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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卫生城市专项治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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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卫生城市专项治理通知

根据自治区爱卫会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检查验收意见的反馈,结合我区存在问题和差距,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新标准,为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更好的组织开展创卫工作,迎接国家评估验收,根据市政府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利用8—11月在全区开展创卫分类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爱卫办、区统计局、城调队)

各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爱卫机构建设,在经费和工作条件上加大投入。健全完善创卫相关档案资料。

区爱卫办:设立创卫热线电话,进一步加强创卫信息举报、受理、处理和日常运行制度。积极开展问卷有奖调查活动,扩大我区创卫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

区统计局、城调队:尽快开展群众对全区卫生状况满意率调查工作。

2、健康教育(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文体局、区社区办、区健教所)

各街道办事处、区社区办、区文体局、区健教所:要加大对健康教育工作的投入力度。社区、居民住宅区要设立不少于3平米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提高社区健康教育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和行业健康教育工作。结合“文化体育进社区”活动,广泛开展创卫宣传活动。创新活动载体,加大宣传频次。进一步加大控烟工作力度。

区教育局:要细化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落实。广泛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提高广大市民对创卫工作的参与率、知晓率及满意度。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内各类报刊、区政府网站要设立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

3、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市容局、区环卫局、区建设局、区拆迁办、区发改局、区爱卫办、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

各街道办事处、区市容局、区环卫局、区建设局、区爱卫办:进一步加大对次干道、背街小巷马路市场的整治工作,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的落实,积极开展店外出摊的整治。完善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使之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加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垃圾收集的密闭处理。逐步改造城区现有旱厕,进一步加强对公厕(特别是旱厕)的管理工作,完善门、窗防蝇设施,做到无蝇、无蛆、无臭,保持内外卫生整洁;做好对公厕、垃圾点、站、场的除“四害”工作。加强对城区内拆迁工地、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的管理,加大对高速公路、110国道两侧、背街小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积存垃圾的清理,加强临时便民市场、早夜市规范管理。

区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继续加强对机动车辆和自行车的停放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区宠物的管理(流浪狗)。

各街道办事处、区市容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加强区内影响市容环境的废品收购点、站的管理,对允许存在的废品收购点、站,要求高档次围挡(大门的设置以看不到里面的废品为宜),货物存放量小,高度不超出围挡的二分之一。对没有条件经营或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废品收购点、站,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大对不合格农贸市场的整治工作。抓好市场内外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增强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

各街道办事处、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加快社区菜市场及便民市场建设的步伐。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区建设局、区拆迁办:加强破损路面和道路两侧墙体、破损台阶的修缮,加强各类建筑工地和拆迁现场的管理,规范我区大街小巷的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提高城区绿化面积,完成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的指标要求;加强绿地、绿化带的管理维护。重点解决绿化带内缺株断垅的问题。

4、环境保护(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环保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环保局:继续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境保护达标项目成果。

5、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责任单位: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区文体局)

区卫生监督所、区文体局:继续做好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达标工作,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要求。着力开展“五小”行业卫生整治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五小行业的整治,对需要改造的“五小”(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行业,督促其尽快整改,对没有经营条件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转业或取缔要求。

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6、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继续做好全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小作坊等)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作坊、小超市、小餐饮业、农贸市场和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整治达标工作。

7、传染病防治(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区教育局)

区卫生局:规范医疗废弃物的暂存工作。

区疾控中心、区教育局:全面落实托幼机构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工作。

8、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爱卫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爱卫办: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投入,消除卫生死角,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地。要进一步完善中小餐饮业,食品加工销售行业防蝇、灭蝇设施及居民区灭鼠毒饵站等防护设施。

9、社区和单位卫生(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物业局、区社区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物业局、区社区办:继续加快老旧小区的改造,建立健全无人管理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开展社区、单位卫生整治达标活动,重点解决小区环境卫生差、垃圾死角多、道路坑洼不平、乱堆乱放、乱贴小广告等问题。

10、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责任单位: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市容局、区环卫局、区建设局)

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市容局、区环卫局、区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工作步伐,对于今年不拆迁的城中村要完善环卫设施,配置必要的垃圾、污水收集运输设施,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大力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做好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二、检查考核办法

创卫专项整治检查坚持爱卫部门抓总协调为主;坚持以主管部门系统督办为主;坚持按地区完善制度为主;坚持阶段性互查为主;坚持任务通知单为主;坚持整改结束工作整体上水平的原则,全面推进重点治理的原则进行。

1、周检查,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和区爱卫办牵头组织专项检查,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在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和区创卫办向责任地区和责任部门(单位)下达白色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半月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检查主要内容是阶段性推进工作的重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创卫中存在的问题及各地区、部门承担的创卫任务以及在周检查中发现并责令整改的问题。在半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以创卫指挥部的名义下发黄色警诫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3、月检查,由区主要领导带队,组织区创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针对创卫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半月检查中下达黄色警诫通知的地区部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对下达黄色警诫通知书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下达红色训诫通知书。对下达红色训诫通知书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地区部门,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三、进一步加大创卫宣传工作力度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全面营造全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浓厚氛围,以“创卫生城市、树文明新风、建美好家园”为主题,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增强全社会创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全员参与的意识,在全区形成创卫工作宣传高潮。宣传部门要及时对我区“创卫”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驻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特别是窗口单位,要充分利用电子屏、宣传栏等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卫”宣传。呼和浩特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全区各大星级宾馆、酒店、商务中心等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创卫”宣传栏;在区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建筑工地等设置大型“创卫”宣传广告牌,营造“创卫”宣传氛围。

四、整治要求

1、落实责任分工。继续实行创卫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要及时合理安排工作,确保人员、时间、责任、效果四到位。要抓住重点,攻克难点,着力解决存在问题。要增强全局观念,紧密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新标准要求和自治区卫生城市复查中提出的整改问题,认真梳理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同时,要进一步推进长效管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协调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来推进长效管理,实现城市卫生管理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

3、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对在整治活动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扬,对工作滞后的单位要公开曝光,形成有利于整治活动开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强大社会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