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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立科区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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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立科区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实施办法

煤矿关于建立区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建档对象为我矿科区级(含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矿政工部、纪委组织实施。

第四条廉政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廉政方面的自述材料;

(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和党组织考察、考核情况;

(四)礼金、礼品上交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五)信访反映的问题及党组织的核查结论;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七)奖惩情况;

(八)政工部、纪委认为需要建档的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廉政档案资料的收集:

(一)建档对象的个人和家庭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及廉洁从业方面的自述材料,须由本人填报并签名,经所在党支部审核盖章后报政工部。政工部、纪委要定期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全矿科区级干部的审计、巡视、信访等廉洁从业方面的资料,由矿有关部门负责,每年年底前送交矿政工部归档,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第六条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号,由矿政工部指定专人管理,随建档对象职务、岗位的变动及时调整。

(二)调阅档案,须由调阅单位出具介绍信,经矿政工部或纪委批准,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阅档或摘抄。

(三)建档对象退休、辞职、病故或被开除公职,其档案继续保持三年。三年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考察、推荐、提拔、任用、调动和调整建档对象提供廉洁从业情况;

(二)为对建档对象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提供依据;(三)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建档对象提供廉洁从业情况;

(四)为开展巡视、查处案件和实施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决策依据;

(六)为其他方面的工作提供建档对象廉洁从业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由矿纪委、政工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