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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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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创新渔业安全管理模式,推进渔船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有效控制和减少渔船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督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要求,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抓好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对本市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市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协助市政府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管、海事、港航、公安边防、旅游、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渔业镇政府工作职责。各渔业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各渔业村(公司)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抓好有关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加大渔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各类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保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渔船通信联络能力。

(三)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社、渔业公司、相关企业等,下同)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东、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对违法违章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具体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

(四)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工作职责。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督促船员认真执行。服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渔船各类证照和配备船员,配齐渔船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不得雇用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为船员办理渔业保险,严格落实值班瞭望等制度。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船长、轮机长要分别规范记录航海日记、轮机日记,并要在办理年审、签证手续时向渔业许可部门提供航海日记、轮机日记。按规定配备安装AIS船载终端和卫星监控终端设备的渔船,要保证终端正常运行,并保证通信畅通。

二、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社会化管理模式

(一)创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继续探索推行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推进渔业经营机制创新,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鼓励渔船加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突出抓好渔业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和渔船三级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管理体系的自我管理、现场处置能力。

(二)加强基层渔业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探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制度、渔船编组生产制度、渔业船舶进出港安全签证制度等。落实航海日志、捕捞日志、轮机日志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秩序。强化基层管理渔业管理组织的服务功能,健全其安全值班与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加强渔船通信联络及动态监管,确保应急救援的及时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制度。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加强渔业与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环保、公安边防、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涉外渔业联合监管机制,平安渔场互动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四)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各渔业镇和渔业村应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在海上航行、生产、锚泊的渔业船舶,必须落实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的有效畅通。在大风恶劣天气期间,各渔业镇和渔业村(公司)要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海上渔业船舶应及时向岸台报告渔船动态。对谎报、漏报、不报和故意关闭通讯设备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三、严格渔船、渔民准入,加强渔业船舶检验

(一)严格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市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执行国家渔船船网工具“双控”政策和捕捞许可制度,强化监督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严格实行渔业辅助船总量控制,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淘汰的旧渔船必须由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报废拆解。渔船更新改造申报要与职务船员证书挂钩,窗口受理人员及审核人员要严格把关。

(二)规范渔船买卖行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严格控制审批从市外购置渔业船舶,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渔船行为。本市内船舶买卖须按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挂靠、租赁渔船双方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挂靠、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渔船挂靠、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强渔船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对未在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职务船员、普通船员船民证登记手续的渔船,一律不予办理职务船员登记和渔船签证手续。建立健全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保险机构要逐步实施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

(四)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市海洋与渔业局与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设备的检测检验,全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船型。对渔业船舶安全设备有效性加强整治与检查,保障渔业船舶符合适航条件。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渔船防灾减灾能力

(一)加大渔业安全管理投入。要继续加大对避风渔港、渔船AIS避碰系统、卫星定位系统、渔船救助信息服务系统、安全救助通信网络和重点港口视频监控系统等海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切实增强渔业安全管理手段。

(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渔业镇、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三)完成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浙政办函〔2008〕26号)要求,加快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使科技兴安工作真正落到实处。2009年,全市60马力以上渔船要全部安装AIS船载终端设备,136KW以上渔船要加装卫星监控终端设备。

(四)加强渔船海难救助能力建设。2009年,市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处、港航管理处、边防大队要建立海上渔商船遇险救助安全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在渔商船海难救助中的协调指挥作用。海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各渔业镇要建立完善渔业救助信息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全面实施渔船编组生产制度,增加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渔船海难救助激励机制,积极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监管。各渔业镇政府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落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安全值班、渔船动态监管、渔船渔民准入、安全设备有效配备、渔船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经常性开展对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等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依法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严禁非渔作业船舶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

(二)优化渔业安全公共服务。各渔业镇政府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开展防台、防寒潮、防雾、防毒和防火等渔业安全信息服务,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时指导渔民将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严格涉外渔业安全管理。各渔业镇政府、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教育和引导渔船经营人、所有人和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加强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各渔业镇政府、渔业、外事、交通运输、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渔业平安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渔业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责任制,要结合渔业执法管理和督查工作实际,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备渔业安全生产专职监督管理人员,确保渔业镇政府依法有效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联动,努力形成渔业镇政府统一领导、渔业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协作配合、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要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