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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县经营性用地出让,防止底价泄密和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标底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以下统称为出让底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三条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应当设定底价,出让底价由底价设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条成立县经营性用地公开底价设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国土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监察、审计、国土、规划建设、房产、财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底价设定程序:
(一)底价设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在实施公开出让活动前1至3天召开出让底价设定工作会议。
(二)底价设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出让地块的估价结果、规划指标和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分析,各自对宗地的拟出让底价,以表格形式(见附件一)填写后,交底价设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三)底价设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小组成员给出的拟出让底价指定专人进行加权平均后,由正、副组长根据加权平均值确定最终出让底价。
(四)将最终出让底价以《县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底价确定书》(附件二)的形式一式两份填写好,并加盖印章(县国土资源局印章代替)后当场予以密封,交底价设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并在公开出让活动截止当日送至公开出让活动现场。
第六条县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底价设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一经泄露,该出让活动无效。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的,在最终应价并由拍卖师宣布现场竟价结束后,由现场监督人员验证、拆开底价信封,当场宣读底价;以挂牌方式出让的,在主持人宣布最终报价后,由现场监督人员验证、拆开底价信封,当场宣读底价;以招标方式出让的,评标并现场验证后开拆标底。
第七条公开出让底价设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填写的拟出让底价单、底价确定书、宗地相关资料等,由记录人汇总收集后交县国土资源局作为长期档案予以保存。
第八条底价设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参与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出让底价的,依照《赣州市重点领域领导干部问责暂时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