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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为依法管理控制好公路(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确保公路完好、畅通,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严格遵守《城乡建设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的规定选址。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村组、乡镇签署意见,再报请市规划、国土、交通、公路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二、凡在公路两侧新建或扩建房屋及其它设施,必须严格服从公路建设的安全规定,特别是公路交叉道口和公路弯道内侧必须确保安全视距要求。公路两侧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严格保持与公路用地外缘的安全距离:距国道外缘不少于20米;距省道外缘不少于15米;距县道外缘不少于10米;距乡道外缘不少于5米。市人民政府对特定路段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凡在公路两侧所有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正负零不得高于公路;与公路相连接的通道由交通、公路部门控制宅路分家和公路排水。
四、凡经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的国道、省道、重要公路支线两侧的集镇或开发区属于总体布局预留的地域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任何建筑设施或擅自圈地占用、占有。
五、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严禁私自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属于交通、公路部门管辖的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等空间严禁堆放物品,严禁搭建其他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未经交通、公路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不得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不得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八、本通告自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将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