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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果业产业培植力度,提高果园效益,保障果农的果园经营权及受益权,促进我县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城县委、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果业产业大突破的决定》(党发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果园经营权证登记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颁证条件
凡在我县范围内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以上、种植时间三年以上并已成园的果园,品种以脐橙、早熟温柑、布朗李、翠冠梨、油桃、牛心柿等效益较好的果园,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登记。
二、登记颁证内容
登记内容为果园经营者姓名及住址、果园种植品种、面积、种植时间、土地使用年限、果园地址及四周界址等。
三、登记颁证程序
1.果园登记者提出登记颁证申请,向县果茶局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取登记颁证申请书,经果园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政府签注意见,再向县果茶局提供所种植果园的山地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用于存档,山地租赁合同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合同;是农民自己的山地及土地的,只需提供林权证及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复印件用于存档;以企业名义登记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是以个人名义登记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
2.登记颁证业务部门接到果园登记颁证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对其果园面积、品种、果园四址、效益等情况进行实地察看。
3.登记颁证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颁证工作,指导登记者如实填写好城县果业经营权证颁发登记表,核查登记表的登记序号、果园经营者姓名、住址、品种、面积、种植时间、登记证号、经办人等内容,经核查无误后进行登记。
4.核查登记后,提交县果园经营权证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5.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给予登记颁证。
6.果园经营权证每半年审批、颁发一次。
四、登记颁证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果园经营权证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城县果园经营权证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粮局、林业局、果茶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县果茶局,由县果茶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果园经营权证登记颁证的日常工作。
五、登记颁证注意事项
1.果园经营权证为果园经营地面附作物的法律凭证,经县人民政府盖章后生效。
2.果园转让、出售,已登记颁发果园经营权证的须到发证单位办理持证变更登记手续,由发证单位收回旧证,换发新证。
3.实行果园经营权证年检制度,由县果园经营权证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该果园经营状况、变化情况,每年6月份组织对全县所办果园经营权证进行验证。
4.登记颁发的果园经营权证受《物权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并可作为银行借贷、抵押权证。
5.县果园经营权证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