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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由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一切活动都是以财产为基础的,,公司资本直接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对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行为人违反规定,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不符,很可能造成公司不能成立,或成为“空壳公司”,从而丧失实际履约能力和对债权人的权益的保障功能。因此,加大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力度,确保注册资本的真实尤为重要。基于以上认识,最近,我们把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放在突出位置,结合企业年检,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了认真的整顿。从整顿情况来看,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较为严重,仅今年五、六月份,我们就查处了五起这类的案件,虚报、虚假、抽逃出资达141万元,加上去年查处的一起虚报注册资本450万元大案,虚报抽逃出资额达591万元。
一、虚报注册资本。股东为设立公司,将筹集的资金存入拟设公司的临时帐户,取得银行出具的股东入资进帐单,在尚未到工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情况下,立即将出资从临时帐户上转入个人存折,由个人自由支配。例如最近我们查处的万权服饰公司,其股东赵某在2003年6月26日向某信用社贷款25万元作为出资存入拟设公司的临时帐户,取得银行出具的股东入资进帐单后,在当天又从拟设公司临时帐户上支取25万元归还某信用社的贷款。还有我们查处的有成制衣公司,该公司股东鲁某在2004年3月12日将其出资的70万元存入拟设公司的临时帐户后,于当天又支取69万元转入其个人存折,由个人支配。
二、抽逃出资。公司股东在登记注册后,从公司转移出自己出资额的一部分。如我们查处的春蕾服饰公司,股东夏某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从公司提取15万元作为个人建私房使用。还有我们查处的雪狐服饰公司,该公司在2004年12月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向他人借款220万元,存入公司帐户,经过验资,到工商机关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立即从公司帐上支取22万元归还他人。
三、虚假出资。公司股东根本没有出资,未将货币按规定存入拟设公司的临时帐户,而是以欺诈手段表明自己已经出资。例如我们查处的海派制衣公司,该公司两股东根本未将其出资的50万元货币存入拟设公司临时帐户,而是伪造二份股东出资银行进帐单,伪造验资报告,从而骗取公司登记。还有我们去年查处的弘历服饰公司,为了将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至500万元,伪造两份金额共450万元的银行进帐单,骗取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从而达到增加注册资本的目的。
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股东法律知识欠缺,混淆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的界限。认为公司是我们股东个人投资的,公司的钱就是我们个人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例如春蕾服饰公司在成立后,抽回15万元用于个人建私房,两个股东都认为这是我们个人的公司,我们想怎么用公司的钱就怎么用,又不是国有企业。持这一想法的不仅仅是这一公司,基本上我们查处的几家公司都有这种认识。
二是股东诚信经营的理念缺失。一些公司为了在外树立形象,显示实力,便于向银行贷款,于是想方设法借钱来扩大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增加注册资本的目的后,又将资金抽回归还他人。
三是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公司表面上看起来是二个或二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的,但绝大多数是家庭式的企业,有的是与小舅子共同出资设立,有的是与兄弟姐妹或年迈的父母共同出资设立,实际上是一人公司,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成为应付注册登记的书面工具。
四是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到位。公司登记注册后,几乎没有对其进行过回访检查,就连一年一度的年检,也未认真审查公司的帐目和有关会计记帐凭证,只要公司提交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就给予通过年检。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只要公司按他们的要求交了费,不论股东出资是否真实,财务报表是否真实,都会给其出具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的。
五是工商执法人员和股东的会计知识欠缺。目前我们工商执法人员懂财务会计的极少,根本不知道如何去检查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也就无从对此进行有效的监管,指导公司如何规范。公司股东由于不懂会计知识,既便有的公司会计向其提出了公司资产不能随意抽走,用作个人方面的支出,公司股东也是听不进的,反而说会计: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是你当老板还是我当老板。
六是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随意支付资金。例如一些公司上午将股东出资进入临时帐户,在公司还未经登记注册,还未取得公司印鉴的情况下就允许公司任意提取资金,为虚报注册资本提供方便。一旦我们需要到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时,他们还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
要想实现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管理,我们认为:
一是加大对公司法的宣传力度。使公司法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不仅要利用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对公司股东及其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还要在全社会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股东自觉守法经营。也只有这样,提高了全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我们在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案件时得到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
二是建立企业实力评价体系。以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载体,按照现有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及时收集企业资产、负债的构成及税收上缴情况,形成一个包括注册资本数额、资产负债构成及税收上缴等情况指标在内的企业实力评价指标体系。
三是加强会计业务培训力度。一要加大对工商执法人员的会计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都能懂得怎么去查帐,怎么去规范企业的行为,以便对企业进行指导。二要加大对公司股东及其管理人员的会计培训力度,使之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是加强对公司的日常监管。在登记注册后的一、二个月内,要及时进行回访检查,尽早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年检的时候,特别是在公司成立后的第一个年度检验,或是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的一次年检,一定要认真细致地检查其帐目及其记帐凭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是加强对验资机构的管理。对验资机构有意无意为企业掩盖抽资行为的,工商机关应依法处理,还可采取不信任措施,对其提供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不予认可,还可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促进财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真正成为工商机关对企业实现有效监管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