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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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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府厅发号)精神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暂行规定》(财社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结算的原则。综合考虑政府举办的乡镇和社区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统筹结算。

(二)坚持核定收支的原则。根据卫生院的服务任务,合理核定其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收支差额实行补助。如有余额,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留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坚持绩效考核的原则。根据卫生院的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偿挂钩,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与工资性收入挂钩。

三、实施目标

以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为契机,推进卫生院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改革;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卫生院正常运转,确保医务人员收入不下降,确保医务人员收入与当地事业单位年人均收入相一致,确保医改及基本药物制度惠民工程顺利实施;建立“四项长效机制”,即建立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任务考核的绩效机制、多渠道的补偿机制、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补偿范围

年青龙、吉村中心卫生院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补偿其经常性收支缺口。其他卫生院根据上级部署及全县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再适时确定。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1、核定编制

县编办根据社区人口、乡镇总人口数和上级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卫生院的编制,并报县政府审批。

2、岗位设置

县卫生局在编制内,根据服务对象、基本医疗、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设置卫生院人员岗位。

3、人员聘用

卫生院依据核定的岗位,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能进能出全员聘”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建立任务考核的绩效机制

1、建立内部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

县卫生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卫生院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并监督指导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是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等完成情况,以及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等。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卫生院采取不同岗位不同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适当拉大差距,以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

2、建立外部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偿挂钩。

按照卫生院公益性原则,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发改委、医保局相关部门参加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实行情况、人事财务管理情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

六、经费保障机制

(一)规范卫生院年度收支预算。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办法,在县卫生局核定卫生院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县财政局科学合理核定其收支预算,收支预算差额根据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1、收入的核定。

收入包括经常性收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设备和房屋改造等财政投入)、其他收入。经常性收入内容:包括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等;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人员基本工资全额保障补助资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财政其他经常性补助各项收入。

年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年、年、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物价、经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数和省里确定的增长率确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及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能力等因素核定;

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根据上年度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人员基本工资全额保障、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确定。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根据、、三年药物加成平均值及预计当年基本药物销售成本核定。

核定卫生院三年平均收支水平时应遵循“调增(减)原则”即对前三年误入帐的及大额的正常的一次性款项应调增(减)。

2、支出的核定。

经常性支出内容:包括核定编制人员经费(含绩效工资)、药品成本支出、医疗服务支出、其他经费等各类支出;财政经常性补助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和物耗支出(按照县下达的工作任务、补助标准计算)等。

人员经费支出按照人事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编制人数核定,对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等制度的乡镇卫生院,还包括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卫生院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一致。

药品支出根据药品中标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

年医疗服务支出根据前三年(、、年)医疗服务平均支出情况(扣除人力成本),综合考虑物价、经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数和省里确定的增长率确定。

其他支出:结合县财力及卫生院发展状况,适当安排设备、房屋等更新补助资金。

3、离退休人员管理: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原渠道由县财政安排,由县统一管理分级核算,不列入卫生院收支范围。

(二)建立多渠道经费补偿机制。为保障卫生院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经费落实,建立由卫生院服务收入、县财政补助(补偿)收入、医保基金补偿收入、卫生院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创收、上级财政奖励等渠道形成的资金来源。

1、财政补偿:(1)编内在岗人员基本工资补偿。按县政府[]307号抄告单文件依据,保障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基本工资。(2)基本药物补偿。依据卫生院年度基本药物销售成本,按15%的标准加成补偿。(3)核定收支差额后的补偿。卫生院的年度收支计划,经财政审定后,其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由县财政再补偿。(4)其他财政性资金补偿。

县财政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月均预拨70%,年终统一结算办法。核定卫生院的收支差额,由县财政根据考核结果及有关规定计算分配、一次下达。

2、医保补偿:

鼓励卫生院使用基本药物,降低药品报销基数,既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又使医疗保险基金减轻负担。为加大推广使用基本药物力度,基层医疗保险药事服务费按参保人员基本药物使用总量的15%,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月实际发生额计算直接补偿。具体办法由财政局商人劳社保局、医保局、卫生局操作落实。

鼓励患者到卫生院就医,对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10%的基础上再提高5%,由医保基金补偿,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

3、逐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办法,如增加购买居民检查、治疗等项目,从中获取适当补偿。

4、适时调整医疗服务技术收费或药事服务费予以适当补偿。

5、基本建设补偿:卫生院基本建设与发展建设支出,由县政府根据卫生院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七、风险和激励机制

1、风险基金:从年开始,卫生院按其业务收入的2%按月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卫生院医疗事故赔偿,防范债务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

2、激励机制:鼓励卫生院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进行创收。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卫生院取得的利润,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发放绩效工资。

3、奖励制度: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发改委、医保局对卫生院每三年进行一次评比,对连续三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名列前茅并获省市级通报表彰的卫生院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上级财政下达的经费中安排。

八、监督管理机制

1、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卫生院的检查监督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等监督作用,防止药品加成问题反弹,确保医改及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2、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其收支和补偿额度;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强对卫生院的收支进行监管。对卫生院年度收支节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留单位下年度使用。

3、人事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要及时督促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卫生院划拨医保基金所负担的补偿资金和各项医疗保险支出。

4、县卫生局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卫生院财务管理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体系,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卫生院的绩效考核工作。

5、卫生院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医疗医技和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受益和满意;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