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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法生育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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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法生育整治通知

随着“四清理六落实”专项活动力度的加大,举报、投诉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信访案件明显增多。为进一步规范生育行为,整顿生育秩序,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严肃性,根据《省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和名人富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人口发号),现就我县进一步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工作布置如下:

一、整治对象及范围

本次集中整治的重点对象是年9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我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行政、事业、工勤编制在编人员,国有企业、厂矿工作人员)。

年9月1日以前违法生育的国家公职人员也在清查之列。

二、整治时间及步骤

整治工作从年7月2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20日—8月9日)。

一是各乡镇、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认真排查所辖干部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按要求把整治活动贯彻落实好,做到早安排、早部署,确保整治工作思想认识到位。二是各乡镇、各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本《通知》精神,在全县营造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发动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9月20日)。

各乡镇、各单位要对各所辖干部,重点是对年9月1日以来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进行自查核实、汇总后统一上报,督促有违反政策生育的干部主动申报,为本单位(部门)的干部职工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乡镇、各单位于9月25日之前将自查登记表报县国家公职人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委)。

第三阶段:集中处理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主动申报人员张榜公布,对群众举报的干部违反政策生育的行为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从严进行处理。县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举报

第四阶段:总结通报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国家公职人员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任务完成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处理原则

总体原则是:国家公职人员在集中整治的时限内能主动申报违法生育事实,能主动接受经济处罚的,可以根据计划外生育的不同年度和不同情况,给予从轻处理;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则不以计划外生育年度论处,一律按查实时间,给予行政开除的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一)凡在1990年9月1日至1995年8月30日期间违反《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若计划外生育对象在集中整治的时限内能主动申报违法生育事实,能主动接受经济处罚的,可按照程序免于党纪、政纪处分;

对计划外生育对象按当时规定已作经济处理,且作出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凡在年9月1日至年8月30日期间违反《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计划外生育对象按当时规定已作经济处理,且作出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再重新处理;

2.对计划外生育对象已进行经济处罚,但经济处罚不到位的,且尚未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若违法生育对象在集中整治的时限内能主动接受县人口计生委对其作出的经济罚款差额部分的,对计划外生育对象按照程序给予行政记过(或相对应格次)的处分;

3.对计划外生育对象违法生育后至今从未接受过任何处罚的,若违法生育对象在整治的时限内能主动申报违法生育事实,能主动接受县人口计生委对其足额征收经济罚款的,对违法生育对象按照程序给予行政降职(或降级或相对应格次)的处分。

以上对象是党员的,在党纪处上对应行政处分等次给予党内相应的处分。

(三)凡在年9月1日后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对象,以及凡在集中整治的时限内不主动申报违法生育事实,不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不足额缴纳经济罚款的对象,一但查实,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一律给予行政开除(或相对应格次)的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钟志红、高江平、陈国庆、黄猛、彭德明、罗翔及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钟志红同志兼任,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实行单位(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并列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年终目标考核。各乡镇、各单位(部门)要认真传达、贯彻《通知》精神,积极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说服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主动申报,充分体现“彻底、公平、真实”的原则。

2.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县人口计生委对整治的每例违法生育对象案件,必须严格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作出规范化法律文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后,将案件移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查办案件一律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查办谁负责的原则,办案人员必须对每例案件法律文书、征收标准、案件报送材料负责。若出现执法过错或行私舞敝的,将追究办案人员相关责任,努力做到相关部门互相配合、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3.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法生育案件不查处、包庇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等行为,以及报假案例、假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等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若乡镇、单位(部门)出现隐瞒对象不报、或不配合案件查处的,按照《县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该单位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凡举报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