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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企业评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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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企业评选通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办、市保税区管理局、市大工业区管委会劳动管理部门,各区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市保税区总工会、蛇口工业区工会联合会、华侨城集团公司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工作委员会及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年1月1日起施行,为树立和宣传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决定今年共同开展“深圳市千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鼓励和推动更多的企业在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落实,从而在全市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积极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贡献力量。

二、组织机构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共同举办。三方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一)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

*

曾平(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雇主维权部部长)

(二)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三、参评范围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四、评选标准

1、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2、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未违反有关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

4、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5、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6、注重安全生产,近1年内没有发生四级以上工伤伤残事故;

7、企业内劳动关系和谐,近1年内没有发生因劳资纠纷导致的集体上访、罢工、游行、停产事件;

8、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五、评选表彰企业数量

全市共评选和谐企业1000家,候选和谐企业名额1200家。综合考虑市、区企业的情况,将候选名额分配给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见附件1)。

六、评选表彰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荐(8月22日—9月20日)

由企业比照评选标准先行自荐,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并提交和谐企业先进事迹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围绕本通知的评选标准,字数限于3000字以内)。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分别报送市、区三方协商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和区劳动局)。

光明新区、市保税区管理局辖区、市大工业区内的企业向光明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办、市保税区管理局、市大工业区管委会劳动管理部门报送。

(二)推荐(9月21日—9月30日)

1.各区参评企业由所在区三方协商机构按候选名额分配表推荐出本区劳动关系和谐候选企业,签署意见后报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1213室)。

2.市辖企业由市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推荐并签署意见。

3.光明新区管委会、市保税区管理局和市大工业区管委会推荐的候选和谐企业,经签署意见后报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三)评选(10月1日—10月15日)

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对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选,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且同时符合各项评选标准的企业优先评选。

(四)公示(10月16日—10月23日)

对于评选出的“千家劳动关系和谐候选企业”名单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对于经过公示发现确有问题并查实的,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可以行使否决权。

(五)审定、表彰(10月24日—11月20日)

公示后,深圳市千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由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审定并表彰。

七、表彰方式

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深圳市千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

八、其他

本文下发前已经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千家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深劳社[*]76号)申报的企业,须按照本文要求重新申报。请各推荐单位按要求做好重新申报工作。