性关怀。在服务统筹城乡改革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切实发挥审判职能。

一要正确处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发展和稳定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任务,稳定是前提,发展是目标,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重庆市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更是如此。在改革过程中,大众得到普惠的同时,部分人的利益也将被触及。因此,一些人在改革中受损或者受到改革的“抛弃”,可能就会走上社会的对立面,而另一些人则会借改革去获取不正当利益。对此,人民法院一方面应当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坚持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严惩“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对犯罪分子形成高压态势,维护社会安定。积极参与“平安重庆”建设活动,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依法做好减刑、假释,积极开展回访帮教活动,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减少重新犯罪。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丰富稳定工作的内涵,把稳定放在促进发展的大局中去研究和部署,以促进发展指导稳定工作,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职能,用发展的眼光解决前进路上的稳定问题,实现稳定和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正确处理平等保护与服务的关系。随着我市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户籍改革带来的人口流动加剧,人际交往、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社会关系更趋复杂,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属、相邻关系、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数量将会急剧上升,涉及土地征用、农民安置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界定等矛盾将会更加突出,此类案件涉及行政,带有群体性,往往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就我院而言,民事审判主要存在村转居委会后财产权归属问题大量涌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小产权问题、户籍制度改革中如何注重城乡人员平等的新问题。对此,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依法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要破除“重国有轻民营”、“重点保护”、“地方保护”、“城乡差别”等思想,对待各类当事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外来投资企业还是本地企业,无论是城镇人还是农村人,都要做到平等保护,在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平等优质服务。要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效推进统一、开放、平等、竞争、有序、安全的现代市场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三要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推进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保制度、财政体制、金融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中,户籍改革、土地补偿等新类型案件将会给人民法院带来新的挑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与政策将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增加难度。正确适用政策能够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机械性弊端,及时解决成文法理解不统一或立法疏漏问题,使司法活动更能适应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但法律与政策在一些地方或时期内并不完全统一,甚至相互冲突,一些政策带有明显的维护地方利益的区域性特征,人民法院既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去否定政策,取消政策的指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在地方尤为突出,其实质主要在于统一司法与地方发展需要的不协调。作为地方法院,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是否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目的来进行司法活动,必须将法律和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在兼顾国家全局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但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也不是搞地方保护服务,要坚决避免将司法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四要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关系。十七大报告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改善民生作为两个重点进行了深刻的阐述,表明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经得起人民、历史的检验,我们要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此,我们在坚持原则、依法裁判,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也要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倾向,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加强协调,努力提高服判息诉率和社会认可度,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兼顾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最终使二者统一于法律效果。当然,伴随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大趋势、新形势之下,将会受到改革进程、政策调整、体制转变的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可能也会打上改革的烙印,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就不能为人民法院所能独自妥善处理。对此,人民法院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努力做好解释善后工作,如确因改革原因造成的问题,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妥善解决。

五要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扩大司法民主参与的关系。审判独立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它是法治国家最为合理的制度设置,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还有利于保障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同时,必须从政治和党性的高度来处理好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推进法院民主改革,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发挥审判职能,积极鼓励农村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并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要积极发挥司法监督员职能,积极吸收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

三、不断创新司法工作机制,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要求

如何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已经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就笔者看来,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创新司法工作机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投入到城乡统筹发展的宏伟征途中,促进重庆经济协调健康全面发展。

1、积极探寻科学合理的纠纷处理机制,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内涵延伸至诉讼环节前后,增强审判工作为经济工作服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在面临重要战略机遇的同时,又处于各类矛盾大量涌现的凸显期。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挑战。然而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应对纠纷时显得很被动,使得纠纷不能在发生、发展的各个阶段合理分布,纷纷涌入人民法院。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克服过去的狭隘服务观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的多元化功能,不断扩展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不断延伸服务领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因此,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培育,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能动作用。通过诉讼联络制度的实施,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进一步将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与基层组织的调解机制相结合,充分利用基层组织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确保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立足于重庆稳定和发展的大局,深入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16字方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有效、快捷地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在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判后答疑,加强释明告知,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让其服判息诉。探索审判回访制度,掌握诉讼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做好当事人的心理引导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引发社会矛盾爆发的潜在因素。

2、完善审判管理机制,以全面落实“公正与效率”目标要求为落脚点和着力点,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公正与效率”是审判管理的内在价值目标,人民法院应以司法改革为依托,完善审判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而努力。一是要坚持以立案权、审判权、裁决权、执行权为中心,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工作规范和审判监督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审判流程监督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岗位目标考核机制,推动案件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二是要加强廉政监管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力度,通过任前谈话、诫勉谈话、离岗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干警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审判质量提高。三是要建立公正高效审判运行机制,强化审判组织职责,推行庭审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探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加大庭前调解力度,不断提高审判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司法为民,不断探索便民新举措。十七大报告要求我们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形势,自然也离不开改革和创新。不断凸现的社会矛盾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便民措施并将其落到实处。如首问责任制、速裁制度、巡回收案、就地审理等群众反映较好的措施,都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实践司法为民的结果,体现了人文关怀。总之,司法为民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所以培养现代司法理念、实践司法为民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需要不断去创新去发展。时代在不断地发展,知识在不断地更新,只有紧跟时代潮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放在心中,我们才能真正肩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为党和人民奉献挚爱和忠诚。

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总书记强调了以人为本的观念,指出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在人,人是决定改革成败与否的最重要因素。同样如此,当我们透视城乡统筹的深刻内涵时,能发现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城乡统筹发展的司法保障。因此,城乡统筹发展必然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带来新的考量,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新的挑战。新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认清城乡统筹发展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准确把握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法院工作规律,保证司法能力建设符合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要求,加强法官职业化和社会性培养,进一步全面提升司法能力。

(一)注重理念培养和技能培训,提升法官业务能力。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对法官行为有直接支配作用,因此培育涵括恪守司法中立、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独立、实现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效率、坚持司法公开等内容的现代司法理念对于法官显得十分重要。法官的业务能力,包括认定(发现)事实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弥补法律缺陷的能力、调解能力、抵御干扰和中立裁判的能力、总结与发现司法规律的能力等等,决定着法律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与效率。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重点就是要加强专业知识和司法技能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作为法官的专业司法能力,形成法官的共同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奠定基础。为此,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中央、重庆市委和重庆高院的统一部署,以各项教育活动为契机,结合正在开展的“读书”活动,认真培养现代司法理念,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领导讲课与专家授课相结合、专题研讨与学习先进性典型相结合等形式,切实加强干警业务教育培训。

(二)注重对法官社会性的培养,提升法官社会能力。在重庆二元性经济结构严重的特殊情势下,各种民风民俗、乡规民约在我市农村的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时常与法治的价值相冲突,我们不能不考虑司法的社会化因素。因此,法官应当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生活经验、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和选择,从而正确认定事实并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同时,注重学习各种社会知识,了解社情民意,培养对社会问题的前瞻性和敏锐的洞察分析能力,并将这种能力用于指导司法实践,转化为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完善司法能力建设的制度保障,健全法官考核评价机制。司法能力建设是一个系统的体系,离不开法官个体、审判组织、诉讼制度、审判管理等各种司法要素的共同作用。只有在科学的制度化管理中,每名法官的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才会被充分调动,司法能力才能真正得到提高。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应按照“加快”和“率先”两个目标要求,健全与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相配套的合理、科学、规范的法官考核评价机制,重点从审判业绩、政治素养、思想品德、司法能力和廉政建设等方面量化考核,不断完善司法能力建设的制度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