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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之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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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之我想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有信则立,市无信则废”。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商品交换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等价交换。如果社会信用缺失、市场秩序混乱,欠债不还、贷款拖欠、假劣商品满天飞,必然导致企业和个人的成本增加,风险增大,甚至会使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有资料表明,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37%,每年的GDP因此减少了2个百分点。以下是笔者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认识及想法,只是拙见,仅供参考。

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交易成本分析

信用法规体系不完整、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信息资源在各部门之间互相割裂垄断、地方信用建设发展不平衡、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等滞后现象,一方面导致了信用缺损,另一方面导致了信用机制扭曲。信用缺损和信用机制扭曲必然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巨额的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张五常的解释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从交易成本发生的方式上看,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给社会经济的运行带来的交易成本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1、信用缺损所带来的成本

信用缺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不能为经济活动的运行提供充分的信用。由于信用不充分所引致交易的成本有三种存在形式:一是因缺少信用而不得不放弃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潜在收入。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借助信用交易手段来扩大市场需求,一个国家的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放大数倍。通过对应收账款的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销售竞争力,扩大销售额。但在信用缺失的交易环境中,只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双方必须有现钱、现货,否则交易就无法进行。这样社会经济活动的规模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各经济主体就无法享受由社会经济活动扩张所带来的收益。二是在缺少信用条件下开展经济活动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在缺少充分的信用支持的条件下,强行开展经济活动,扩张经济规模,经济活动主体必然会因对方失信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因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而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三是为寻求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须的信用支持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如果一个经济活动主体既要获得经济规模扩张带来的收益,又要避免对方失信所带来的损失,那就寻求充分的信用支持。在信用机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一方面,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介机构查阅信用档案,可以便捷、低成本地获得潜在交易伙伴的信用记录;另一方面,通过自身信用管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与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和受信额度。但由于信用机制的缺损,经济活动主体就不得不支付高昂的信用搜寻成本。

2、信用机制扭曲所带来的成本

信用机制扭曲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信用体系为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信用产品是伪劣的。由伪劣信用产品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有三种存在形式:一是因使用伪劣的信用产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一个信用体系发展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信用中介机构发育还很不发达的社会,存在着大量伪劣的信用产品,这些信用产品以不同程度的夸大甚至伪造来提升客户的信用等级,或者低估客户的实际信用状况。如果企业使用的是夸大信用等级的信用产品,企业将承受客户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从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企业使用的是被低估信用等级的信用产品,企业将因未能充分发掘客户的潜力而失去扩大市场份额的机会,从而蒙受部分经济损失。二是因防范伪劣的信用产品而付出的代价。为了有效防范伪劣的信用产品,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在获取信用产品后增加信息识别成本与监督管理成本。三是为追偿使用伪劣的信用产品的损失而付出的维权成本,如诉讼成本。通常在维权过程中,企业需要支付时间成本与法律援助成本。企业从维权行动开始到收回损失需要一段时间,因此,企业必须为这段时间付出成本;另外法律机构在为企业维权、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还需要支付高昂的法律援助成本。信用机制扭曲的另一个直接后果是信用关系异化。在委托关系中,人背离委托人的利益和信用工作准则,与征信对象或授信对象合谋以谋求不法利益。例如,信用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利益的驱动下,和企业联合起来通过作假的方式骗取信用,就是一种典型的信用关系异化的形式。信用关系异化将加剧市场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使得授信部门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损失。

(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传统的传承也是现实的需要

从“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到“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从“曾子杀猪示信”到“季布一诺千金”,诚实守信可谓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由于我国近代商品经济发育不充分,过去又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企业的生产、交易,银行的信贷全都按国家计划进行,单一的产权制度模糊了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传统的信用文化有所弱化。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能弘扬传统信用文化,更能推进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信用制度建设,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这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制度保障。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征信系统已收录了5.33亿人的信用记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银行通过查询这一系统而拒绝的个人贷款已占贷款申请总数的10%。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逃废贷款、不实披露、假票假账、偷税漏税仍屡禁不止,以至于“欠债的有吃有喝,要债的陪吃陪喝”;商业欺诈、制假售假仍猖獗嚣张,老百姓“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里没数”。

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已是迫在眉睫,时不我待。

二、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想

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应当以法制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目前,我国有央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有税务、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的行业信用系统,也有地方政府建立的区域信用系统。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要加强统筹协调,并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其“一处失信,处处难行”。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u]从实际情况考虑,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经验,构建以《信用基本法》为龙头,由多部配套和相邻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的信用法律体系。

(二)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

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信用评估体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计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和征信标准。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和有效传播为媒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须解决市场信用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整合社会资源,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手段,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各级电子政务为基础的基本政务信息披露和开放制度。把原来分散在部门之间的企业资信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建立联合征信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社会信用网络平台,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网络互联互通。公开并传播失信者的记录,形成社会联防,使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

(三)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

完善的信用体系必须有健全的信用服务机构作组织保障。成立国家信用监督管理局——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一个独立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行业的法律法规,管理整个国家信用市场,通过促进数据可得性、组织民间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认定从业资格和注册公司等方面促进和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举办从业培训和从业执照考试。在处理政府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企业的关系时,应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设立国家信用基金,对条件成熟的、各方面基础比较好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与资金上的支持。

(四)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体系

这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产品。在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或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等经济活动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流程进行。信用服务企业也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尽快建立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努力提供各具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充分满足社会不断增加的对各类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

(五)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应从两方面人手:一是自身的信用管理建设,建立诚信经营的管理理念;二是净化企业外部信用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建立政府信用体系,政府工作的着力点一是制定规则,搞好规划,培育市场需求和服务主体,加强协调监管、提供基础服务;二是提高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以党政机关的诚信服务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只有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六)建立社会诚信教育体系

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开展诚信教育,目前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人手:一是认真贯彻《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组织编写现代信用知识普及性教材,普及现代信用知识,开设面向政府、企业的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和在职教育;三是在大学开设信用管理的研究生或本科专业,培养高层次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满足全社会对信用管理、信用教育、信用服务等的需求。

(七)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这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以法律支持信用服务公司向当事人的交易双方、授信人、雇主和政府机构有偿提供信用调查报告,让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传播,并明确规定对失信者行为的经济处罚,使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

三、运用审判职能配合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为配合本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县法院可创新执行方式,例如开展类似“亮剑诚信”的集中专项执行活动,旨在惩戒失信当事人,净化县区经济发展环境,构建诚实守信的和谐社会。具体做法为:1、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对有一定社会声望和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通过在媒体上公布其名单,督促履行法院生效裁判。2、悬赏举报。鼓励社会大众举报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3、限制高消费。对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限制使用高档消费品和进出高档消费场所。获举报即制裁。4、联动执行。以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为依托,联合公安、工商、车管、房产、国土、建设等部门,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公司,限制拒不履行裁判的被执行人贷款、融资、变更企业、置产置业、出入境等。5、依法制裁。灵活运用合法的强制执行措施和处罚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宣传报道,引导舆论。充分利用媒体力量,跟踪报道行动进展情况,推介先进,引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导向,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信用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能仅仅靠道德教化,还得有社会信用体系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揭露、传播、预警,来放大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付出代价,从而达到惩戒失信、褒扬守信的目的。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能有效消除信用缺失,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度比人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速,诚信必将成为诚信者的“通行证”,信用也必将成为信用中国的“新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