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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书》)。《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部分文书进行了修订。10年来,《试行文书》在指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正在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试行文书》在种类划分、栏目设置和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当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为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3月,总局在广泛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文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力求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以下简称《修订文书》)更加权威、全面、实用,方便基层执法。现将《修订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修订文书》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与行政处罚文书并列,各自相对独立。二、文书种类和数量方面,《修订文书》包含78种文书,其中行政处罚文书42种,行政复议文书33种,行政赔偿文书3种。三、文书内容方面,《修订文书》增加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内容、救济途径告知内容;在直接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增加了《送达回证》的内容;增加了告知执法人员身份、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对文书的具体表述进行了更为规范合理的调整。另外,为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我们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专门设计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作为申请人参考使用的示范文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文书的印制工作。在印制时,对各类文书中出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改为具体使用单位的名称,如具体使用单位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则各文书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印制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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