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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处,旗直有关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全旗通乡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就通乡公路和旅游公路设计与施工期间的有关事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通乡公路和旅游公路沿线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旗交通、国土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公路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依法征用土地和临时占用土地等有关问题;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办理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二、旗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公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新栽植树木;公路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因公路建设需要砍伐的,应当经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到旗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构筑建筑物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等影响公路建设的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不得进行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危及公路施工安全的活动。
六、旅游公路通过世界地质公园园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以及其它重点地段和景区时,在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有关部门未经旗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进行建设性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