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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内部逐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模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法人。许多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革转制,旧的企业模式不断分化转体,新的企业模式尚未完全成熟,在这种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如何理顺关系,抓好办案执纪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只有适应形势,与时俱进,研究新形势下国企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发案原因,才能抓住办案执纪工作的重点,找出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监督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帮助企业整章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国有企业案件发生的特点和原因
(一)违反财经纪律案件比例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资金的运作,而财务管理是资金运作中的“开关”,“开关”不紧、财务不公开,财务人员只将领导的意志当作办事的准则,导致财务监督无法实施。直接造成企业易发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小金库”的普遍存在,造成财务失控,成为“吃喝嫖赌贪”的主要财源,同时,以“集体行为”为借口,进而私分滥发、挪作它用,给小团体和个人带来好处,为国企腐败现象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近三年来,在我们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违反财经纪律占30%以上。
(二)“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成为日渐突出的问题。近年来,企业改革逐步深入,政府简政放权,强化企业职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够健全,对企业“一把手”的管理监督体制仍然不够完善。“一把手”既是企业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具有监督职能的纪检、监察、审计、财会、工会、职代会等不具备独立性,受到企业领导的控制与调度,很难发挥监督的作用。同时,企业“责、权、利”的不统一,企业一把手“负盈不负亏”,客观上造成了企业一把手容易出现问题。
(三)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案件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兴旺的企业是相似的,衰败的企业各有原因。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下降,有的亏损,有的破产,其中原因虽然复杂,但绝大部分亏损衰败的企业背后,必然是与企业违规经营,资产大量流失,经营者腐败密切相关。企业经营者擅自对外投资或担保,使用大额资金不作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不作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经营者对企业疏于管理、决策失误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我局某木材厂厂长,财务管理混乱,擅自挪用专项资金和职工工资300多万元,用作流动资金、投资建厂等,结果造成了严重损失。
(四)出现团伙违纪、群体违纪的新情况、新特点。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离不开企业上下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但由于企业管理、监督等一系列制度的滞后因素,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经营合作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管控和规范,一些正常的经营合作行为往往演变为互相勾结、互相利用的团伙违纪甚至犯罪,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常常是办一案,带一串,端一窝。2002年,我们在查处某一案件时,带出一房管部门集体违纪的问题,从领导到职工,每年都收取供货单位的好处,为对方提供“方便条件”,在我们严肃处理了相关人员后,这个单位竟然出现了严重缺人的情况。
(五)国有企业人员索贿、受贿、行贿现象日益严重。现阶段,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国企一些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人员手中握有的权力,直接影响着其他企业的利益。在金钱、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在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下,受贿甚至索贿成为一些人发财致富的途径。除大肆收受贿赂之外,某些企业经营者为获得某些不正当利益,或使自己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不是通过内部挖潜、强化管理来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把工作重点放到打通市场关节上,大行贿赂之道。如在我们查处的一个案件中,某企业两年间用截留的账外款200多万元,以返还销售款的名义按一定比例予以提成,而这些钱却都落入了个人的腰包,实质就是变相的贿赂。
(六)国有企业人才物、产供销等握有实权的管理部门人员容易发生问题。企业人员直接经营和管理企业资产,直接操纵资金运作,直接从事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国有企业产供销、人才物管理制度和经营方式不完善的现状,为少数国企人员违规经营运作留下了“空档”,很容易发生贪污、挪用、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违纪违法行为。2001年,我们查处的某公司副经理等四人,以亲属的名义购买罐车租给厂里搞运输,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此四人分别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
二、国有企业办案执纪工作的重点
针对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发案原因,首先要抓住办案执纪工作的方向和侧重点,重点查办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为亲友非法牟利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的案件;在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吃拿回扣的案件;在经济活动、生产管理工作中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案件;虚列收入、乱挤乱占成本、设立“小金库”的案件。同时,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案件和热点案件,加大办案执纪工作的力度,为国企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为维护国企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突出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增强反腐力度。重大、疑难案件是指违纪主体作案手段狡猾隐蔽,关系网厚密,在调查和取证上具有较大难度的不易突破的大案要案。查处重大、疑难案件,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纪检监察部门办案水平的体现。大案要案的涉案人员往往职务高、权力大、关系网密、反调查能力强,查办起来具有相当难度,但一经突破,其影响和震动力也是一般案件无法相比的。勇于查处重大、疑难案件,才能产生威慑力,才能教育广大干部,取信于人民群众,产生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2002年,我们在查处某一涂料公司私建账外账、违规走账收取管理费、公款送礼等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的违纪问题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我们抽调近20名精兵强将,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查,对案件涉及的64名违规违纪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这一案件的查办和对违纪人员的严肃处理,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极大地震慑了腐败分子,收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二)突出查办重点案件,规范国企经营行为。重点案件是指企业重要部门、重要岗位、重要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抓好这些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能够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是要针对企业不同的性质,抓住企业重要部门,如物流、基建、多种经营等易发案件的行业和部门,加大对这些重要部门的查处和监管力度。二是针对企业不同的特点,抓住手中握有人财物、产供销等权力的重要岗位,如财务、物资、计划、销售等易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岗位,坚决做到违纪必究,警示教育这些重要岗位人员检点慎行。三是要抓住重要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很多国有企业消极腐败现象的实质是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加大对企业领导干部的查处力度,规范企业“一把手”的经营行为,才能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治企。2001年以来,我们加大对这些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处分相关违纪违法人员152人,收缴违纪款400多万元,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亿多元,有效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突出查办热点案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热点案件是指一个时期内职工群众普遍关注并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这类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对这类案件如不注意查处,往往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01年,我局“东湖”等三个住宅小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及管理人员管理不严缺乏责任心等,造成亡人事故,严重影响了职工群众的正常生活,我们立即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追究了34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及处罚,并在全局开展了“东湖现象”大讨论活动。实践证明,查处这类发生在最基层、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党的威信,维护社会稳定。
三、国有企业办案执纪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具有治本的重要功能。查办案件不仅仅是为了使违纪违法者得到惩处,更重要的是为了从中发现存在的规律性和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通过办案执纪净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扩大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同时,针对企业案件发生的原因,要把“第一要务”作为企业办案执纪工作的出发点。正确处理政策原则性和策略灵活性的关系;保护教育与严格执纪的关系;事后查处与源头治理的关系;查办案件和企业发展的关系。综合考虑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
(一)深入剖析案件,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实践证明,每一起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如果只单一地就办案而办案,有时很难取得好的效果。查处企业违纪案件的过程,是发现企业管理中漏洞和隐患的很好时机,在查案过程中,注重分析企业发案的原因、特点及规律,揭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尽快建立起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案件查不清不放过,发案原因剖不透不放过,源头治理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使查案工作真正做到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2003年,我们在查处一改制企业案件中,发现财务管理随意性大,缺乏监督制约,我们专门组织人员从管理制度入手,对案件发生的内在根源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全局改制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8项。通过对这一案件的查处,不但惩治了违规违纪者,同时为矫正改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及为下步企业改制工作提供了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结合案后教育,延伸查办案件职能作用。首先,要把教育作为一项固本措施贯穿于查案工作全过程,无论是在筛选线索,确定查处目标阶段,还是在突破案件,处理人员的过程中,始终注意从教育入手,最大限度地挽救干部。其次,要把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有力抓手,增强党员干部自我监控、自我约束的能力。要协调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党团组织齐抓共管,新闻、舆论、文化、教育多头并举,构建反腐倡廉教育网络和道德氛围,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近年来,我们深入剖析案件发生原因,充分利用局内有线电视台、大庆油田报等新闻媒体,通过开展廉政专栏等形式,通报违纪违法案件,有效地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三)注重办案效果,维护企业良好形象。查处案件,最终是效果问题,并不是数量问题。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是工作的重心。我们在办案执纪工作中,要着力从政治角度看问题,运用好办案的方法和策略,把握好办案的条件和时机,掌握好政策的尺度和分寸,做到既查清问题,又能获得良好的综合效果。首先抓主要矛盾,抓住主要违纪问题和主要违纪人员,即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突破,又能有效避免影响企业形象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其次做好案件查结的后续工作。在办案结束后,不能处理完人了事,抬腿走人,在帮助企业查缺补漏,防止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的同时,还要努力解除当事人及企业领导的顾虑和包袱,保证企业正常运转,避免企业利益受到损失。近年来,我们对查处的大要案及重点案件,选择适当的时机,在适度的范围内公开案件结果,揭开案件的“神秘面纱”,避免企业职工及社会对案件的“胡乱猜测”,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外部环境。
(四)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准确执纪。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参与竞争谋求生存和发展,而体制、机制的落后,沉重的历史包袱,都无法与具有“灵活”性的个体经营相比,在这种情况下,难免出现违规操作,违法经营的情况。我们在办案执纪工作中,就更要准确把握和区分违纪和非违纪的界限,慎重对待企业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坚持政策的原则性,又要坚持政策的灵活性;既要坚持执纪的严肃性,又要坚持执纪的宽容性;既要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又要保证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具体要把握好10条界限。即:把握好物资采购中正常采购与违规采购的界限;把握正确使用业务活动经费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把握市场开发中正常行为与违纪行为的界限;把握正常业务招待与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行为的界限;把握关联交易中正常业务往来与不正当交易的界限;把握企业经营者按合同或规定合理取酬与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界限;把握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付酬与非法所得的界限;把握企业经营者正常行使职权与滥用职权的界限;把握改革中出现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把握按规定外出(境)学习考察、洽谈业务与用公款旅游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