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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感召力,更有利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6、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变化情况。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族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本奖励扶助政策欢迎广大群众宣传和监督,具体政策可咨询本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