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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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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干规定》精神,切实推进我州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州委决定召开这次会议。刚才,思利章同志传达了《规定》和中央、省纪委关于学习贯彻《规定》的通知精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正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并于6月8日召开会议专门部署贯彻落实《规定》的相关工作。6月12日,省纪委召开全省纪检系统电视电话会,传达了中央纪委会议精神,研究了我省贯彻落实意见。近年来,反腐败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违法违纪者权钱交易的手法不断翻新,更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部分受贿案件不能得到有效查处。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纪委共同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当前反腐败工作中紧迫而又突出的法律政策界限问题。可以说,《规定》是党中央根据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制定的反腐倡廉重要制度。

全州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第一,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当前权钱交易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法规依据;明确依照受贿处理的违纪行为与相关违纪行为的界限;用制度的形式明确惩治重点,以不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和预防权钱交易行为的力度;与高法、高检将要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相衔接,发挥党纪处理和刑事处罚的综合惩戒作用。第二,制定《规定》的出发点,是立足实际,急用为先,重点解决实践中经常遇到、急需明确、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法规政策界限问题;同时,注意做到依纪依法、坚决稳妥、宽严相济,确保惩处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基于这些考虑,本着成熟一个规范一个,循序渐进、不求全责备的原则,《规定》列出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这些内容,经过了中央纪委和高法、高检的反复研究论证,把握得比较准确,政策界限也比较清楚,颁布实施的时机已经成熟。本着从严治党的方针,在党内率先贯彻实施《规定》。第三,《规定》的基本精神,就是强调和重申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搞权钱交易,对搞权钱交易的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以教育党员干部严格自律,严厉惩治以权谋私者。另外,《规定》是以“两高”《意见稿》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十一个问题为基础起草的,与“两高”《意见稿》规定的政策界限一致。“两高”《意见稿》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这种情况下,先出台《规定》,是在为党内处理这些行为提供法规依据的同时,也体现了向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以利教育挽救干部的精神。

贯彻实施《规定》,为我们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存在疑义、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违法活动。与一般受贿形式相比,通过这些貌似不违法的形式收受财物,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且数额较多,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成百万、上千万,危害大,影响坏。以前,由于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违纪违法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惩罚。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出台这个《规定》,一方面,比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依据问题;另一方面,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可以预计,随着各级党委、纪委深入贯彻《规定》,全党全社会逐步了解《规定》,对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行为,必将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贯彻实施《规定》,能够有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这有利于党员干部统一认识,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视野和领域,进一步推进中纪委七次全会部署的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有关方式为本人以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工作;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信访举报等监督方式的效果。这些工作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实施《规定》,还体现了中央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规定》是在高法、高检司法意见稿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二者的政策界限一致。“两高”的司法意见正式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这种情况下,中央纪委先行制定颁布《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并在印发《通知》中提出,“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政策,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目的就是希望尽可能地教育、挽救存在一般违纪行为的同志。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条件

州委决定对贯彻《规定》进行广泛的学习动员,表明了州委对贯彻《规定》的鲜明态度。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实质,自觉遵守《规定》。到6月月底,我们要认真做好三个层面的学习宣传:

一是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在全社会大造舆论。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检举的方式方法,增强与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抓好党员干部的学习和宣传。《规定》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此,各级党委、纪委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规定》,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三是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培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对《规定》不仅要学懂学通,而且要会正确运用,要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学好《规定》,先学一步,学得更深一些,学得更好一些,特别是从事案件检查和相关工作的同志,要熟练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规定》与相关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为正确适用《规定》奠定基础。

三、抓紧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对照检查和清理纠正工作

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是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经过慎重研究后决定的,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理解、宣传和执行这条政策,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规定》所列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三是要认真稳妥处理这类情况,避免无原则从宽。特别是对于本应开除党籍,但由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认为从宽后可以保留党籍的案件,要认真研究,严格审核;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由于这条政策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抓紧工作,结合中纪委七次全会关于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督促目前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组织说清情况。总之,要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自己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将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四、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力度

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今年要“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肃查处这类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当前,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又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

二是认真排查目前掌握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集中惩治拒不纠正的违纪违法者。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群众有反映的,可以采取函询等方式要求有关人员解释说明,并根据情况恰当处置。

三是围绕今年的办案工作重点,继续加大并保持查办案件的力度。要严肃查办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等案件。这些案件,绝大多数背后都隐藏着权钱交易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必须注意深挖细查这方面的问题。

四是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规定》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继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贯彻实施《规定》的重点;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必须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同时,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惩治。

五、认真研究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省委和省纪委的安排,我州下一步贯彻实施《规定》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6月20日前,重点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部署工作,把《规定》精神传达到本地区本部门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第二阶段:从6月21日至6月30日,重点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省纪委将制定下发全省开展自查自纠的具体办法,全省县以上党委(党组)理论中心学习组要开展一次专题学习,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凡有违反《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按照干管权限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第三阶段:6月30日以后,重点抓好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自纠的情况组织进行核实,及时作出结论,对拒不自查自纠或者本规定后继续违反的,坚决予以查处;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的重要内容,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下半年,州委将组织力量对全州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同志们,今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进一步作出全面部署。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的氛围,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