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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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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办法

为激励金融系统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有效信贷投入,形成银企双赢、财政增收、经济发展的良好互动格局,促进我县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全县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具体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

(二)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融资平台,具体包括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

(三)县级金融管理机构(县人民银行)。

二、考核指标

(一)各项贷款净增额。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比年初净增加额(含上贷下拨数、央行置换数、当年贷款本金剥离及核销数)。

(二)当年核销呆账贷款及以资抵贷金额(国债转贷资金、国家财政专项贷款除外)。

(三)各融资平台当年融资投放总额。

三、考核奖励办法

(一)对金融系统的考核奖励办法

1、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委托县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兑奖。

2、对各行(社)的奖励标准:

(1)各项贷款净增额计奖。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比年初净增加额(包括上贷下拨各项贷款),其中新增项目贷款按2‰计奖,新增非项目贷款按1‰计奖(支农再贷款由承贷行和受贷行各享受0.5‰)。

(2)对各行(社)从其上级行争取资金剥离核销(不含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按剥离核销不良贷款本金的3‰计奖。

(3)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积极处置不良贷款,通过债务重组,实现以资抵贷的,按以资抵贷本金的3‰计奖。

(4)对县人民银行争取上级行资金,置换核销各行(社)不良贷款的,按置换核销不良贷款本金的3‰计奖。

3、对融资平台的奖励,按其当年新增抵押、担保贷款额的1‰计奖,奖金额度不封顶,其中50%用于工作经费。

4、对县级金融管理机构设立协调奖:按第2条第(1)、(2)、(3)款奖励奖金总额的20%设立协调奖,奖励县人民银行。

5、奖励资金来源:上述各项奖金,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6、奖金分配原则:各获奖单位奖金总额的3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40%奖给单位其他班子成员,3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7、县政府对为临武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金融系统行长联席会议讨论推荐,报县政府审定。

(二)为鼓励各金融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存贷顺差比例内尽量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对顺差超过风险比例,甚至出现逆差的金融单位,从其他存贷顺差大的金融单位引导企业存款和居民储蓄,以平衡顺逆差。

四、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函)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