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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县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范种子经营市场秩序,保证种子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水稻种子安全性试验、示范、推广及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坚持“打防并举,源头治理”的原则,通过水稻种子安全性试验、示范、推广和品种备案登记管理等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使我县种子生产、经营市场逐步规范化,力争在两年内使种子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种覆盖率达80%,良种科技贡献率达45%。
二、严格执行新品种安全性试验、示范、推广制度
依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相关规定,凡将在我县销售的水稻新品种(指经审定并含盖赣东北或景德镇区域但未大面积种植的品种),必须严格执行水稻新品种安全性试验、示范、推广制度。
1、经销方向县种子管理部门提出品种安全性试验、示范的申请(自行试验示范的应报县种子管理局备案);
2、提供试验示范水稻种子(每个品种3公斤)并按相关规定缴纳试验示范经费;
3、试验设小区对比和大田示范,面积每品种2亩,并做好数据记录;
4、适时组织现场观摩会和专家组评议;
5、及时对试验示范进行总结,并形成科学准确的推荐报告;
6、只有在试验中表现优异(产量高、抗性强、米质好)的品种,方可在我县逐步推广、应用。
三、严格执行种子市场准入机制,实行品种备案登记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销售、推广的水稻品种必须到县种子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品种审定登记证号、引种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及适宜区域等证明材料;
2、不再分装的包装袋正反两面照片;
3、委托企业的委托许可证或委托书及复印件;
4、委托双方正式协议书复印件1份;
5、品种进货渠道、数量以及该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抗性等特征特性材料;
6、经营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经销方身份证复印件;
四、严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凡未按要求实行备案登记和安全性试验、示范、推广的参照《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化标准》相关规定处罚。
五、其他事项
县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管,生产经营档案必须保存2年以上,规范种子经营凭证的使用,做到一证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