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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住房改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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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住房改建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危险住房收购、改建的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私有住房(D级:整体危险)实施分类处理,符合改建条件的,经审批后可以实施原址改建。

第三条本着“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危险住房改建必须符合以下审批条件:

(一)所改建危险住房必须房屋契证齐全,且该住户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只有此唯一一处住房,契证不全必须经相关部门处理到位;

(二)必须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鉴定报告及影像资料;

(三)所重建的房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

(四)必须是原址等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重建,不得改变原层数(如危险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在不超出原建筑占地面积的情况下,可建二层,且有四邻签字同意重新建房的协议书或者认可证明)。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危险住房改造审批程序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向市以上房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房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和分析,制成影像资料,确定危险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

(二)D级房屋产权所有人持危险住房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乡镇或者街道办领取并填写《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改建审批表》,到市政府办(城建股)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由市政府办会同规划、建设(质监)、房管、国土、城管、安监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复核组进行现场察看,并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无意见后,送规划部门审批;若复核有异议,由申请人向上级房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四)相关部门提出同意改建的审批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城建股)反馈所在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将危险住房级别、面积、家庭成员情况、住房状况(在城市规划区只有一处住房)等事项在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七天。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办按批次上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六)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城建股)下达《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改建项目通知书》。危险住房产权所有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提供改建房屋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危险住房产权所有人将改建房屋施工图纸在改建现场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报建手续,由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规费。

(七)改建房屋竣工验收后,向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验收。

第五条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D级房屋,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或者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除,市政府对土地实施统一收购。

第六条直管公房经鉴定达D级的房屋,应当及时拆除。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含火烧房屋),可由直管公房经营管理部门改建运营,盘活国有资产,并给予政策优惠。

第七条房改房、集资房危险住房改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原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出资改建。改建方案经全体业主通过后,参照当地建房程序申请报批。经规划部门批准,其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内(不含10%)的,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个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房改房、集资房改建性质,并按房改房、集资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时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对总建筑面积增加10%及以上的,增加部分按规定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由业主与有资质的开发商合作改建。开发商根据拟改建地块的规划条件、应缴土地出让金数额、个人集资数额等事项与所有业主商定初步安置方案后,按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在初步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参加竞价的开发商给出的土地出让金价格高于原合作改建开发商5%以上的方可中标。中标单位可以按商品房开发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其改建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由市政府收储后统一改建。因规划条件限制不宜单栋实施危险住房改建的房改房、集资房,经全体业主协商同意后,可以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法予以收储,实施统一拆迁改建,对住户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由政府统筹安排该幢危险住房住户参加相同地段(不同地段的可按房改地所调节系数补足差价)其他危旧房改房、集资房改造项目。

第八条建筑施工及监督管理。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层数、高度、建筑风格及其他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一)建筑施工前,房屋产权所有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纸,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统一规定格式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基础放样红线及批准的施工图纸,应同时抄送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备案,规划部门应当联合上述执法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城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批准的建筑红线、高度、层数、建筑造型、外立面装修的现场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业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三)建筑竣工后,业主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否则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四)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危险住房改建监督归口属地管理,所在乡镇、街道办应当指定专人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鉴定报告的,一经查实,除取消申请改建资格外,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对未经危险住房鉴定和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拆除旧房的,一律不予批准改建,其原宅基地由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

第九条危险住房改建税费收取规定

(一)城市建设规费收缴:

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危险住房改建产权人,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报建手续,按现行规费标准收取;若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危险住房改建产权人,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补交上次建房的相关规费后,再按现行规费标准缴纳本次建设规费。

(二)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收缴:

1、申请改建住宅的

(1)经市政府批准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房屋申请改建的,只缴纳相关建设规费;若经批准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现行的市场评估价的80%补办相关手续。

(2)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申请改建的,只缴纳相关建设规费;若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折算后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3)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申请改建的,若申请不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则必须补办征用手续,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的80%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若申请者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经批准不改变用途、面积及其它土地利用条件的,只需缴纳建设有关规费。

(4)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申请改建的,经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后,按批准的新面积、新用途和新的土地利用条件下的现行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申请改建临街店面的

(1)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申请改建为临街店面的,若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按其房屋(包括庭院)总占地面积的土地现行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土地出让金;若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如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则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则按不同土地用途条件下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差价。

(2)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申请改建临街店面的,在提供其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后,按其房屋(包括庭院)总占地面积的现行土地市场评估价的100%收取土地出让金。

(3)房屋存在少批多占的,多占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予以处罚后,并按现行土地市场评估价的100%收取土地出让金,未多占的部分按现行土地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土地出让金。

3、非法买卖危险住房申请改建的,经市城管部门按80元/平方米罚款后,再参照以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东北至大连路外延600米,南到乐安河至张家桥,西至新皖赣复线外延300米,北至景鹰高速挂线外延600米围成的区域。城市规划区以下范围内危险住房不予改建:

(一)近期规划拟改造的和总规确定需成片改造的区域;

(二)历史古迹和文物保护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