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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筑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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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筑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扶持

国有建筑企业改制

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当然是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不仅落后于工业、交通、金融等领域,而且也滞后于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原因何在?业内人士认为关键在于国有建筑企业缺乏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力机制,改制成本哪里来,富余人员哪里去?国企改革确实遇到了难以逾越的困难,若干深层次矛盾影响了国企改革的进程。

一、国有施工企业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步履艰难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建筑企业由于“享受”惯了各级各类关于国有企业的种种清规戒律,溶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之后,僵化的体制,老化的机制,使他们难以与乡镇建筑企业、个体私包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难以在同一产品价格面前竞争,企业的包袱更加沉重,企业的步履更加蹒跚。

1、深层次的矛盾由隐性变为显性。薄利、微利的产业价格政策,使不少国有建筑企业无力垫资承接工程,无法参与低价竞标;五、六十年代进入企业的职工已经老龄化,进入退休行列的人数日渐增多,建筑企业的生产属高危行业,劳动强度大、施工条件差,职工有效工龄短,一线职工一般过了50岁就无法再进行正常施工,但工资、奖金不能少,企业因工伤亡人数较多,伤残职工的生活补助、死亡职工的遗属抚恤补助日趋加重。以江苏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全省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建筑企业1500家,每年因公伤亡30—50人,改革开放以来累计超过2000人;每年因公致残300—500人,累计超过10000人,而需要瞻养的伤残职工及死亡职工遗属超过了30000人,伤亡职工位居全省各行业之首,留下的负担也为各行业之最。江苏的国有及县以上集体建筑企业中,一般一个在职职工的劳动必须承担一个退、残、亡、病职工的瞻养费用。企业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这部分人的生活出路如何处置?

2、不规范的市场竞争上非法变为“合法”。我国建筑市场的工程招投标体系仍然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材料定额、人工定额测定工程价格,并因地区而异定出不同的浮动价格,这种招投标方式不仅有悖于国际经济运行规则,而且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极不相适应。同一标价,同一浮动幅度,个营、乡镇建筑企业能做,国有企业因负担过重却做不下来。过去,公开压级压价已成为我国建筑市场地方保护盛行的一种手段,明招标实暗箱操作。但现在有人提出了“合理最低价中标”的办法,并着力推广,甚至强行全面实施,乍一看,这一做法似乎很先进,似乎与国际经济规则正在接轨,但其实不然,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法制建设尚不完备,劳务价格没有相对稳定的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还有一定市场,一句话,以工程咨询为中心的体系尚未形成。在这种状况下,“合理最低价”的参照系数难以形成,工程产品标底价,最终把压级降价的非合法性变成了“合法化”,在江苏建筑市场实行着的“合理最低价中价”,有的甚至将标底价下浮20%,别说国有建筑企业不敢问津,即使稍有头脑的私营企业也难以接受。

这些年,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业主片面强调投资效益,提出不切实际、甚至违背科学的工期要求,但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市场只一味顺从业主的要求,把垫资承建打入质量保证金或提供承诺保函作为中标的首要条件,而没有一家有权机构要求业主同时出具工程支付保函;业主可以要求承建的某项工程必须达到某个质量等级,否则将处罚若干罚金,但没有一个合同见证机构提出奖励与惩罚是对等的要求。所有这些从本质上说明了一点,不规范的市场竞争最终使施工企业、特别是国有建筑企业处于弱势、劣势地位。

3、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愈演愈烈。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当今建筑市场中的一个痼疾,不仅给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严重危害,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国有企业职工因拖欠工程款发不出工资,职工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工程款的拖欠已从过去暂缓一下变为恶意拖欠。近几年,首长工程、示范工程、重点工程拖欠款项逐年增大,建设单位本就不想全额偿付,或城镇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滚动开发,本就没有马上偿还施工企业欠款的意向。这些拖欠对国有建筑企业危害特别大,在业主的眼中,拖国有企业的工程款反正是国家的,事实上,由于被拖欠,企业陈贷不能还,新贷借不到,银行对企业关上了诚信大门;企业对材料商的陈欠不能还,再欠就难,材料商对企业同样关上了守信大门;职工发不上工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最后企业不得不自己关上大门。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江苏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达271亿元,其中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占60%以上,而施工企业当年的实收资本为400亿,其中固定资本为174亿元,换言之,企业的流动资本已被拖欠殆尽,如此恶性循环,企业何以生存?

4、“三乱”现象由屡禁不止变为肆无忌惮。以江苏为例,该省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建筑企业在省外施工的人数占企业职工人数的1/3以上,然而一旦离开大本营,有的要被当地有权部门强行收取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基金、劳保统筹费、菜篮子工程费等,有的要按工程造价各占1%的比例强行收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有的动辄被罚款,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一些企业刚刚到达的施工人员,还未来得及办理暂住证,即被突击检查,结果人被抓去关一顿、训一顿,企业还必须马上赔上笑脸送罚款;有的巧立名目搞摊派,企业在注册地有摊派,企业施工所在地也要被摊派:妇女节、儿童节、修桥、铺路直至娱乐城开张、大会堂落成,名目繁多,应接不暇,国企较之于其他建筑企业,本来就已经十分困难,又哪里能经受得了这么多的额外支出呢?

二、应当加强对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发展扶持力度

按照江总书记最近在西部大开发重庆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当前无论是改革与发展都必须进一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时、开拓创新的原则,各级政府针对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建筑企业的实际,必须切实加大扶持力度,打好国有建筑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攻坚战,为此建议:

1、多渠道筹措改制所需要的成本。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对特困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所欠银行贷款,经审定确无偿还能力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核销呆坏帐计划;国企所在地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企业改制成本不足的实际困难,通过财政拨付,偿还拖欠的工程款等,帮助企业解决改制成本的差额部分,各地同时还可通过公有资产变现、置换企业土地使用权、系统或行业内部调挤等渠道分别再筹措一部分企业改制资金。值得指出的是,无论财政拨付还是各地自筹资金,都应该主要用于特困企业的职工身份置换,补足企业历年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60年代下放职工、企业伤残职工、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储备金。

2、认真处置好改制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中央和各地地方所属建筑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身份置换工作,一般可实行一次性买断工龄的办法,使原为全民、集体性质的企业人变为“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自然人,对于因破产、关闭、歇业、解体、销号等原因失去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应参照各地工业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向职工一次性支付相关经济补偿,对于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身份置换后进入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补偿金可以取现,也可以购买企业股票,一时不能取现的,由企业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付息,并约定还本期限;对自谋职业、未竞争上岗的职工,原则上应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其补偿金。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制造后,都有吸纳原企业职工重新就业的义务,改制企业除非经营方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否则都应吸纳原企业中60%以上的职工,以保持社会稳定。

3、妥善处理好改制企业的债务问题。中央和各地地方所属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时,都应认真清产核资,对清查出来的应收帐款,凡债务人死亡、破产的,以其遗产或法定财产清偿后不能回收的款项,应该同意改制企业税前列支,也可以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经企业属地财政机关验审3年以上应收款确实难以收回的,可以全额核销,核销款项的有效法律文书移交属地行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和追索,追索回收的款项应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改制企业协商分成比例,以充实改制企业的发展基金。经确认的待处理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及形成损失的长期投资,由改制企业上报同级有权部门核准后核销这部分不良资产。改制过程中,要注重解决企业贷款担保链的问题,要通过贷转股、呆滞欠贷坏帐处理、分清连带责任等办法,解放担保链上的一批企业,促其轻装上阵,加快改制。

4、着力解决好历史遗留的若干利益分配问题。在国有建筑企业产权改制中,对企业历年工资、福利基金结余、应提未提奖金等,应允许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出来,并按实际应分配人数和应受奖人员计算到人头,并折算成个人的企业股份,改制后不愿在本企业工作的人员,可以发给其现金。改制企业近5年内由当地政府或本企业曾过的应提未提奖项,如“鲁班”工程奖、国优、军优、省优工程奖等,应按当时规定的奖励额度,允许从企业净资产中全额提取,并按当年应受奖励的对象,计算到人头,记入受奖人的股份帐户。对遗留的福利分房问题,也应该按照改制前企业职工人均人房面积,按当地当年的商品房平均价格,进行一次性补齐。改制中,经当地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国资、财政、企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应允许将企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改制前三年转化职务成果新增税后利润的20—30%部分,从企业净资产中切出,折算成相关人员的企业股份并享有所有权、继承权。经国资、财政、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允许将近5年中企业净资产增值的一部分,在总量不超过增值总额20%的范围内,作为原企业的管理成果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其中主要经营者所得份额,按任职年限长短、贡献大小等,在切出部分10—30%之间确定。

5、注重处理好企业的产权界定。国有工业经济是国家经济的主命脉,是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象征,中央和地方所属建筑企业望国家对工业经济那样的扶植和支持不太现实,正是基于这一点,考虑到政府对建筑企业初始投入少或基本没有投入,对企业生产经营承担的风险较少,对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相对较少,企业的积累主要是活劳动积累等因素,在界定这部分企业产权时,是否可由当地政府与所属企业商定一个合适的分配比例,做到既不使公有的资产流失,又不致于影响企业干部职工参与产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

6、切实加快公有资本退出步伐。建筑业属一般竞争性行业,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的原则,公有资本从建筑企业中退出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现实要求,公有资本退出的途径,可以通过公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使公有资本加快退出。社会法人、自然人、境外投资者可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集体建筑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公有产权股权的出售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出让公有资产时,受让者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将公有资本无形流失。改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以零资产出售、负资产挂帐,以后通过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外经济技术自营权等无形资产转让的收入,已核销应收款的追索款,非经营公司统筹偿还原企业有效债务,或由本地区行业资产经营公司统筹偿还原企业有效债务。国有和各地地方所属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还应因地因企制宜,除了公有资产产权置换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拍卖、租赁、兼并、中外合资、联营等改制形式,要着力构筑公有资本的退出机制,通过引入民营资产或其他优良资产,盘活存量资本,扩大增量资本,以进一步增强改制企业的资本实力。

7、合理确定改制企业的股本结构。注重坚持出资人资金到位的方针,促使改制企业真正增强实力提高竞争能力。鉴于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宜鼓励企业经营层持有企业较大股份,国有和各地方所企业在改制中,公有资本一般不再处于控股地位,企业净资产较多的,可从属于政府的净资产中划出20—30%,量化成股份配给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经营层,量化配股的持有人,可享受持股表决权和分红权,不享受所有权,且量化配股部分应按与政府的约定给予一定的回报(一般按期银行贷款利息或企业改制前三年的平均资产增值偿付),持有人可逐步以其个人资本购买这部份股权。鼓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经营层以个人财产抵押或由其他具有银行资信的自然人担保,借贷属于政府的公有资本作为投入改制企业的个人股份,借贷人必须与公有资产经营部门约定借贷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企业改制前三年平均资产增值率)、还本期限,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实行期股、期权激励等办法,改善股权结构,提高改制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经营层的持股比重和责任意识。

8、建立健全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尽量减少交叉任职,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以及对经营层的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同时,进一步深化改革企业分配制度,加大按贡献、按知识、按能力分配的比重,实行现行政策允许的职工劳动分配制度,形成企业的有效竞争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