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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卫生部召开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工作。今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在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斗争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有益做法,修订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首先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传染病防治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同时,针对“非典”袭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完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细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明确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内容和要求;强化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从明天起正式施行,有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我在10月24日的会议上已作了具体布置,下面我再谈几点意见:
第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首先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广泛利用大众传媒,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深入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要把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同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起来,同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病防治的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同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疾病知识结合起来。通过宣传《传染病防治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有一个新的提高,为传染病防治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卫生部门要带头学好用好《传染病防治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担负着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重任,必须首先成为知法、懂法和守法的模范。因此,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法律的各项规定。要把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同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结合起来,同各项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通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切实提高对《传染病防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逐级、分类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知识的培训,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比较全面地掌握《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并在工作中正确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卫生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传染病防治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工作。所以,无论是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还是新的《传染病防治法》,都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管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明确自己的任务,摆正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要经常性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传染病防治工作,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既要汇报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总体情况,也要汇报当前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既要汇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也要汇报存在的不足,不隐瞒疫情,不回避矛盾,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正确信息。
第四,卫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防治是一项跨部门的工作。单靠卫生部门一家是做不了也做不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适应传染病防治形势的要求,不仅把传染病防治工作放在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位置,而且从战略高度提出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宏观构架,规定了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参加、传染病防治机构为主力军的传染病防治新格局。在贯彻实施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民航等行政部门保持经常性的密切的联系,建立起有效工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五,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检查,寻找差距,努力适应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新《传染病防治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法律的形式分别规定了卫生部门不同类别卫生机构各自的职责,其目的是明确分工,分清责任,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缺位、越位和不到位问题。各级各类卫生机构都应找准自己的位置,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理顺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为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制度、人员、技术、经费、装备等方面的准备。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一是按照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是传染病防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一员。传染病的预检、分诊,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现场隔离等重大措施,均在医疗机构内实施;二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对法律规定的各自职责,各有关单位均要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和措施,认真落实,否则就是不作为,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卫生部门要大力营造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的社会氛围,狠抓传染病预防工作
及早发现传染病疫情,是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的先决条件。发现、报告疫情越早,工作就越主动,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小。这是显而易见的。不能把发现疫情、报告疫情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不好直接挂钩。如果要挂钩,那也是谁最早发现疫情、谁最早报告疫情,就表扬谁、重奖谁。一定要形成这样的社会氛围,这样的社会共识。否则《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建立的监测制度、疫情报告制度、预警制度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
第七、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传染病执法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随机的抽查、暗访。凡发现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不及时履行传染病防控职责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应对准备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即将由国务院印发各省。各地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种预案,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有章可循,急而不乱。还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与培训,开展演练,以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其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第九、切实把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长期以来,由于传染病防治经费严重不足,影响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新《传染病防治法》为了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造福于民,设专门章节规定了有关保障措施。要落实这些保障措施,还需要我们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我们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反映存在的实际困难,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尽快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去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公共卫生设施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在这里我要再次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都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管好用好这些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不挪用、不克扣、不浪费。
同志们,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自觉遵守《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卫生机构和全体卫生工作者都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以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为己任,不辱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继往开来,奋发有为,积极进取,充分发挥传染病防治的职能作用,满怀信心地把传染病防治事业推向前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