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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县外向型经济进出口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产品出口企业实现“三转”,即由来料加工转为进料加工、半成品加工转为成品加工、异地报关转为本地报关,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设立“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支持我县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扩大出口,通过“三转”新增出口业绩、开拓市场。由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并实行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务监督。本措施所涉资金奖励和补贴均来源于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
二、鼓励企业做大出口规模
1、对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且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
2、对年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2万元。
3、对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且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纳税达4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3万元。
4、对年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且年纳税4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4万元。
5、对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且年纳税6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实现“三转”
“三转”企业认定标准:由来料加工转为进料加工的企业必须办理了来料加工变更为进料加工的加工贸易手册变更备案;由半成品加工转为成品加工的企业是指原生产半成品且无出口实绩,转为生产成品并自营出口,连续二个月在海关的月自营出口额占企业月销售收入的50%以上的企业;由异地报关转为本地报关的企业是指原无自营出口实绩,委托异地企业报关出口,现转为自营出口,且连续二个月在海关发生出口实绩的企业。“三转”企业由县外经贸局根据企业出口贸易情况予以认定,实现“三转”的当年给予奖励。
1、对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三转”企业,实行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出口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三转”企业,按本文第二条之奖励规定执行。
2、凡是“三转”企业,除按上述规定标准奖励外,实现“三转”的当年,每出口100万美元另给予3万元人民币补贴。
3、优化行政服务环境。县外经贸局对准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的“三转”企业免费代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县国税局、县财政局要建立出口退税提醒服务机制,在企业申报单证齐全的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的审核程序。
4、降低“三转”企业融资门槛。凡是“三转”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在我县辖区内各银行贷款,各银行应按规定的最低贷款利率提供信贷服务,并做到优先授信,优先放贷。
5、鼓励“三转”企业开拓市场。外经贸部门要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国际、国内知名展销会和博览会,努力开拓新市场。对当年参加了境内外各类展会的“三转”企业给予一个摊位1万元的补贴,补贴具体金额参照企业参展实际支出费用,根据企业上报参展相关凭证和票据由县外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每个企业年参加展会补贴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