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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市场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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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市场管理通知

为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改善投资和消费环境,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引导开发企业加强规范化建设,维护住房消费合法权益,加大对建设开发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整改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我县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涉及城管、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工商、公安、发改物价、政务中心、消防、劳动、电力、自来水、监察、龙阳镇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县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合会商、联合查处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围绕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开发、交易、监察等环节查处案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非法买卖土地进行房地产黑市开发的行为,切实推动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明确部门职责

(一)县龙阳镇

1、负责对所辖社区(村)的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管理法》、《建筑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的宣传教育工作,使这些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到全镇居(村)民知法、学法、惯法、依法、守法。

2、负责做好土地出让的初级审批工作,凡是在龙阳镇辖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开发、建私房的,都必须认真进行初级审批。

3、负责建立健全协管队伍,必须在每个社区,村明确一名专职规划、国土协管员,加强其责任,对管辖区内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无证建设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

4、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二)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对涉及国土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半年对城区单位、社区、村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专题辅导,并对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建设的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2、负责城区土地的储备工作。

3、负责规划区所有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

4、负责对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查处,国土监察大队每天对城区用地情况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台帐。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用地进行建设的限期强制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

5、每季度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城区土地审批情况的信息。

(三)县规划局

1、负责《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季度向城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上一次辅导课。对县城总体规划和详规向社会予以公开。每个主要路口和主要道路要有公示牌。

2、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坚决杜绝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3、负责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协同行政执法局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5、凡是城区建设项目必须每季度向城建城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研究,并按程序报批,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已审批建设项目的信息。

(四)县建设局

1、负责对建筑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无资质等级的企业要坚持取缔。对挂靠、转租资质等级的现象要坚决打击。

2、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跟综管理。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一律停工。

3、负责对建筑项目的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还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要强制拆除。

4、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否则,一律不准发放质量合格证。

(五)县行政执法局

1、负责《城乡规划法》的宣传。采取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城乡规划法》和县政府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2、负责规划监察管理。必须每天对城区建筑市场进行一次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建立台帐,作好巡查记录。

3、负责违章建筑查处。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或超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一律实行先停,限期自行拆除,对拒不执行的强制拆除。

(六)县房产局

1、负责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管理。对无资质等级或出租、转供资质等级的开发商要一律取缔,吊消执照。

2、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管理,要依法打击一房多卖或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收取订金、预约金的行为。每个建设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

3、负责预售资金管理和监督,所有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每个建设项目要明确专人监督。

4、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每个具体项目开发前,必须进行验资。资金不足而全靠收取预售金来进行建设的开发商一律不准建设。

5、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

6、负责核发房产证。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质量登记备案表、预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核发房产证。

(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建筑和开发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对无资质等级的建筑或开发企业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2、负责对无营业执照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3、负责对利用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负责建筑市场广告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商品房预售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广告中标注有售楼部地址、售楼部电话、传真、销售()机构等字样、广告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八)县公安局负责对建筑行业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尤其要重点打击一房多售的合同欺骗行为,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犯罪行为。

(九)县发展改革物价局负责按照汉政办发[2007]12号文件精神,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实行核准制或备案登记制管理办法。严肃查处乱收费、哄抬房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房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

(十)县税务部门负责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及应税所得的税收征收管理,严厉查处偷税漏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县政务中心负责按标准统一收取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进一步规范设计建设项目收费征管行为,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到位,建设项目收费涉及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减免政策依据,实行一支笔审批。

(十二)消防大队负责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参与竣工验收。颁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工。

(十三)劳动局负责建筑开发项目劳动保险基金、农民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取和落实。

(十四)县电力局、自来水公司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对在县城规划区建设工地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四证”不齐的,尤其是和违反有关用电、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为建筑开发企业立户,办理供电、供水手续,对违章建筑工地实施停电、停水。

(十五)县监察局

1、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要进行监督管理。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用地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厉查处党政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开发与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十六)广电局

负责对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违章建筑查处和建筑市场管理情况的宣传报导。

(十七)县政府办

督查室:负责对建筑市场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督查,每季度对县城规划区建筑市场管理情况发一次督查通报。

城镇组: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

四、建立健全追究制度

从今年起,龙阳镇,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建设局、房产局等单位,每年与县政府签订〈建筑市场管理责任状〉,保证对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违章建筑行为发现及时,查处有力,将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在蒙芽状态。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履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对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依照《汉寿县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纪追究责任。

五、要求

推行建筑行业电子政务工程,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所有建筑行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一律纳入电子政务管理系统,确保建筑行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税收一体化,实施先税后征,实行“一把尺子”收费,做到公开、公平、透明。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规范建筑秩序和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贯穿于日常管理工作的始终。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将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报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的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