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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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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标准

****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

(试行)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列入重点单位的个体工商户。

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本标准。

1.2使用方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见附录A),在下一季度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位应当每月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在下月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1.3法律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对检查工作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不执行本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4实施与解释

本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试行期一年。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解释。

2.消防安全责任

2.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1.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1.2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1.3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2.1.4确定部门、班组、岗位消防负责人。

2.1.5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存档备查。

2.1.6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1.7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

2.1.8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见附录B)

2.1.9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1.10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2.1.11职工超过4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2.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2.2.1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2.2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2.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2.7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2.2.8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2.9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10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2.11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上述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2.3涉外责任

2.3.1实施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2.3.2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3.3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2.3.4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有关合同和文件应存档备查。

2.4重大活动责任

2.4.1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5建筑施工责任

2.5.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2.5.2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2.6专职消防队职责

2.6.1配备足够的队员。

2.6.2执勤人员值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2.6.3营房设施符合要求。

2.6.4配备足够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保持装备器材完好。

2.6.5制订灭火作战预案,开展灭火作战演练。

2.6.6进行灭火战术、技术训练。

2.6.7服从公安消防机构调度。

2.7义务消防队职责

2.7.1配发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和个人灭火装备。

2.7.2定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2.7.3队员熟悉常用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7.4队员熟悉基本的救人、物资疏散方法。

2.7.5制定灭火计划并组织实施演练。

3消防安全管理

3.1基本要求

3.1.1凡符合《****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登记。

3.1.2各单位内部应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3.1.3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3.1.4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施行,并存档备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3.1.5员工熟悉并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使用消防器材。

3.1.6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举办。

3.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3.2.1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台帐,明确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3.2.2库房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灯具下不得堆放物品。

3.2.3库房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带入火源。

3.2.4库房设置了相应当的防爆、防静电及泄压设施,并能完好使用。

3.2.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地点符合要求,库房通风良好,无被阳光直射。

3.2.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物品标识明显,放置规范。

3.2.7进入库房的车辆安装防火罩,库房及库区不得停放、维修车辆。

3.2.8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防爆。

3.2.9装卸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的工作服、衣帽,使用无火花工具。

3.2.10库房内不得进行实验、分装、打包操作。

3.2.11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悬挂危险物品标志,安装静电接地和阻火设备。

3.2.12生产岗位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超过了一天的使用量。

3.2.13各类容器无损坏、滴漏现象。

3.2.14高层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3仓库管理

3.3.1仓库新职工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内部考试合格上岗。

3.3.2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3.3.3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3.3.4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3.5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3.3.6甲、乙类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3.7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存放在安全地点。

3.3.8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

3.3.9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3.3.10库房内需设办公室时,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3.3.1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安装防火罩。

3.3.12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3.3.13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部门批准。

3.3.14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维修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部门批准后进行。

3.3.15在丙类固体物品库房不得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低温灯具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3.3.16仓库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3.3.17照明灯具下放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3.3.18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冰箱、电视等电器。

3.3.19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3.3.20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3.3.21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3.3.22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内部办理动火证,按动火制度严格管理。

3.3.2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3.3.24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3.25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3.3.26库区的消防车通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3.4集体宿舍管理

3.4.1在车间、仓库、公共娱乐、易燃易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4.2集体宿舍应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3.4.3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线路,临时用电应由专门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撤除。

3.4.4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热设备。

3.4.5不应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或用明火做饭。

3.4.6宿舍及疏散通道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

3.4.7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3.4.8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3.4.9夜总会、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除值班人员外,顾客、员工严禁留宿。

3.5重点部位管理

3.5.1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合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5.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3.5.3确定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有无违章现象。

3.5.4消防控制室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3.5.5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清楚、完整。

3.5.6值班人员熟悉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事故处置正确。

3.6火种管理

3.6.1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3.6.2吸烟点标志明显,吸烟点无随意乱丢烟蒂的现象。

3.6.3动火现场人员应遵守“无内部动火审批手续不动火,无作业预案不动火,无防火措施不动火,作业预案和防火措施不熟悉不动火,现场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无现场监护人不动火”的规定。

3.7用电管理

3.7.1临时用电有归口管理部门,用完及时拆除。

3.7.2无乱拉乱接电线,随意增设电器的现象。

3.7.3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3.7.4熔断器的选用正确,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替代保险丝。

3.7.5灯具或者镇流器无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材料上的现象,灯具距可燃、易燃物保持足够的距离。

3.7.6长距离敷设的电缆应有分隔措施。

3.8公众聚集场所管理

3.8.1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应存档备查。

3.8.2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3.8.3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

3.8.4在宾馆客房内禁止使用电烙铁等电热设备。

3.8.5餐厅内摆放餐桌不应影响疏散。

3.8.6不得使用液体酒精做酒精炉燃料。

3.8.7餐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8.8煤气、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客房和其他公共区域。

3.8.9厨房内烟道及时清洗。

3.8.10床头柜内音响设备、灯光等进行防火隔热处理。

3.8.11厨房内采用防潮灯具。

3.8.12荧光灯、碘钨灯不得靠近可燃物或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构件上。

3.8.13公共娱乐场所上、下层、贴邻位置不应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3.8.14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8.15营业时不超过额定人数。

3.8.16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设声像警报装置。

3.8.17商场营业厅不得设小型中转库、电器及钟表等维修部。

3.8.18商场内柜台摆放不应影响疏散。

3.8.19商场中有禁烟标志。

3.8.20露天集贸市场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3.8.21露天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禁止摆设摊点。

3.8.22室内集贸市场不得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8.23集贸市场半敞开式建筑顶棚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8.24集贸市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8.25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应在明显处设置疏散图示。

3.8.26人员密集场所的员工火灾发生时应当会组织人员疏散。

4消防设施管理

4.1建筑管理

4.1.1建筑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同意。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建筑内部装修以及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项目。`

4.1.2已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4.1.3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4.1.4无破坏防火分隔的现象,防火分隔墙上的孔洞应采用相应当耐火等级的不燃材料封堵严密。

4.2灭火器管理

4.2.1灭火器管理定人、定点、定措施,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4.2.2灭火器放在方便取用的地点。

4.2.3灭火器配置不应超过其最大保护距离。一般最大保护距离为15米。

4.2.4灭火器配置与场所性质相符。

4.2.5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不应少2具。

4.2.6同一场所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4.2.7灭火器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2.8灭火器设置稳固。

4.2.9灭火器设置有指示标志。

4.2.10灭火器的铭牌朝外。

4.2.11设置在室外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的灭火器有保护措施。

4.2.12灭火器不得过期失效。

4.3消防疏散设施

4.3.1装修、改造不得影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3.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前不应设置门槛和在1.4米范围内设置踏步。

4.3.3公共娱乐场所太平门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侧拉门。

4.3.4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设置栅栏,楼梯间不得圈占或堵塞,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

4.3.5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幼儿园、疗养院、老人院、医院住院部等场所的房间外窗上严禁安装金属护栏。

4.3.6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4.3.7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门帘、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影响疏散。

4.3.8不得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4.3.9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并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的警示用语。

4.3.10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应是乙级防火门。

4.3.11疏散通道吊顶、墙面、地面严禁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4.3.12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装应急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3.13楼梯间不得设置烧水间、储藏间等突出物。

4.3.14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得穿越楼梯间。

4.3.15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数量、时间、照度等符合要求。(见附录C)

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4.4.1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值班人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上岗,熟悉系统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4.4.3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每班2人以上。

4.4.4严禁擅自移动、拆除火灾自动报警探头。

4.4.5每年清洗火灾探测器。

4.4.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5水灭火系统

4.5.1按照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5.2室内外消火栓不得生锈、漏水、接口无垫圈。

4.5.4室外消火栓附近不得有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4.5.4不得擅自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

4.5.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确保水量、水压。

4.5.6室内消火栓箱水枪、水带、消防卷盘齐全好用。

4.5.7室内消火栓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报警控制线路无故障。

4.5.8室内消火栓箱玻璃门完整、箱内无杂物。

4.5.9消防水泵在5分钟内能启动。

4.5.10严禁圈占和遮挡室内消火栓。

4.5.11装修应避免造成喷淋头缺少或被遮挡,不得擅自改变自动喷水系统喷淋头位置。(本文源于文秘城:)

4.5.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控制阀、闸阀报警控制器、附件、管网接头不得损坏、锈蚀、渗漏。

4.5.13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6泡沫灭火系统管理

4.6.1按规定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6.2系统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

4.6.3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规程张贴在消防泵房设备附近。

4.6.4手动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专人操作。

4.6.5灭火后,对整个系统进行冲洗、检查,并及时恢复到准工作状态。

4.6.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7气体灭火系统

4.7.1按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7.2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8防排烟系统

4.8.1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的铭牌标志清晰,能正常运转,风量、风压符合规范要求。

4.8.2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采用消防电源。

4.8.3排烟口、送风口的铭牌清晰。

4.8.4排烟管道和送风管道的支架作防腐处理。

4.8.5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能联动或手动关闭并能向控制中心反馈信号。

4.8.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9其他消防设施

4.9.1消防电梯应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4.9.2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孔洞,如必须开设时,应为能够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9.3设置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4.9.4装修、改造时不应擅自将原设计中的防火门、防火窗等改造为普通门、窗。

4.9.5双扇或多扇防火门应设置顺序关门器。

4.9.6疏散通道、防烟前室、楼梯间等处的常开防火门,发生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并能向控制室反馈动作信号。

4.9.7防火门上的膨胀密封条、防火玻璃(不带有防火玻璃的防火门除外)、闭门器、顺序关门器及门体应完好。

4.9.8防火卷帘应有手动、自动和机械控制功能并保证有效。

4.9.9防火卷帘下方不得堆放物品。

4.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4.10.1本章4.4节—4.8节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保养、检查周期和范围由附录D规定。

4.10.2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的措施。

4.10.3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建筑消防设施生产厂家检查、维护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

4.10.4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

4.10.5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4.10.5.1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及竣工验收资料;

4.10.5.2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审核、验收等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4.10.5.3建筑消防设施名目表及各类设施的相关资料;

4.10.5.4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4.10.5.5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10.5.6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及检测报告资料;

4.10.5.7其他有关资料。

5电气设施检查

5.1低压配电装置

5.1.1各设备(含母线)的各部位连接点无锈蚀、烧伤和熔接等现象。

5.1.2各设备的套管和绝缘子外部无破损、裂纹和放电现象。

5.1.3低压电气设备的灭弧罩完好。

5.1.4隔离用的挡板无破损和放电痕迹。

5.1.5电缆终端头无放电现象。

5.1.6母线的连接点、分支接点和接线端子的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一)

5.1.7刀开关触头、熔断器触头和电缆终端头的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二)

5.1.8柜内无火花放电声音。

5.1.9中性线、保护地线和分支回路的相线电流无异常。

5.2照明装置

5.2.1配有镇流器的照明灯具,镇流器的温度和温升符合铭牌标注值。如无标注值,其最高允许温度不应当大于95℃(内有衬纸)和85℃(内无衬纸)。

5.2.2照明灯具及其附件无异常温度。(见附录E表二)

5.2.4灯具及其附件无放电现象。

5.2.4霓虹灯专用变压器外壳最大允许温升不应当大于50℃。

5.3室内低压配电线路

5.3.1低压电器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和温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二)

5.3.2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等的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二)

5.3.3电力电缆的表面允许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三)

6防火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

6.1防火检查

6.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6.1.2巡查人员和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6.1.3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巡查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6.1.4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6.1.5检查要有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查看记录

6.1.6落实节假日检查制度和阶段性检查制度,并有记录。

6.2火灾隐患整改

6.2.1消防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6.2.2当场改正范围内的隐患应立即改正。

6.2.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6.2.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7.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7.1定期对每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7.2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7.3单位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内容、考核、总结等存档,填写教育培训登记表,存档备查。

7.4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7.5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管理等特种岗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8.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8.1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设立: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的成员熟悉预案内容,责任和分工明确。

8.3灭火物资、装备和器材齐全。

8.4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5消防演练时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人员。

9消防档案管理

各单位必须建立的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9.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

9.1.1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档案。

9.1.2有单位基本概况、重点部位和单位总平面图等档案。

9.1.3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齐全。

9.1.4有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档案。

9.1.5设立消防设施器材台帐,明确数量、类型、位置、管理责任人等。

9.1.6有专职(义务)消防队档案。

9.1.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档案。

9.1.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档案。

9.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

9.2.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9.2.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9.2.3有关燃油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9.2.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9.2.5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9.2.6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9.2.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2.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及检查记录。

9.2.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2.10历次火灾情况记录。

9.2.11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3档案管理与保管

9.3.1各单位要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档案保管处应清洁、干燥、远离火电源等不安全地点。

9.3.2对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要有交接手续,不得丢页。

9.3.3对往年的档案不得丢弃、毁损,要保存10年以上。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要永久保存。

附录A: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意见报告书

地区消防支队:

我单位按照《****省****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于年月日至月日,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了全面、仔细地检查,我单位认为消防安全符合(不符合)要求。

我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如下问题(隐患):

现我单位已开始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在年月日前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期间,我单位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消防安全检查人:

(公章)

年月日

本报告书一式两份。单位自行存档一份,一份交当地消防机构备查。

附录B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规定

根据《****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大中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大中型企业;

(三)储备重要物资的大中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十公里以外的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十公里以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大中型企业。

根据2004年4月28日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项的规定:

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凡未设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东部地区的乡镇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我国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附录C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以下内容摘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适用于: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第10.2.6条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以下内容摘录自《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1修订版)适用于: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附录D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和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2、每周检查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工作环境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层显(或区域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3、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采用检测设备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工作情况,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2)试验手动报警按钮报警功能,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3)对主机备用电源进行充放电试验。

(4)自动或手动试验相关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5)检查所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

(6)直观检查所有消防用电设备线路是否安全无损。

(7)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按厂家生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试验检查。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湿式报警阀、管网阀门、喷头、水泵接合器、储水设施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检查下列功能:

(1)启动消防泵,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进行启动。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功能。

(2)利用报警阀上的放水阀试验系统的供水情况,报警阀瓣开启,延时器底部有水排出,并延时5-90s内报警装置开始连续报警,压力开关接通电路报警,消防控制中心有显示,并应启动消防水泵。

(3)利用末端放水装置放水,验证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的报警功能、自动启泵功能和信号显示,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三、消火栓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管网、阀门、水泵接合器、室内外消火栓、储水设施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检查下列功能:

(1)启动消防泵、当消防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条件进行启动。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功能。

(2)试验远距离启泵按钮启动消防泵,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20%。

(3)屋顶消火栓出水,检查管网压力和水质。

3、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打开室内外消火栓,检查供水情况。

(2)试验消防水泵在模拟火警后5min内正常供水。

(3)为消火栓手轮丝杆处以及消防水喉卷盘等所有转动的部位加注润滑油。

四、气体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贮瓶间及防护区的工作环境以及贮气瓶、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喷嘴、紧急启动按钮、声光警报装置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对灭火器剂贮存容器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量的95%。

(2)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如有问题,则应对相关防护区进行一次短促喷射试验(释放设计喷射量的10%)。

五、泡沫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消防泵房泡沫液装置间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电源控制柜、管网、阀门、水泵接合器、储水设施、泡沫混合器、泡沫发生器、泡沫栓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启动消防泵,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工能。

3、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检查泡沫液质量。

(2)并对地上管道及地下管道进行压力试验。

(3)对报警和自动设备、自动和手动装置进行性能试验。

(4)检查泡沫液储存容器是否损坏,液位高低是否符合要求。

4、石油化工贮罐定期检测维修时,同时检测维修泡沫发生器。

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1、每周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月试验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的工作照度和疏散照度。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七、防火分隔系统

1、每周检查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周围有无影响门正常启闭的障碍物、门能否处于正常启、闭状态,门的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自动方式启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2)用手动按钮启动防火卷帘门。抽检数不少于总数的30%。

八、防、排烟系统

1、每周检查送风、排烟机房工作环境以及送风机、排烟机、电源控制柜、送风口、排烟口、防火阀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自动方式打开排烟口、启动送风机、排烟机。抽检楼层数量不少于总数50%。

(2)试验自动方式关闭空调系统、电动防火阀。

(3)试验手动方式关闭防火阀,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九、消防通讯事故广播

1、每周检查电话插孔、重要场所的对讲电话、播音设备、扬声器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电话插孔和对讲电话的通话质量,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2)试验选层广播。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3)试验从背景音乐状态下强切至事故应急广播状态的功能。

十、移动灭火器材

1、每周检查灭火器种类、数量、设置位置、标志等是否符合要求。

2、每季度检查灭火器压力、重量、有效期等。

十一、其它设施

1、每周检查消防电梯迫降按钮、集水坑排水设备、缓降器、氧气或空气呼吸器、自救逃生设备、消防电源及切换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自备发电设施能否正常发电。

2、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消防电梯的紧急迫降功能。

(2)试验消防电源的末端切换功能。

(3)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

附录E电气设备检查数据表

表一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

部位材料周围空气温度40℃的允许温升(℃)

母线上的插接式触点铜母线60

镀锡铝母线55

母线相互连接处铜-铜50

铜搪锡-铜搪锡60

铜镀银-铜镀银80

铝搪锡-铝搪锡55

铝搪锡-铜搪锡55

表二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接线端子的允许温升值(以下为电流满负荷情况下的值)

接线端子的材料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

裸铜6060

裸黄铜65

铜(或者黄铜)镀锡65

铜(或者黄铜)镀银或者镀镍70

表三电力电缆最高允许温度和表面允许温升值

电缆类型缆芯长期允许温度(℃)表面允许温升(℃)

带铠装不带铠装

节油性浸渍绝缘电缆(10Kv及以下)652025

交联聚乙烯电缆80-9030-4025-35

橡胶绝缘电缆6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