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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区私自建房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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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区私自建房通告

近年来,县城区私人突击抢建、乱建、超许可违法建房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城乡建设秩序。为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城乡规划的执行与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汝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年)》的相关要求,现就县城区严格限制私人零星建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汝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年)》确定的中心城区100.1平方公里范围(北至厦蓉高速公路、金山村北,南至虎尾-松元山,西至羊角冲-牙齿岭-狗脑寨山脚东,东至规划G106线)城市建设用地23平方公里范围核心区内(北至厦蓉高速,东至规划区长安路,南至虎尾-松元山,西至羊角冲-牙齿岭-狗脑寨山脚和三星工业园)严格限制农村(城镇)居民零星进行私房新建、改建、扩建活动;除城市建设用地23平方公里核心区以外的范围,严格控制城中村向外蔓延,农村(城镇)居民进行私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禁止以“宅基地”名义出售集体土地建设私房。

二、除县人民政府原已批准且属搬迁安置集中联建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已动工建设的私房建设项目外,县城区私人零星建房项目一律停止施工,维持现状,接受县人民政府组织的集中清理整治。对继续抢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予以制止,暴力阻碍执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列限建区域内违法建房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拆除,并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不得补办审批手续;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私人零星建房,应当另行择址建设。

(一)临城市道路;

(二)临城市公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公共广场、游园、河道湖泊等重要景观地带;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新城区发展重点控制建设用地范围;

(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区域。

四、县政府将组织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对县中心城区私人建房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集中处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县城中心城区公寓楼安置办法出台施行前,暂停受理私房报建资料,不再办理私人零星建房审批手续;对D级危房申报建房的,视情况区别处理,迁入集中建房点安置,不得在原址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