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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做了十年的實驗才發現,在完全不牽涉所有權的條件下,農村土地自發流轉實際上是大量發生的。比如,農民要出去做買賣或打工,土地總是要轉給別人的。如果土地不能給他帶來收益,甚至可能帶來負收益的話他當然就撂荒了,那也是一種使用權的暫時放棄。而土地所有權的流動則是另一方面的情況,其中一個根本問題是,在國家壟斷一級市場條件下,土地所有者社區集體和使用者農民都不能享有農地向非農地轉化過程中幾何級數的增值收益,反而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國家按農地計算支付的土地價格補償其實不值多少錢,日常發生在農村的土地流轉僅僅只是農業內部轉移(實際大量發生的是這種轉移)產生不了多少收益。
因此,我們需要認真清理以往的政策思路,當然,現在沒有討論條件不清理也行,但要有點新思路。當前應該怎麼辦?我認為: 第一,政府放開那些仍然有贏利條件的涉農領域,比如說生產資料供應、農產品的儲運、銷售、加工,農業金融、保險等,允許農民組織起來的合作組織進入這些可以通過規模經營產生收益的領域。因為純粹的農業領域已經沒有效益可言,調整農業內部結構1985年農民就調了,那是農民自己的事。有些地方政府強令農民種多少萬畝草莓什麼的,到時都買不動,爛在那是非常麻煩的事。所以調整農業結構的事不能再那樣去折騰了,最好的辦法是把那些涉農部門控制的贏利領域讓給農民。如果在農村政策安排上能夠做到放開壟斷,讓農民組織合作社進入來形成一點規模效益,反哺農業,至少目前還能夠保住農業破不了產。無論是農業金融、保險還是加工、購銷,這幾塊在沒有引入國際競爭的時候應該還是有利可圖的。
第二,免除一切農業稅。為什麼呢?因為沒有稅基。因為土地主要是農民生存保障資料,沒有任何國家對社會保障徵稅。搞稅費改革的設想,應該是很技術性的,但客觀上仍然有不可行的問題,因為沒有任何政府能夠面對9億農民按他的實際生產經行銷售去徵稅,交易成本太高。我們做過這樣的實驗,徵了4萬多塊錢的稅,花了3.9萬多塊錢,根本沒有效益。不要這樣搞,乾脆放掉農業稅不過3、4百億。歷代的封建統治者當農村走不下去的時候也都是免賦稅的,我們現在的稅費改革按照農民實際收入測算下來實際上比以往的“什一稅”高50%,如果按現金收入計算超過30%,這麼高比例在中西部怎麼能推行得了呢?所以只能免稅。比如,為了確保近農村穩定,實行3年免稅行不行?或者在中西部農村實行免稅。
以上兩條是東亞小農社會普遍採取的政策。無論日本、韓國,還是我國台灣省,只要在小農經濟條件下,這都是普遍採取的政策。
第三,如果免稅,龐大的縣鄉政府怎麼開支?我們說同時要配套基層管理體制改革。鄉政府現在不是六套班子“七所八站”嗎?按目前的發展趨勢和所謂改革,似乎是要把他們改成“七局八局”。應該把鄉政府改成鄉公所,鄉公所只是一個上情下達的機構。
配套的改革,一是各村落實自治法,村自治組織直接對縣。各鄉鎮範圍內的各村選出代表聯合組成合作社理事會直接行使職權,控制鄉一級信用社、供銷社、糧站、農機站等涉農部門,決定其服務和收費。這就把2/3的鄉級開支變成了合作社組織開支,它也就沒有收費權了,收費取決於人家需不需要服務。二是鎮改建為自治政府,其自治權和村民自治的權利是相等的,鎮不得剝奪有自治權的村。這就打掉了城鎮化過程中伸向農民的手。
第四,國家在繼續維持土地壟斷徵佔的條件下,原則上土地壟斷徵佔所產生的批租收益定向用於無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把這塊土地轉讓產生的增值收益作為土地基金上市,產生的收益用於支付無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這塊是個大頭,如果按每年1000萬畝的徵佔幅度算,大體可以支付無地農民或者赤貧人口所需要的社會保障。
這樣算下來,可以向農民減幾百億的稅,減掉1000萬左右的農民所承擔的基層政府人員或基層公職人員的開支,每年可增加數以千億計的無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如果按這幾個大政策走下來,就可能相對緩解現在農村的困境。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五,國家支農資金不要投到部門,不能讓部門把國家投資作為獲得部門收益的資金。要作為股權投入到農民合作起來建立的加工、流通、金融、保險等組織,國家佔有股權,但一定期限內不分享收益,收益可以作為積累反復投進去。以加快農村規模經濟主體跨越資本原始積累階段。
此外還應該考慮農村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比如國家股權收益的60%用於農村社會事業,如農村婦女、教育、醫療等。要用法律規定國家投入的股權所產生的收益,用於農村社會事業,另外一部分用於這些合作事業的積累。
五大政策,五管齊下,才有可能綜合治理解決現在農村問題,只有這樣走才有可能解決小農經濟條件之下,農業不可持續、農村沒法發展、農民過於貧困的問題。否則,長治久安維持不了幾年了。20世紀農村發生過兩次大的高利貸狂潮,一次是國民黨晚期,一次是90年代。1997年我們曾經建議過,假如按現在銀行商業化改制的趨勢發展下去,必然導致商業金融退出農村,必然導致農村高利貸重新佔領農村信用市場。結果從1997年開始,確實大量發生了農村高利貸。我去年的調查40多個村,15個省,民間借貸的發生頻率是95%,高利息借貸發生的頻率是85%。農民高利借貸中33·8%是生活性借貸,因為他必須消費;另外29%是應付壟斷性消費,是必須支付給教育、醫療等部門的壟斷性消費;只有11%用於農業生產。現在大家的呼籲和各地方的反映很強烈,所以真的需要有一個綜合治理的政策解決三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