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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决定,今年要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目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各系统、各领域内相继展开。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我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过程中,历来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那么如何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呢?
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治理商业贿赂从长期看需要推进改革、健全制度,需要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要加快统一市场体系建设,打破市场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要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此次会议把政府采购领域作为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决定,财政部对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做了周密详细的部署,启动了该项工作,财政部研究制定的《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指出: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有效强劲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积极的合理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通过此次治理,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基本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财政管理新局面。
由此可见,要从源头上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就必须使政府采购各当事人长期、全面、深入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进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有效强劲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积极合理的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至少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长期全面深入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定政府采购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管理条例与实施办法的总纲,是规范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直接依据。近年来,依法行政、依法采购、规范管理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新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采购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各地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采购的意识。采购机构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养成自觉按法律规则操作的习惯,做到依法采购。
目前的《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推广、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力度还需要不断地加强,力争使全国上下形成一种自觉主动地普法、学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的良好氛围,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政府采购法》不但对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事业的全面、健康、高效、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必不可少,而且对于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未来发展也举足轻重。所以《政府采购法》的普法、学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等方面的任务还很繁重,应该面向未来,坚定信心,长期、全面、深入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
(二)、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不仅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能够有效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从源头上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
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是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也是实现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需要。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为全国政府采购的有效实施和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一系列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实施操作办法,为政府采购开创了一个日益规范和完善的多功能多层次的系统的实施环境,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执行提供了一个日益健全完善的操作平台,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和谐和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有效地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制和实施办法,为长期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现依法采购奠定了基础。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与管理规范化紧密相关,必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要研究提出修订《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建议,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三)、建立健全各项有效强劲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预算管理、采购方式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和投诉处理等多方面,财政部门要依法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综合性监督管理。同时,上述活动中又涉及财务、人员、招标、产品质量等内容,又需要相应部门实施专业性监督管理。因此,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应该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结合,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审计和监察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专业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对各部门和各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和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主要是对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实施监察。对各个环节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化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政府采购管理越是规范,采购的随意性或“暗箱操作”的余地也就越小。要想使政府采购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就必须全面加强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而全面加强此项工作将使我国政府采购事业日益正规化、现代化和法制化;也可能会使政府采购效率暂时降低,但是从全局高度和长远利益来看,将会长期地保障和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将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和谐、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实践证明,监督检查是促进管理的一项有效手段,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管理不可缺少的内容。政府采购的运作、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到的学科和行业广,机构多,关系错综复杂,任务繁重,所以既要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又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管理监督任务,既要到位又不越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把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落到实处。通过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尽快依法形成科学、合理、有效和强劲的制约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其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和抑制腐败。
(四)、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有利于改革发展和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正确选择,是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对此,《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已经有明确规定。应该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尽快形成职责明晰、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科学界定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要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管理机构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应该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总之,各地区、各部门在着重做好上述各项工作,即长期、全面、深入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进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有效强劲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同时,对于一些有效的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各方面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应该做到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并不断地发展完善,着手建立健全积极合理的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对主管或监管的行业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把握政策,稳步有序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治理的重点领域,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做好上述各项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争从源头上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