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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植树破坏草原行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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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植树破坏草原行动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垦草原和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的通知》(政办字号)要求,经旗政府研究决定,从4月下旬开始,在全旗范围集中开展打击和处理非法植树破坏草原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旗委、政府鼓励群众对承包的“五荒”资源进行综合治理开发,允许将基本草牧场承包给养畜户,用于牧业生产。但目前有部分村组违反法律法规,将整块基本草牧场分割承包给农民植树,部分群众对承包的“五荒”资源植树时不按整地技术要求进行,致使草原遭到严重破坏,必须严厉查处。

二、各乡镇(农场)要立即成立打击和处理非法植树破坏草原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于4月30日前开始清理整顿工作。要持“五荒”资源承包合同书,逐村逐户逐个地块核查,对毁林毁草开荒行为予以打击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于5月15日前上报旗政府办、旗监察局、农牧业局草原站,对发现问题不报或瞒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乡镇要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查实后,给予每起举报奖金500元。

三、面积在75亩以上已界定为草原的草山、草坡不允许植树,已界定为荒山、荒地、荒滩的地块,植树整地方式只能为带状整地或穴状整地。带状整地技术要求:每行整地宽度0.5-1.0米,深度0.3米,带间距保留原生植被;穴状整地技术要求:树坑长0.5米×宽0.5米×深0.5米。树坑间保留原生植被,更不准把树木行距间开垦起来种植农作物、中草药等。违反上述整地技术要求的行为,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每亩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植树者与村民委员会签定的“五荒”资源承包合同作废,由发包方收回重新发包。

四、不准在退牧还草项目区围封草场和基本草牧场植树,不得把基本草牧场分割承包出去植树。对在退牧还草项目区围封草场和基本草牧场上植树的,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和《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每亩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责令已植树的地块将树木移除,恢复草原植被,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已签定分割发包合同的村组,立即由乡镇政府监督各村解除合同并收回,再以基本草牧场重新承包,用于放牧和打草。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旗政府近日将组成督查组到各乡镇(农场)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深入到村组实地抽查“五荒”资源和基本草牧场的植树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严厉查处,在全旗范围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