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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我省全面推行,标志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农民负担在减轻、规范的基础上,保持长期稳定,防止任何形式的反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号文)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按照上述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重点:一是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二是搞好以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大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力度,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纪违法案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维护农村稳定。,
做好新形势下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充实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二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工作机构建设,切实解决农经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的规格低、手段少,装备差、经费少等影响工作的实际问题。中发号文件指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现阶段农村工作中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是各级政府管理农村经济的核心内容,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是保证党的上述农村经济政策落到实处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和长期稳定的组织基础,任何忽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工作性质,将其与一般服务性、经营性站(所)混为一谈,甚至撤消、归并的做法,都是与农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也是与中央的政策精神相违背的,对保护农村生产力、维护农村稳定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根据农经管理工作机构的性质要与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相适应的原则,我们认为今后农经管理体制改革的走向应当是:
⒈中央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性质定位在搞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因此,应当明确要求,市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要保持行政编制,县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要尽量保持行政编制。市、县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原来是事业编的要争取变为行政编制,确实有困难不能改为行政编制的,必须保证其是全额事业编制。
⒉县(市)一级要争取建立县直属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以及农村审计、农村会计辅导、农村经济统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等项工作职能,都要依靠县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来具体落实,工作量很大,工作难度也很大,并且政策法规性很强,标准要求很高,涉及农村稳定的大局。因此,根据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设置的规格要与其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原则,各县(市、区)必需加强有权威的农经工作机构的建设,争取建立县直属农经局。设立县直属农经局确实有困难的,也要在农业局(或农工部)下设立二级局,加强县级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
⒊乡镇要坚持独立建站,每站保持人,确保其在基层国家事业单位的地位和性质。在乡镇机构和农村税费改革中,要健全乡镇农经工作机构,坚决防止削弱、撤消、归并乡镇农经机构和队伍的做法。各级编制、人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规定,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督促乡镇做好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核编补员工作。核定后的编制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补充人员,要坚持考核、择优、公开的原则,优先从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中挑选录用,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要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