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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环境综治及长效监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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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环境综治及长效监管考核办法

为加强全市环境卫生管理,推动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园林城市工作,实现城乡环境卫生有明显改善,市民素质有明显提高的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1、考核对象为全市各乡(镇)、街办,各单位,具体分乡(镇)、街办,市直部门单位,村(社区)及各学校四大块。

2、考核范围为市区部门单位和责任路段的卫生,乡(镇)街办所在地辖区内的村(居)委会、学校卫生。每个乡(镇)、街办抽查20—30%的村(居)委会和学校(含幼儿园)。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按四个方面的考核项目和分值设置要求进行,其中乡(镇)、街道办考核最终分按300分计算,村(社区)、乡(镇)辖区内学校(含幼儿园)考核得分计入乡(镇)、总分。全市中小学校考核单列,分城区中小学、农村中学、农村小学三类。(具体见考核细则)

三、考核办法

1、市“创两城”办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和不定期督查。

定期考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及六个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都安排四个方面的被考核单位。考核时间安排在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进行。(具体分组和时间另行通知)

不定期督查:每月将组织相关人员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督查和暗访,对平时督查和暗访时发现的问题实行扣分并计入考核总分。

2、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务求客观公正,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进行排位通报。

3、考核结果应用。卫生环境整治及长效监管工作考核结果列入“创两城”工作考核得分,对考核排位在前三名的给予奖励,对考核排位在后三名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