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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年我县“民生100工程”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共州市委办公室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市“民生100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市实施“民生100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办函号)和《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年“民生100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
由县“民生100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负责对全县年“民生100工程”实施考核。
二、考核对象
(一)48个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农办(能源办、扶贫开发办)、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金融证劵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路局、水务局(移民局)、农业局、蔬菜局、林业局、商务局(市场服务中心)、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环保局、物价局、安监局、规划局、城管局、广电局、综治办、残联、农经局、房管局、粮食局、畜牧水产局、总工会、老龄委、气象局、交警大队、政务公开办、运管所、供排水公司、水东煤矿、电国际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二)22个乡镇人民政府。
三、考核内容
(一)办字号文件规定的全县“民生100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县直及省市驻责任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年“民生100工程”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四、考核办法
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关责任主体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量化考核以完成目标任务为基点记基础分100分,凡有1项任务未完全达标的记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责任落实、资金投入、工程质量、督查督办、日常管理、社会评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加分或扣分。
(一)对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的考核采取每月报告、每月调度、每月抽督查、适时督查、每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进行。
1、各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要制定好本单位实施“民生100工程”具体工作计划,以月为单位安排好工作日程,每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于每月的30日前报县考核办。县考核办每月按类别对“民生100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情况形成《专报》报县领导。
2、责任单位每季度要组织一次自评,自评报告报县考核办,由县考核办形成《专报》报县领导。
3、半年检查由县考核办负责组织,检查结果形成《专报》报县领导。
4、年终检查验收由县考核办负责组织。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各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数据自我评估,并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数据报表上报县考核办和县统计局;县统计局负责对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承担的“民生100工程”考核指标进行最终数据评估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由县考核办根据市直及中省驻主要责任单位对我县单项工作的年终考核验收情况、县考核办日常及年终考核情况(具体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1)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5、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要积极打造“民生100工程”的特色亮点,在省、市检查或活动以及县级重大活动中得到充分肯定的给予加分。积极报送信息稿件(每月不少于2篇),凡在省、市、县媒体正面报道的、被评为“民生100工程”追踪宣传专栏每月之星的、在媒体专栏宣传的,均给予加分。被省、市、县媒体批评的,给予扣分。
6、每月30日前报送工作完成情况月进度表、月小结,迟报、缺报、虚假每件次给予扣分,且扣分不保底。
7、县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督查。凡被省、市、县下达督办卡或整改通知书的,对每件次给予扣分,整改不到位的加重扣分。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每月报告、适时督查、每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进行。
l、各乡镇将每月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于每月28日前分别报县考核办、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
2、各乡镇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分别报县考核办、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
3、半年检查由县考核办统一组织,由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分别就单项工作对相关乡镇进行半年检查。检查结果报考核办。考核办根据情况对乡镇进行抽查。检查情况形成专报或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记分依据。
4、县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督查。凡被省、市、县下达督办卡或整改通知书的,对每件次给予扣分,整改不到位的加重扣分。
5、年终考核由县考核办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组成综合检查验收小组,分别对各乡镇实施“民生100工程”单项工作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数据评估认定,再根据年终验收情况,结合日常督查及民意测评情况,由县考核办进行综合评定。
①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须将各乡镇单项工作年终检查验收方案报经县考核办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年终考核验收。
②检查验收完成之后,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将各乡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日常工作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分(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由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制定,报县考核办备案),并将考核评分结果在检查验收结束之后3日内报县考核办。
③各乡镇单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数据,由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评估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
④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对各乡镇项目工作考核和县考核办的日常综合考核(具体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2),的平均分为该乡镇年度实施“民生100工程”工作考核的最终得分。
6、各乡镇要积极打造“民生100工程”的特色亮点,在省、市检查或活动以及县级重大活动中得到充分肯定的给予加分。积极报送信息稿件(每月不少于2篇),凡在省、市、县媒体正面报道的、被评为“民生100工程”追踪宣传专栏每月之星的、在媒体专栏宣传的均给予加分。被省、市、县媒体批评的,给予扣分。
7、每月28日前报送工作完成情况月进度表、月小结,迟报、缺报每件次给予扣分,且扣分不保底。
(三)对年终考核的汇总。县考核办根据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年度考核情况,以综合得分为依据,分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乡镇两类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位,初步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级,经县“民生100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并予以通报。
五、等级评定
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年终经考核办检查验收确认考核指标全部完成,考核结果为达标;考核的工作目标任务中有一项指标未完全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从考核达标的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中,依据年终考评得分,评定全县实施“民生100工程”工作一等奖3名(其中乡镇1名)、二等奖7名(其中乡镇2名)、三等奖10名(其中乡镇3名)。
六、奖惩办法
(一)凡“民生100工程”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可获以下奖励:
1、被评为一、二、三等的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含县考核办成员单位)和乡镇分别授予“年县实施‘民生100工程’工作一、二、三等奖”,并分别给予6000元、3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含县考核办工作人员)可评为“年县实施‘民生100工程’工作先进个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秀等次,事迹突出的可记功。
3、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含县考核办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比例提高到25%。
4、给予通报表彰。
(二)凡“民生100工程”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办法予以处罚:
1、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均评定为不称职,个人和单位不得参加其它综合性奖励项目的评选。
2、县直及省市驻主要责任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10%。
3、对该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4、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考核未达标或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县直及省市驻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年度年终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1、向“民生100工程”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2、挤占、截留、挪用“民生100工程”项目资金的;
3、不按规定落实省、市、县有关“民生100工程”项目享受重点工程各项优惠政策和兑现支持“民生100工程”优质服务承诺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民生100工程”项目审批和验收手续,造成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