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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即农业问题、农民问题、农村问题,不仅是事关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全局问题,也是事关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大局的问题。怎样合理征收农业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因此,面对现实,彻底改革我国农业税制度势在必行。
一、现行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农业税征收制度与实际严重脱节
在纳税人方面,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自留地的农民早已成为历史,实际上农业税纳税人已不再是税法规定的具体纳税义务人了;在税率方面,平均税率和纳税人适用税率与我国年颁布实施的农业税率已经相差甚远,到了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步;减免优待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已面目全非;在农业税征收方面,折征代金和实物征收并行造成负担不公。,
农业税征收基础变化很大其表现在:一计税田亩。我国农村土地面积情况很复杂,再加上农田水利建设、工业用地、滩涂改造等多种原因,有税无地、有
地无税的现象比比皆是。而农田地亩是农业税的征收基础,农田地亩不清,农业税根本无法征收得清楚明白。二按常产计税。常产的含义与高估常产在实际操作中已是两码事。因此,农业税已起不到鼓励增产的作用。
农业税的地位已经降至历史最低点。农业各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年的%、年的%、年的%降至年的%、年的%,再到年的不足%。不仅如此,农业税的征收已经不再是粮食生产和农村农民向城市居民、工人提供粮食的主要调节手段。
除上述问题外,更为严峻的是现行农业税已成为乱收费的载体。各种附着于农业税的税外收费,名目繁多,使农民负担加重。这方面笔者难以提供准确的数据,仅从年安徽全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当年取得的成就来看:一全省征收的农业两税及附加,比改革前的农业两税、乡统筹、村提留减少了%,加上取消的屠宰税、农村教育集资,农民总的负担下降了%;二农民人均负担从元减少到元,减少了元;农民人均“两工”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负担由个减少到个;四省政府取消了各种行政性收费、集资、摊派和达标项目多种。由此可见,农业税负担只是农民负担的一小部分,更有乡统筹、村提留、集资、摊派、基金等数不清的税外收费项目,还有所谓的“两工”负担。据有关资料透露,全国农民的农业各税负担一年仅三四百亿元,可税外收费等负担高于税收负担三倍多,一年达多亿元。所以,现行农业税似乎成了乱收费的载体。
二、我国农业税制应该怎么改
用现代税制取代传统税制,是历史的必然。
第一,世纪下半叶,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依然是农业社会为主体,所以,农业税依然有着生命力。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个世纪年代中后期起,计划经济逐步被市场经济所取代,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业税这一农业社会的伴生物表现出来的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越来越突出。目前,正在兴起的农村税费改革就是为了解决这种不适应性。
第二,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从而保护农民利益和保护农业生产力,在政治上还有增强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信任、拥护的作用。但是,如果没有彻底改革的农业税制作基础,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就难以巩固。
第三,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突出地表现为,产业相互渗透,甚至相互交叉,传统社会的产业分工被取代,产业之间的界限被打破。工农商联合体只是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产业的粘连。这样,那种按产业、按部门设置税种的传统做法,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过去,工商业有工商业税,农业自然也有农业税。现在工商业界限已模糊,“工商业税”作为一个税种已被取消。自然,农业税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那么,现代市场经济税收制度是什么?显然就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收益税(以及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主张用现代市场经济税制取代农业税,并不意味着对农业不课税,而是主张用增值税、所得税等取代农业税,实现农业税的彻底改革。,
三、国外的农业税收制度值得借鉴
世界各国对农业、农民的税收制度各不相同,但大部分国家已经没有专门针对农业、农民课征的农业税税种,国外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对农业和其他产业一样实行统一的税制,不专门设置农业税。
对农业、农民比对其他行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把对农民、农业的课税纳入现代市场经济税制体系,即纳入增值税、所得税等课税制度中。
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深入探讨。本文认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确定的%的常产负担值得商榷,因为从事工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只有%和%,而且不少人认为这%和%的负担过重,那么农民的负担岂不更重了。但是,再降低农民负担,目前恐怕是困难的选择,因为乡镇政府的财力需要保证。所以,笔者主张转变农业税改革思路,要从公平着眼,即不问工农商,税负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