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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工商局将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重点,加大力度,积极办案,并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引导相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2002年至2005年,该局共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80宗。特别是2005年查办的超市假借名义泛收费用实施商业贿赂案,在商业零售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对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进货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打好基础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工商部门又是新的监管领域。面对这些问题,要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一)通过调查摸底明确查处的重点行业。2002年初珠海市工商局决定开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专项行动,并对辖区内商业贿赂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初步调查,发现药品购销中的回扣问题、财产保险业务中费超标和没有合法资格的中间人收取佣金问题、旅游购物过程中用现金支付“人头费”、“车位费”问题比较严重,于是确定上述三个行业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近两年来,陆续有供货商上门投诉,反映超市等卖场假借“促销费”、“店庆费”、“赞助费”等名义滥收费用,而且名目越来越高,增加了供货商的经营成本。据此,该局把超市行业和酒店服务、娱乐服务业作为2005年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目前商业贿赂行为涉及的行业很多,适宜分行业整治。在一个时段明确查处重点,可以使查处工作有的放矢,达到查处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警示其他行业的目的。整治重点明确以后,还要对这些行业的经营特点、行业规范、行业惯例、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等进行了解,熟悉这些行业的基本运作过程,便于在调查取证时找准切入点,科学准确地取得有效的证据。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查处工作。该局领导对查办商业贿赂行为高度重视,指定经检科作为牵头组织协调单位,经检支队和高新区分局作为具体办案单位,并要求经检、法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办案指导工作,与办案单位一起研究制定行为方案,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经检支队和高新区分局抽调法律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办案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组成若干个办案小组,根据确定的查处重点进行合理分工,集中力量先突破一批案件,带动其他案件的查办。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开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工作以来,该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帮助执法人员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掌握办案技巧。除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外,还通过以案说法、召开办案经验交流会、邀请查帐方面的专家前来讲课等方式帮助办案人员提高执法水平。针对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方面缺少经验的情况,该局还组织办案人员到广州和佛山市工商局学习取经。查办商业贿赂案件难度大,对办案水平要求高,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是保证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二、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准确定性恰当处罚提供保障
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接下来就要集中精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只有取得确凿有效的证据,才能依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罚。
(一)制发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办案指导工作,该局组织经检科和法规科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进行了反复研读,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借鉴兄弟局在查办同类案件方面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制定了内容充实、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商业贿赂的概念、特点、主要表现形式、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如何介入调查、调查取证的重点应放在哪些方面、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内容,为整个办案工作提供指引。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单位还遇到了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滥收的费用按规定入帐并依法纳税还算不算商业受贿等诸多问题。局领导及时主持召开案件讨论会,逐一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保证了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是查帐,在查帐时该局办案人员把握住几个要点:第一,涉嫌行贿或受贿的款项往来的证据;第二,行贿方和受贿方有没有将支出或收入记入法定帐目,也就是是否依法入帐;第三,受贿款项的用途与收受的名目是否相对应。比如,在查处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行为时,首先通过查帐掌握其以各种名义收受供货商贿赂的证据,然后看这些款项有没有记到“往来帐目”的“其他业务收入”帐上。因为依法入帐不是光入帐就行,还要看是否按《会计法》和财会制度记入法定帐目。再然后就是看以某种名义收取的费用是否用在对应的用途上,如“广告费”、“宣传费”是否用在广告宣传方面等。查帐结果表明,被检查的十几家超市在进货时都收取了供货商的各种费用,有的名目达四十多种,而且都记在“其他业务收入”帐目上,支出则记在“经营费用”帐上,用于支付超市发生的各种费用,与其收费名目不对应。根据查帐掌握的证据和国家工商总局给湖南省工商局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52号),可以认定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符合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案件,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当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注意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使整个调查证工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证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把握好几个关键的问题。(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由经营者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具有合法资格通过促成交易而获取佣金的独立中间人不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如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3)“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经营者的行为只要符合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就算是明示的行为,且如实入帐甚至交纳了税金,同样构成商业贿赂。(4)要正确区分回扣与折扣、回扣与佣金。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帐”,回扣与佣金的区别关键在于收取报酬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独立中间人资格。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需要在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三、注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目前,社会上对商业贿赂认识不足,包括一些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和危害知之不多,被查处的当事人更是因为不了解而产生抵触情绪,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过程中,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加强宣传是非常必要的。
(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往往是当地一些举足轻重的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受到工商部门查处时很快就会向党委政府叫苦叫屈。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解释法律法规,说明商业贿赂的危害,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该局在查处财产保险和超市行业商业贿赂行为时,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做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是工商部门,但查处商业贿赂并非工商部门一家的事情,还需要得到司法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比如,在查处药品回扣时,要紧紧依靠纪委和纠风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解决力度不够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三)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该局在商业贿赂案件调查终结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除了保障当事人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外,还由局领导或办案单位领导带队对当事人逐一进行了回访,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根据自由裁量权在处罚幅度上照顾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目前社会上对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深恶痛绝,但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工商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会遇到一定的社会压力,这就需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该局在开展查处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之前,专门召开了宣传动员大会,保险、银行、医药、旅游、超市等行业的企业负责人近200人参加了大会。在查办案件和回访当事人的过程中,该局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阐明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促进经营者自律。还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曝光典型案件,扩大社会影响。
当前,商业贿赂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以往执法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并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共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