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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申报、审批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承担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三条教育部在8所师范大学设立的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中央教科所、课程教材研究所以及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教研部门依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组织申报。
第四条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申请人须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申请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并对项目负有责任。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者不得作为申请人。
4.项目组应由具有改革意识、专业研究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教育实践工作者组成。
5.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在实验学校或实验区进行研究、实验的经验。
6.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完成项目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7.准备出国3个月以上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书送交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
第六条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应对其所组织的各项目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2000年2月15日前将申请书一式八份及软盘一并送交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应按规定时间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分初审与复审;评审本着民主、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择优立项。
第八条初审小组由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组及有关人员组成,对申报材料与课程改革总体思路的一致性以及内容的科学性、组成人员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者的建议。
第九条由著名的教育家、科学家、中小学教育实践工作者及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项目申请书和初审小组的建议进行复审,提出项目承担建议报告。
第四章审批
第十条项目的承担者填写《***项目实施计划》,由基础教育司审批。
第十一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根据基础教育司的审批意见向各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各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如果确有调整研究计划的需要,必须报请基础教育司批准后方能调整;项目成果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研究工作结束。
第十三条各项目组织单位应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了解、跟踪和检查,并向中心提供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将通过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的方式,了解、协调并把握各项目的工作进程和方向。
第十五条各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关于研究成果的著作权。依据有关规定,各项目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教育部。主要研究成果的发表必须经基础教育司同意或授权,研制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育部基础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