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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全市所有地方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市、县营煤矿)无一遗漏地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严格按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通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煤矿企业广大干部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基础得到提升,实现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稳定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主线,围绕煤矿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各个系统、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并对照《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市政办〔20**〕26号)文件内容要求,进行全面整治。同时,突出以下重点:
(一)对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煤矿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查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风漂浮、怕得罪人、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散漫作风。
(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查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查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的落实;查市直有关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系统等领导及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安全系统等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的落实;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是否细化落实到班组;查煤矿是否严把了设备的安全准入关,是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是否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按期淘汰设备,是否杜绝电气失爆;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特别要重点检查“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查“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管理专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查防治水专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矿井是否真正实现双回路供电。
(四)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查煤矿企业全员培训情况。查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和现任煤矿科区级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要求。地方国有煤矿新招工人是否按规定做到“变招工为招生、先培训后上岗”,地方骨干企业用工是否经县(市、区)管理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通过排查要把那些不懂业务、不尽职和未经培训合格的人调换下来。
(五)对照《指导意见》,查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行为,是否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生产矿井井下是否存在使用“包工队”现象。
(六)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查煤矿15种76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查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等。
(七)对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规定》(晋政发〔2005〕3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查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生产和非法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查各县(市、区)行政区内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属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八)查各煤矿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是否落实,已兼任矿长助理的通风区长是否具有相应学历、懂技术、善管理等。
(九)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措施保证、纪律保证、体制保证等是否落实到位。
(十)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20**年2月2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的情况。
(十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晋市政办〔20**〕26号文件精神,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采取煤矿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组织交叉检查、全面复查,市级进行督查的方式。大致分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要围绕总体目标,做到有机协调,搞好衔接。
第一阶段:自查自整阶段(20**年3月1日至7月底)。由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各煤矿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规定,认真查找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
第二阶段:交叉检查阶段(20**年8月1日至10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矿与矿之间交叉检查;地方骨干煤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矿与矿交叉检查。
第三阶段:全面复查阶段(20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所属各矿进行全面复查;地方骨干矿井由副市长、副县长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并抽调业务骨干和专家进行全面复查。
在煤矿自查自整、交叉检查和全面复查的同时,市人民政府抽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5个督查组,由市局领导带队,对市直有关单位及其市属煤矿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骨干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阶段督查。第一阶段重点督查各县(市、区)、各单位的宣传发动、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第二阶段重点督查各单位交叉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单位检查的矿井进行随机抽查;第三阶段,在各单位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面覆盖,低瓦斯矿井抽查率不低于50%。
四、责任落实
煤矿企业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整治内容和阶段工作安排制订实施方案。各煤矿企业要按照专项整治内容逐项认真、细致地全面自查自整,做到不留死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措施,制订方案、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到既要职责明确,又要配合有效,形成强大合力。在交叉检查、复查、市级督查过程中,发现煤矿自查不认真或仍存在重大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就地免去矿长职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有关部门等相关领导和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