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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不属单位及交通行业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未经同意,借用下属单位车辆;
(六)接受不属单位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
(七)以虚报、谎报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八)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不政治生活的单位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下列营利活动: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实体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在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管理中以权谋私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二)借用公差旅费或其他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样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出有因,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工作中封官许愿。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例利和优惠条件。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各种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多处占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交通系统中层以上(含非党员)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