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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市政府决定召开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和省的关心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努力拼搏,新建了一大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截止目前,已建成各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16万多件,其中小型水源工程2395件,小型农业灌溉排涝工程15.5万件,农村小型集中饮水工程5296件。这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为抗旱减灾,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保证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20*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我市开始对29件国有小(一)型及其以上水利工程、15个水管单位进行改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支持下,通过参改单位的积极努力,到20*年9月,15个水管单位的内部改革基本完成,在全省各州市中处于前列,得到了省水利厅的充分肯定。通过改革,理顺了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了水管单位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调整了过低的水价;成立用水户协会管水用水;老百姓用水观念得到进一步转变,水管单位服务意识增强,为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入,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弊端日趋显露,主要表现在:一是作为集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由于管用分离,致使农民对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漠不关心,难以调动广大农户对工程维修、改造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到农村小型水利成果的巩固与发展;二是经济发展落后,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农户和集体都拿不出更多的钱对小型水利设施进行维修整治,导致不少工程年久失修,效益日趋衰减,且有一些小型水利设施因垮漏严重而不能发挥效益;三是不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不落实,有水大家用,工程出了问题无人负责。在供水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仅起不到保值增值作用,反而因其无资金维修造成管理工作难以维持;四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开始富裕起来的农户迫切需要形成自己的水利固定资产,愿意出资购买或投资兴修小型水利设施。目前,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仍然突出,“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较普遍,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极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开展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近两年来,各县区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之路,涌现出一批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承包经营、租赁、拍卖等形式的试点,成效明显。明晰了2944件集中供水工程和131110个家庭水窖的所有权,调动了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办水利的积极性;修复改造了一批闲置的水利设施,实现了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了管理,提高了水利设施的利用率和农田灌溉、乡镇供水的保证率,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速了水利产业化进程。改革实践表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成为现阶段我市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以来,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先后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作了重要批示,提出了在巩固改革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将改革延伸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领域,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构建和谐新农村。省政府审时度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并于9月1日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会议再次进行安排部署,为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
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触动水利工程的产权,重新确立权、责、利的关系。有利于推动水利部门职能的转换;有利于加强水利工程的管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拓宽水利资金社会化投入渠道,形成全民办水利的良好氛围;有利于转变机制,深化改革,开创全市水利工作新局面,促进全市水利事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因此,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革,认真按照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细化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找准方向,扎实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工作思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进一步放开建设权,出让所有权或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目标任务: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理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逐步形成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同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力争到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围绕以上思路和目标,改革中,要把握好改革范围、坚持五项原则、突出三大改革重点。
(一)把握好改革范围。
改革的主要范围为:一是灌溉面积在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栏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二是小(二)型水库、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三是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符合以上范围标准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也要按照改革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二)坚持五项原则。
在开展改革工作的同时,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要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要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二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是要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要通过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四是要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五是要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要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三)突出三大改革重点。
一是要明晰工程产权。改革成功的关键首先在于界定好工程的产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大体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个人所有。第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或受益农户。用水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对于联户或自然村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联户经营或个人经营,也可以成立用水合作小组,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等事务;对于跨村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第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第四,经营性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二是要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让工程得到更好的管理,实现更好的效益,管理运行机制转换得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改革的成败。转换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可归结为六类:第一类是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工程,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第二类是承包。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或组织。第三类是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必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类是股份合作。按照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备案工作完成后,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第五类是拍卖。将国有或集体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竞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功能,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六类是委托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产权明晰后,在管理运行中,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防洪安全。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收益。
三是要健全配套政策。配套政策是改革的重要支撑,政策健全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推进和成果的巩固。为使改革顺利开展,应健全相应的配套政策:首先,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级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其次,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0号)及*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县区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按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最后,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区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来抓。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和市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扶贫办、烟办、烟草专卖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成员的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乡两级也要分别成立相应机构,明确政府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区要将此项改革任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通过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责任,严格奖惩,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组建工作组深入到各地指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墙报以及召开群众会等各种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营造好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工作深入人心,使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高潮,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简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全市改革工作整体向前迈进。
(三)明确时限,全面推开。
为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地要采取先点后面,先易后难,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认真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时间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整个改革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9月底前,各县区成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机构,明确人员、职责、任务,制定改革配套文件,着手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和试点改革工作。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0月底前,全面摸清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完成资产评估,确定工程产权,要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定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举行培训,使参与改革工作的成员掌握工作方法及工作步骤。第三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底,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在改革期内,每年完成的比例分别为:2009年10%,2010年60%,2011年30%。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0月至12月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验收。2012年1月至6月全面接受省级考核。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
各级政府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同志们,由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较为繁杂,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任务较为艰巨,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按照已经明确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努力工作,锐意进取,扎实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