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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重视市的发展问题,胡总书记、温总理专程视察,对加快发展做出重要指示。曾副总理专门在召集有关部委会议研究发展问题。今年3月27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市城市总体规划(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7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62号)正式批准了《总体规划》。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本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专门成立了市长任组长,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办、局共62个部门参加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障,还组织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充分运用城市规划手段引导和调控城市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今天市政府召开这次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对依法实施《总体规划》进行动员和部署,必将进一步促进市的发展。很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共同研究《总体规划》实施问题。下面,我谈三点意见,供大家研究。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经济社会宏观发展战略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竞争,已经更多地表现为城市或城市区域之间的竞争。京津冀、长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三大城镇密集地区,以不足3%的国土面积,聚集了全国14%的人口,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42%,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79%,成为加速国家现代化进程,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经济技术水平差距的重点区域。提升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等城镇密集地区的国际竞争力,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城镇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已形成城市群发展格局的京津冀、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要继续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加强城市群内各城市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增强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京津冀地区有如下特点:一是经济持续增长潜力大。年GDP占全国8%,人均GDP是全国平均的1.8倍,与、产业结构具有互补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二是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程度较高。共用相同的水、电、路网,经济文化活动联系密切,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相互依存度较高,城市群已经基本形成。三是人才众多,科技实力强,具有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技术和智力的支撑。四是区域腹地较广,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京津冀地区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实现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构建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的重要环节。
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特点体现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了在环渤海地区的地位,强调了新区的开发和开放。国务院明确指出,推进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提升京津冀及环渤海地区的国际竞争力。国务院(国函62号)批复明确,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发展的目标是将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明确要将新区发展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以及宜居生态型城区。的发展要注重京津冀地区协调发展,同时,要注重于大连、青岛等环渤海地区区域中心城市的协调。要加强产业协作,加强港口协作,加强城市间交通协作,共同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和京津冀,以及更广阔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要求,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市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实施,当前的工作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依据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要求,抓紧落实并编制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
要坚持以人为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搞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首位。要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坚持集中紧凑的城市发展模式,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土地存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增量,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从水资源匮乏的实际,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的原则,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海水淡化等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严格控制并治理海河水系及渤海湾的污染。要加强绿化建设,加强海河两岸的绿化和景观建设,努力创造丰富多彩和具有特色的城市景观,形成各种绿地类型有机结合的多功能绿地系统,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要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探索适合保护要求的旧城有机更新模式,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不断提升城市人文环境。要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心城、新区和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等新城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优化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发展布局。要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商品和要素市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和创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要大力加强以防洪和抗震为重点城市减灾建设,按照形成完善的城市减灾体系的要求,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城市重点工程防灾设施、城市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要依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做好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是指导城市近期发展建设的依据。国务院(国函62号)批复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做好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的重点和时序。近期建设规划重点是要综合考虑本地区资源、环境和财力条件,提出在近期内的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明确城市在近期内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时序,确定对城市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目标等。要优先安排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要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好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满足当地群众住房改善需求的住房用地的安排,并在布局上加以落实,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精神和生命健康的需要。
要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做好新区规划。《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号),对新区的发展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新区的规划,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按照建设现代制造研发和转化基地、我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总体目标,做好功能分区与空间布局的安排。要集约、节约建设用地,保护好耕地、生态绿地和湿地。要加强水资源对新区发展影响的对策研究,重视污水再生利用,节约水资源。要重点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安排,以保证现代城市功能的逐步完善和增强。新区的规划,要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原则,妥善协调新区和中心城区的关系,中心城区要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为促进新区发展提供依托。新区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务院批复(国函62号)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新区现有各类资源进行整合,保证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希望新区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不断进行观念和方法的创新,创造出对全国有重要借鉴作用的经验和做法。
要加强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抓紧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市要加强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综合调控,这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市危旧房改造在已往几年中取得了重要的成效,大大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要按照国办发37号文件要求,在探索和落实建立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国情的合理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要加快现有住房状况的调查分析王作,明确“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目标。从方便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与就业出发,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明确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布局区位,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旧城区改造的规划控制和引导,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与可能,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稳步推进现有危旧房屋的改造,依法规范拆迁,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三、坚持体制创新,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必须坚持在城市规划管理机制体制上创新,争当全国的示范。为全国提供经验。城市规划具备的公共政策属性,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管理体制不顺畅,机制不完善,管理工作不能与时俱进,适时创新,那么就会影响科学制定的《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要针对规划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系统研究,在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上下功夫。
要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就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对城市的开发、建设各个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进行严格管制。当前国家正在抓紧制定《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坚持红线(城市道路用地)制度,建立了绿线(绿化用地)、紫线(历史文化建筑)、黄线(交通设施建设用地)、蓝线(水面)管理制度等强制性内容。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把城市规划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城市规划社会公示制度。城市的各类规划一经批准,除保密内容外必须立即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逐步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查询制度,规划审批方案应当定期公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城市规划审批事项可以进行查询,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投诉。
要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除了政府机关参与外,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参与,共同协商,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同时,通过这种过程,取得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理解和关心,支持和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城市规划委员会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城市发展方向、城市重要规划特别是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城市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民主讨论,提出建议,按照规定程序由人民政府作出决策。
要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的通知》(国发13号)明确要求,“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目前各地大多实行了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市要按照国发13号文件要求,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新区包括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塘沽、汉沽、大港,新区的城市规划工作,要打破行政地域界限,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一种既充分发挥各行政管理机构、区政府职能,又能统筹协调的规划实施机制。
要建立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具体分解落实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城市规划实施和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律责任,目的在于保障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公众权益,制约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国办发12号文件要求,建设部要会同监察部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度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也要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建立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重点对下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在纠正违反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同志们,市《总体规划》得到国务院的批准,标志着市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定要严格《总体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国务院批复(国函62号)指出,《总体规划》是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驻市的党、政、军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和《总体规划》,支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建设部将继续支持市发展,支持做好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市城市总体规划、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协调工作,与、、一起组织编制京津冀地区城镇协调发展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切实保护环境,促进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全市党政军民共同努力,市一定会发展得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