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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并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应当充分肯定,但对司法公信力还不高的问题也不容回避。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主要产生于司法行为、法治理念、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與论环境等要素。司法公信力将对司法工作、政治体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道德等方面产生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要加强司法保障能力,二要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时下人们关注的司法公信力,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而言,亦即狭义上的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又集中表现在通过裁判方式向社会公开。所以,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程度。[①]可见,司法公信力本身并非是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亦非司法行为自身产生的司法效力。但是,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行为、司法效力的确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认真研究司法公信力,正确认识和积极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正确认识和大力提升司法公正性、建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怎么啦?似乎社会评价一边倒,都是对“司法不公”或是对司法不信任的指责之声。如有的领导讲,为什么人民群众到党委政府信访多、上访多,而不去法院打官司,这说明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信任嘛!言外之意就是对法院的不信任。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这种说法,不仅不顾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而且更是对我国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严重诋毁。诚然,不可忽视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的事实,同样也不可忽视我国司法公信力已经得到增强并正在不断增强的事实。如果不从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必然走入歧途,得出错误的结论,损害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
首先,对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并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应当充分肯定。一方面,诉讼范围的扩大和诉讼案件的增多,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信赖性和公正性增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法律虚无,“公、检、法”被砸烂,人民群众没有诉权,因此毫无司法公信力的情况当然不能为凭。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力度的加强,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都寻求和最终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法院受案范围越来越宽,审理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被称之为“诉讼爆炸”现象,虽非司法万能的好事情,却也反映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从而也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快速提升。道理很简单,没有这么多当事人信任法院,法院何以有这么多诉讼案件。据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统计分析,从1981年到*年期间,平均一个地方法院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大约从每年200件左右上升到每年1300件左右,增长了六倍以上。[②]不少基层法院则增加更多,有的高达十几倍。行政诉讼案件则从无到有,由少到多,*年平均一个地方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约为30件左右。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大量的诉讼案件的裁判处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诚然不少法院的确存在个别案件错误的裁判,存在极少数当事人不服裁判上访纠缠,但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绝大多数当事人不都服判息诉了吗?况且,在民商事案件中,有50%左右的案件还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调解处理的。君不见人民法院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令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君不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当事人与政府机关平等相待,君不见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使劳动者真正体会到了作为劳动者的尊严、权利和利益,君不见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运行、城市化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等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中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无处不在的司法保障作用。其次,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尽管社会对法院的评价有失客观全面和公正的地方,但也确有法院自身的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表现之一是“执行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社会上有关“赢了官司输了钱”、“判决书等于一张法律白条”的说法虽然欠妥,但法院裁判执行兑现率低、债权人的权利未能完整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执行不满意确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执行案件统计分析,执行案件平均执行兑现率约在50%左右。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并非仅仅就是讨个公道的说法,更重要的目的是寻求司法救济其合法权利。如此低下的执行兑现率,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焉能不受影响。表现之二,少数案件审理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有超审限期久拖不结的案件,有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再审改判的案件,还有极个别的冤、假、错案。这些案件虽占极少数,据统计不到1%,但其负面影响却是相当大。这不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要求苛刻,“一粒老鼠屎坏一锅汤”,法院一件差错案件在社会上具有十倍、百倍的放大作用,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相当严重。表现之三,少数司法人员违法乱纪损害司法公信力。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之所以选择到法院打官司,除了相信法律,就是相信法官能够秉公执法地作出裁判。所以,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应当是公正廉明的形象。可以说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群体的人格魅力。遗憾的是法院也不是净土,这些年来,确有少数大小小的司法官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们因此对法官抱以希望和崇敬的心理产生怀疑和受到伤害,自然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同理,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不强、作风不正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衙门作风、程序不公、不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法理阐述不清等等,都会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从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信力的成因
所谓司法公信力的成因,是指能够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原因或要素。科学分析司法公信力的成因,对于正确研究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和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极其重要。司法公信力只是评价法院司法行为的一种标准,法院的司法活动是司法公信力评价的对象,法院的司法行为并非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唯一原因。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主要取决于五大要素。司法行为。司法行为,就是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行为,包括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审判监督行为等。[③]由于司法裁判是社会评价的直接依据,司法裁判也是司法行为的基本法律效果,所以司法行为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司法机关,没有司法行为,也就无所谓什么司法公信力可言。正如“”时期,司法公信力几乎荡然无存。在形成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原因中,司法行为的确是左右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之一。法院的公开审判是社会公众认识司法,理解法律适用的现实平台,裁判公正与否,适用法律正确与否,法院、法官形象如何,人民群众一目了然。法院的个案裁判,虽然仅对个案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但能否服众,即所谓社会效果,那只能由社会评判,这就是司法公信力。法治理念。法治理念确定立法、司法理念,指导立法、司法活动。法治理念指导法律行为,引导经济社会活动。所以,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当然受到法治理念的影响。在法治时代,人们尊崇法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程度当然就高。在独裁专制时代,朕即法律,司法不过是镇压人民群众和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其司法在被压迫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根本就不会产生公信力。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立法、司法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积极因素。法律意识。[④]存在决定意识,意识产生认识。社会的法制现象必然引起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又必然引起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判断。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基于法律意识对司法问题的认识判断。因此,司法公信力来自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人们的法律意识广泛,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就较扎实,人们的法律意识正确,司法公信力的程度就较可靠。道德意识。无论什么社会,广大民众对社会行为评判的一般标准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而且不少法律规范的渊源直接来自社会道德规范。人们对法院司法裁判的评价不仅受到道德意识的影响,而且不少情况是直接以道德标准为依据对司法行为进行评判。因此,绝不能忽视道德意识是产生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與论环境。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社会與论表现出来。與论的开放与否,正常与否,导向如何?也会直接作用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和司法公信力的程度。與论环境对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不仅来自于民间议论,更受到新闻媒体报道和官方宣传的导向,其作用力不可低估。除此之外,构成司法公信力的原因还应当包括政治经济制度、立法行为等等因素。另外应当看到,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不但是司法公信力的构成因素,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程度的影响因素。
三、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是指受司法公信力作用的对象和作用的效果。司法公信力不仅仅作用于司法范围,还作用于其他方面,而且其作用效果最终将体现在一个国家的政治上。因此那种认为司法公信力只对司法工作产生影响,无关社会政治大局的认识是错误的。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引导得当,有助于确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引导不当,则会造成自己伤害自己的悲剧,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正如前面提到的“”中“砸烂公、检、法”就是惨痛的历史教训。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司法工作首当其中,这是毫无疑问的。上世纪末法院、法官形象的确立和提升,近些年法院、法官的形象变化都与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密切相关。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不但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效率性和强制性产生影响,也对司法制度、司法队伍产生冲击。回顾和分析法院改革的得失,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也可以这样认为,司法公信力既是司法工作的促进力也是检验司法工作成效优劣的重要标准。对政治体制的影响。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本来就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不可能不波及到政治体制。前些年不是有人借题发挥,认为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因为司法不能独立的原因吗?另一方面,人们在对司法裁判进行评价时,还必然涉及到对立法工作、法律监督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和党政领导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进行评价,而且人们对这些方面评价的影响力并不亚于对司法裁判评价的影响力。所以,有些机关和领导对司法公信力问题事不关已、不以为然的态度是十分危险的。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影响。司法保障是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保障力量,司法公信力强,司法工作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保障就有力,各级党委政府就能集中精力谋大局抓发展。司法公信力不强,不但造成司法保障乏力,而且还会因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司法保障之间的矛盾冲击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当前,一些涉诉信访、上访问题纠缠各级党委、政府就是例证。对经济社会秩序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这样那样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权威的司法手段进行调整。若司法公信力强,这些矛盾纠纷就能及时通过司法手段化解,就能及时排除经济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保证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始终处于正常、健康的运行状态。若司法公信力不强,不但会造成经济社会生活中积沉大量的矛盾纠纷,还可能导致这些矛盾纠纷激化,使经济社会秩序紊乱。人们关注的“打官司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司法公信力对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的反映。对社会道德的影响。由于道德和法律的密切关系,司法公信力也必然与道德信任感相互影响。司法公信力强,道德信任感亦强;司法公信力弱,道德信任感亦弱。反之亦然。在当前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与司法公信力的弱化不无关系。为什么会有欠债不还、赖账有理和债务人公然对抗法律的现象,说明人们既缺失基本的诚信道德意识,也反映出对法院裁判的信任力不强。另外,社会上出现的假恶丑与真善美混淆、是非颠倒、道德失衡的现象,也或多或少与司法公信力不强相关。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综上分析可见,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司法公信力既然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社会评价能力,其作用力的主体当然是人而不是物,故能够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也必须依靠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加强司法保障能力。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而司法职能产生的司法行为是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对象,司法机关只有加强司法保障能力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此,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在广大司法人员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端正司法作风,公正廉洁,防止司法腐败,在人民群众中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的任免条件,培训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增强依法办案的能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障,为保证法官依法办案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二要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根据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机制,保证司法工作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争取党的领导,保证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统一。自觉接受和正确对待法律监督和各界各方面的社会监督,畅通监督信息,认真整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三要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既是落实裁判的法律效果,也是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大小。当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完善相关的执行法律保障机制,从立法上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健全执行运行机制,从程序上保障执行工作;建立执行法官制度,从人员素质上强化执行工作。同时,要端正执行观念,强化执行的法律意识。凡是生效裁判都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允许有任何怀疑和犹豫的余地。生效裁判能否得到执行,这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的起码标准。为此,应当统一和明确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标准。这个标准只能以维持其基本生存生活为条件,不能以社会保障的标准为依据,不能滥用或擅自扩大执行有限原则。否则,让法律责任人享受到一般社会待遇,而由权利人背负经济损失,这是极不公平的。应当建立无限期执行原则。被执行人虽然在当时不具备履行能力或不完全具备履行能力,但对其债务的执行不能中止终结,执行法院应主动不间断地执行,直到执行债务清结时止。应当确立穷尽执行原则。不但要穷尽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而且更要穷尽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应当严肃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符合处罚条件的必须依法追究,对违法行为的宽容,就是对合法权利的损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那种认为采取强制措施多了,处罚人多了没有体现文明执法,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观点是错误的。应当改进执行工作考核制度,取消以执行结案率为考核标准,建立以执行标的兑现率为评判执行工作优劣的考核标准。应当慎用执行救济制度。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对具有特殊条件的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救济金,虽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也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但切不可滥用,否则适得其反。另外,还应加强刑罚的非监禁刑和财产刑的执行。完善和落实非监禁刑执行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规范,防止出现非监禁刑等于无罪释放、财产刑判了不执行的现象。还要重视非诉行政执行。严格依法审查立案,一旦立案执行,就要坚决依法执行到位,既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支持,又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当前,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迅速提升司法公信力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代表法律尊严。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司法公信力直接产生于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裁判的评判行为,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有赖于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一要端正对司法民主的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性决定司法民主与司法权威亦相统一。司法民主的核心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的实现形式是人民通过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或监督司法活动,而绝非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利。如果人人都可以随便指责司法行为,非但不是司法民主,反而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对法制和司法秩序的严重破坏。二要强化裁判意识。社会需要规则,有规则就须有裁判。国家需要法制,有法制就要有司法裁判。规则和法制是社会公众意志和国家意志,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无条件地遵守。因此,尊重和服从裁判就是对社会规则和国家法制的尊重和服从,藐视裁判就是亵渎法律。即使裁判不公或裁判错误,从维护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考虑,也应当首先服从。三要增强自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如果人人都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结果社会将失去公平正义,人人的利益都必将受到损害。目前社会上那种想方设法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必须克服,应当大力倡导勇于面对和自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治精神。四要重视维护司法形象。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形象是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党政领导、社会公众、社会與论、宣传媒体和司法机关,在对司法工作进行领导、监督、批评、整顿和评价时,注意维护司法形象,切不要犯“给孩子洗澡连同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的错误。当然,司法权威的确立和维护,关键在于如前所述,党和国家应当大力加强司法保障能力。但是,在当前社会公信力下降,出现道德失衡,信任危机的情况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就显得更为重要。
总而言之,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要善于从司法公信力的变化中发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