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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水利改革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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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水利改革讲话

同志们:

为稳步推进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我县的改革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努力拼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5490多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广大农村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全面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对全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为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改革提供了机遇和发展空间。2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思署办发〔20*〕5号)的精神,为扭转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的不良状况,我县相应制定出台了《景东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全县的中型、小(一)型水库和部分渠道等水利工程进行了体制改革。截止20*年12月31日,我县共完成1座中型水库、8座小(一)型水库的水管体制改革;规范管理了8座小(二)型水库;并将9个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增加行政事业编制25个;成立用水户合作组织72个。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目前全县还有近90%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未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管理工作仍然滞后,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差距还很大。部分乡(镇)和水管单位还存在改革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水管单位定性不准、定编的水管单位人员不到位、岗位责任落实不完整、水价改革执行不好、管理责任不清,工程效益难以发挥的不良状况,水管单位还没有真正走入良性运行发展的轨道。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数量庞大,覆盖面广,资产构成复杂,管理权责模糊,管理主体缺位,由于产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得不到落实,造成“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现象普遍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全县人民兴修水利、大办水利的积极性;同时,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还造成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有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阻碍当前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明确任务、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

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工程运营管理,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

(一)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经营方式灵活,管护责任落实,安全运行有保障,管理水平提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在2012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到宜卖不租、宜租不包,宜包不搞协会或委托管理,股份合作的股权要相对集中,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是要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兼顾维护好农民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

四是要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五是要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三)改革的主要范围。

一是灌溉面积在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具体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二是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是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等工程。

四是林场、监狱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云政发〔2009〕87号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时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四)明晰工程产权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4.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出让给个人经营。

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五)完善管理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为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六)相关配套政策

1.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以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的工程,各级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2.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在县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按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3.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属工程所有者所有,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一)时间要求

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调查摸底、逐步推开、规范运作方式分为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制定出台县级改革方案,并报市级备案;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在2009年12月至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工作任务;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2年5月前对改革工作进行查缺补漏、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二)工作步骤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区域的工程项目进行试点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改革中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乡(镇)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当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各乡(镇)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在县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原则上为2年至20年,各地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地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市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我县将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经济和商务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移民局、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尽快组织开展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等工作,以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各乡(镇)领导机构成立情况于10月31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县发展局、财政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3.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及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行使对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政策法规、措施方案、重大意义,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4.加强协作,全力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的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