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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矿于2000年6月实施了《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退养管理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对精干职工队伍,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竞争力,保护老职工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企业的发展,职工收入不断提高,现有劳动力分布状况矛盾加剧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内部退养的原则
1、坚持效益优先。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劳动力的构成和需求状况,把效益放在首位。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定岗定编,精减人员,对精减下来的富余人员中年龄偏大且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方可办理内部退养。
2、确保内部退养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内部退养职工与在岗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待遇与本单位在岗职工收入挂钩,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二、办理职工内部退养的范围和条件
公司所属单位的富余人员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男职工周岁及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男职工周岁及以上;女工人周岁及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女工人40周岁及以上;年6月20日前转为干部的女职工必须在50周岁及以上,年6月20日后聘干的女职工在履行解聘程序后可视同女工人)的全民合同制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内部退养。
三、内部退养的审批程序
经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批准,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统一审批。今后办理内部退养在每年6月、12月集中办理。基层各单位对提出内退申请的职工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并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职工按照企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
四、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待遇
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由三部分组成:
1、基本生活费。按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时所在单位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集团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计发。
2、年功津贴。按实际工龄每年元标准计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事井下工作满9年的职工按实际从事井下工作年限,每年增加元计发。
3、专项补贴。住房补贴、建房互助金、书刊费、洗理费、女工卫生费可继续执行,其中书刊费仍执行规定的标准。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地面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对基本生活费部分在%范围内上、下浮动。内部退养生活费总额最低不得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五、其他规定
1、富余人员中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本人没有书面申请的,不得办理内部退养,纳入待岗管理,发给待岗生活费。
2、对稀缺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和劳动力相对紧张的生产一线岗位、集团公司以上(含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可推迟办理内部退养或不实行内部退养,具体专业、工种、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
3、本办法实施后,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待遇采取新老办法逐步过渡的方式执行,过渡期至2008年底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原生活费待遇高于按本办法计算的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部分可予以保留,逐步向新办法过渡;按本办法计算的内部退养生活费高于原生活费待遇110%部分,过渡期内按一定比例逐年保留,2006年保留%,2007年保留%,2008年保留%。过渡期内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均按照新老办法,自2009年元月起,取消新老办法对比,直接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内部退养待遇。
4、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要合理测定本单位内部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部分的基准比例。今后每年元月份对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届时由各单位依据劳动工资部公布核定的基数,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调整,并上报审批后执行。
5、内部退养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正常缴纳。
6、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增加部分在各单位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中列支并相应核增计划指标。
六、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