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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林业改革成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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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林业改革成果通知

为了巩固林业改革成果,盘活森林资源,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程序,杜绝因违规流转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区森林资源流转交易统一纳入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森林资源流转交易管理机制

对全区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是区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森林资源流转交易的工作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林木、林地流转交易活动时,必须向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申报,经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查验、评估、审核、批准后才能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交易,否则视为非法交易。国有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流转,凡是不到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林权拍卖,区林业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不予发放林权证,不予安排采伐指标,并将按《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有关条款,追究交易双方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私下交易。

二、强化森林资源流转交易管理职能

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要加强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管理。要以对广大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森林法》、《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好森林资源流转交易职能,严格交易手续,规范操作流程,严禁暗箱操作,确保我区森林资源规范、有序流转。

三、加强森林资源流转交易管理宣传引导

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林场要加大国家关于森林资源流转交易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政策家喻户晓,积极引导林权单位和林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并切实维护好林权单位和林农权益。

四、明确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启动事项

全区国有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必须通过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规范流转,具体收费标准按《关于全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转发通知》(渝价字〔2009〕25号)文件执行。对已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山林,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同时,积极引导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依法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